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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军 《新农村(黑龙江)》2013,(12):86-86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稳定、高速向前发展.我国的劳动关系领域形成了以《劳动合同法》为主体,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为补充的劳动关系法律体系。在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下.由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不能满足新时期的需要.劳务派遣这一新的用工形式便应运而生。本文结合当前新的劳动关系法律体系,针对企业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下.如何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有效的防范法律风险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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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劳务派遣作为农村剩余劳动力专业的重要形式,对增加农民收入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了重要贡献,但也有不少问题应当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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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形式,在农业科研单位广泛应用中取得了明显的效果。然而,由于人员身份的双重性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在具体实践中存在同工不同酬、职业规划模糊、归属感缺失等问题。文章基于双因素理论的视角,就如何通过激励手段提高劳务派遣人员工作积极性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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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力争用2~3年时间逐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通过集体协商方式.引导用人单位合理使用劳务派遣.降低劳务派遣员工比例.落实同工同酬.推动劳务派遣员工参与民主管理等。这是记者从上海市政府5月底召开的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工作会议上了解到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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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是我国改革开放后引入的一种用工形式。文章通过对劳务派遣概念的理解,分析了农业科研单位在实行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中表现出的便捷人事管理、用工方式灵活等优势,介绍了农业科研单位在实行劳务派遣用工中的具体经验和做法,剖析了农业科研单位在实行劳务派遣用工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农业科研单位需要在提升劳务派遣者主人翁意识、注重劳务派遣者的成长和使用等方面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管理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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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人员编制限制,人力资源相对不足制约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科研检测单位的发展。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用工形式,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科研检测单位的人力资源配置问题。文章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科研检测单位劳务派遣用工管理进行解析,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对策,以期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科研检测单位的劳务派遣运用有所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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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由“自发无序”向“依法有序”转移,保障城乡统筹提高就业稳定性,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是劳务派遣的重要功能。阐述了劳务派遣模式的由来、特点、优势,分析了我国农民工派遣模式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构建合理、有效的农民工劳务派遣模式,以解决农民工就业、维权和社会保障问题并为进一步推行农民工劳务派遣模式提出了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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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李某自2003年7月3日在某农资文化公司从事广告员工作。2008年1月28日,李某与某农资文化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李某担任《中国农资企事业单位名录》广告征集工作,工作方式、工资发放及相关待遇按照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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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农业(下半月.信息版)》2010,(7):28-28
从2007年8月因工受伤,到2009年2月索赔成功。一起标的额只有1万元的工伤赔偿官司,缘何一打就是漫漫的18个月?劳务派遣时,劳动者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是一种表象,而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维权意识薄弱才是主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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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询书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2008,(4):26-30
文章从强化规制的角度, 分析了发挥政府在劳务派遣中主导作用的原因, 并针对原因提出相应的措施。主要有实行劳务派遣用工分类管理、设立行政许可制、建立行政监督机制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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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世强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2011,(6):73-76
结合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实际,依据现行劳动法律法规之规定,从选择派遣机构、规范派遣协议、合理设置派遣岗位和建立合理薪酬体系等方面对当前劳务派遣机构面临的风险提出控制与防范措施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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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越来越多的劳动者会主动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但须注意.劳务合同关系与劳动合同关系虽然字面相近.但法律含义却有很大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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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焱白 《湖南农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8,(3)
劳务派遣劳动关系较为复杂,对派遣工劳动报酬的支付,立法规定的较为混乱,需要加以明确。在支付主体方面,应明确派遣单位与要派单位皆为支付主体,但承担不同的支付责任。在支付标准方面,应规定劳动者参与协商劳动报酬的权利,并以劳动者利益为基础确定支付标准。在支付方式方面,应对扣减劳动报酬的问题作出周全规定,并在一定条件下允许要派单位直接向派遣工发放劳动报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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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人对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甚是困惑。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真正区别是什么,合同期短就是劳务合同,长就是劳动合同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有关人士特别指出:其实,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完全是两种不同的概念,不能混淆视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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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在农村经营防盗网安装的个体户.三个月前,李某以1 000元的价格,要我以包工包料的形式为其安装防盗网.安装过程中,我不慎从二楼掉下,造成骨折,用去医疗费6 300-元.事后,我要求李某赔偿.李某却坚决拒绝,理由是我不属于其所雇请的劳动者,彼此之间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根据有关规定,我应自担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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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单位于半年前聘请李某为生产技术员。三个月后,李某突然向单位递交辞呈且当即离开了单位。致使我单位由于缺少该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被迫停产半个月,并由此导致8万余元的直接经济损失。后经打听,明确得知是一家与我单位有着竞争关系的公司对李某采取了挖墙脚式招聘,即当李某在我单位工作期间,向李某开出更高的工资及其它待遇,并愿意承担李某尚未从我单位领取的未到期支付的工资,还与李某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李某为了牟取更高的利益,置我单位利益于不顾。请问:我单位能否要求公司赔偿损失?读者:涂惠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