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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案情 2000年4月12日上午,市区动物检疫员接到群众举报,举报称有人在劳动市场出售病猪肉。检验员随即前去检查,发现个体工商户高某正在出售病猪肉,疑似染疫猪肉。检验员对高某销售剩余的4.5公斤猪肉和该猪一个肾脏出具了留验手续,并将猪肉带到市兽医卫生监督所进行鉴定。经市监督所鉴定:剩余猪肉重量4.5公斤,为胴体前部;皮肤上可见有8处注射针孔;局部肌肉出血,脂肪组织有黄染;惟一可见淋巴结切面周边出血;肾脏外观苍白,有黄豆粒或玉米粒大小的坏死灶,坏死灶凹陷;剖检肾脏,可见肾盂出血、瘀血,肾门处较严重…  相似文献   

2.
一、案情介绍 2000年4月12日,群众举报濮阳市区劳动市场卖肉户高某出售的猪肉是病猪肉。河南省濮阳市市区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立即对高某未售出的猪肉约4.5公斤和一个肾脏采取了证据保全措施,并对此违法行为给予立案处理。 二、调查处理 濮阳市市区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调查查明,高某出售的65公斤猪肉是于2000年4月11日晚在定点屠宰厂屠宰的,并经动物检疫员检疫合格,猪肉上盖有“肉检验讫”印章、定点屠宰厂的“定点屠宰章”,但没有检疫证明。该猪肉皮肤呈暗红色,毛囊出血,因注射药物,有多处注射针孔,局部肌肉有出血、坏死、黄染现象,可见淋巴结切面周边出血,其肾脏外观贫血,表面有小米粒大小不等的坏死灶,凡坏死灶处有轻重不一的凹陷。切开肾盂,可见切面呈现出血、瘀血、肾门严重瘀血、出血。该猪肉被查处时,已售出60.5公斤,售肉款414.4元。 另又查明,高某屠宰的猪收购自濮阳市区某养猪个体户,收购时该猪发烧、不食,已发病4天,注射安乃近和黄金一号,疗效不明显。 濮阳市市区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组织兽医检疫监督专家小组鉴定,综合判定该猪及其产品符合猪瘟的病理变化和临床症状。 濮阳市市区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认为高某经营的猪肉是染疫动物产品,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18条,根据《动物防疫法》第48条,5月31日市区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下达了(濮区)动监罚字第0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高某未售出的病猪肉4.5公斤和猪肾脏1个,予以销毁处理;责令高某收回已售出的动物产品(病猪肉60.5公斤);没收违法所得414.4元。高某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行政罚决定。市区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于10月16日向濮阳市市区人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得到执行。 三、法理探讨 1、《动物防疫法》虽然提出了染疫动物产品的概念,但如何鉴定尚无明确规定。笔者认为,鉴定的主体应该是独立设置的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无此机构的地方,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成立常设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鉴定委员会(或鉴定小组),吸收有关单位参加,参加的人员应具有兽医师以上技术资格。检疫机构本身不宜作为鉴定主体,因为,检疫机构既检疫又鉴定,“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难以保证鉴定结论的公正公平。关于鉴定的方法和判断标准,笔者认为,应该采用兽医感官指标,因为国标GBl6549—l996《畜禽产地检疫规范》和《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都是采用感官指标。只有发生恶性传染病及其它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才用实验室检验方法确定。 2、就此类案件中当事人高某该不该承担《动物防疫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意见不一。笔者认为,高某出售的猪由于是染疫动物产品,其屠宰过程中的污染、销售后疫源的传播都对养猪生产造成了威胁,其出售染疫动物产品获得的收入属非法收入,理应没收。检疫单位为其加盖合格“肉检验讫”印章,属于动物检疫员的误判,在高某经营染疫动物产品这一违法过程中,属于减轻的情节,因此,濮阳市市区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只没收违法所得,而未并处罚款的处理意见是正确的。 3、笔者认为此案例造成染疫动物产品(猪肉)上市出售的主要原因是动物检疫员宰前检疫不到位,宰后检疫把关不严。按照《动物防疫法》第55条第二款规定,动物检疫员所在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3.
随着生猪定点屠宰的实行,小型屠宰场的检疫越来越受到广大市民的关注。为使广大群众吃上放心肉,日照市畜牧兽医监督所多次下发文件,要求检疫员必须把好“三关”,即:宰前检疫关、宰后检验关、产品出场关。1宰前检疫关1.1生猪进场时兽医检疫员必须查验四证即:“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出县境动物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免疫证明”。1.2采取群体检查和个体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对进场生猪进行临床检查。1.3分圈健康的生猪进入待宰圈,急宰的送入急宰圈。1.4宰前检疫应注意的是国家规定的检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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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经过1.11996年5月19日内蒙古察右前旗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3名检疫员对当日所宰9口生猪按《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进行宰前检疫、宰后检验,合格后出厂。5月20日午9时许,一消费者李某去工商所反映他昨天在肉市场摊主王某处买的1.2kg猪肉(已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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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4月5日16时许,接群众 电话举报,称本市百花菜场有人出售 病猪肉。经迅速组织人员检查,从254 号摊位内商张某的推位下查出不合格 肉类10余公斤。经现场观察鉴定,此 肉已被切成每块重1至1.5公斤,肉 色暗红,肋间明显存有紫色凝固血液, 为未经放血或放血不尽所致。不能出 示有效检疫证明,可能系病死猪肉类, 肉上虽有蓝色印讫,但模糊不清,不能 确认系检疫合格印讫。据张某陈述,该 肉系为一运肉者代为销售,未曾售出 过,并称无法找到送肉者,也不能提供 其详细地址及电话号码。据此,根据 《动物防疫法》第4…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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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经过1999年11月18日我市一定点屠宰场屠户张某杀9头猪,检疫员按检疫操作规程对先杀的4头进行了检疫。张某宰完后趁检疫员没注意,把另外5头拉走,没有进行宰后检疫,只交纳了4头猪的检疫费。检疫员询问另5头猪的去向,张某态度蛮横,不予配合,检疫员就没有对此事进行追查。第2天,此事被人举报,我们进行了调查取证,情况属实,张某称:此5头猪是亲属结婚用,认为不用检疫。我们认为此事如果处理不当,影响定点屠宰工作的正常秩序,且事关人民吃上“放心肉”、维护社会安定的大事。当天立案,做了调查笔录,其行为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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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经过2001年8月11日上午,光山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光山县某乡肖某正在集贸市场销售病害肉,后确认为黄疸猪肉。同时发现肖某出售的黄疸猪肉胴体加盖有“肉检验讫”,并出具有动物产品检疫验合格证明。县所执法人员对肖某未售完的黄疸猪肉进行封存。立即对肖某和当班检疫员陈某进行询问调查,并作了调查笔录。2案件处理按照《动物防疫法》第18条,第41条,第31条等有关条款之规定,对肖某处理为:责令其立即追回已售出的黄疸猪肉;黄疸猪肉全部予以销毁焚烧;销毁处理费用由肖某承担。对检疫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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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讯(二)     
为杜绝病死、病害及注水猪肉流入市场,让广大消费者吃上“放心肉”、“安全肉”,杭州市自1995年8月1日起对全市80个农贸市场1500个猪肉摊销售的鲜肉实行检疫挂牌制度。每天早晨,由商将猪肉运到就近中心检疫点,检疫(验)合格后,由检疫员盖上验讫印章,出具检疫证明(一猪一证).市场管理人员凭验讫章、检疫证明给肉摊挂上标明检疫员号码的“今日检验合格”搪瓷标牌,准许上市销售。这项制度的实施,增加了检疫透明度;增强了管理人员责任感。(杭州市动物检疫站谢东)江苏省江都市召开专题会议,强调生猪定点屠宰工作是一项功在国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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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由2001年10月20日上午 ,我市动物检疫员在对某菜市场进行检查时 ,发现在肉品经营户许某的车内藏有猪肉约20公斤 ,经检疫确定为死猪肉 ,检疫员依法对病害肉进行扣押 ,遭到许某的竭力阻挠 ,并纠集家人强行将猪肉夺走 ,检疫员立即将情况报告市兽医卫生监督所 ,监督所认为情况严重 ,决定立案查处。2调查取证2.1市监督所人员赶到现场 ,发现死猪肉已不知去向 ,对经营户许某进行询问 ,许某拒不承认自己的违法事实 ,称自己出售的所有猪肉都是经过检疫的合格肉品。对在场的人员进行调查 ,摄于他的淫威 ,都不敢出来作证 ,查处工作一度陷入僵局。2.2…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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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睢阳区动检站采取多种措施,保证上市肉品卫生质量和群众的食肉安全。具体是:一抓根本,搞好产地检疫。全区120名产地检疫员,深入农户实施检疫,确保生猪健康;二清源头,严把屠宰关。定期对辖区内的屠宰场点进行治理整顿,严禁私屠乱宰。检疫员对宰后胴体进行检验,合格进入市场;三堵流通,严查上市肉品。全区集贸市场上的猪肉销售摊点实行“一票制”管理,严格操作程序,落实追究责任制,杜绝病害猪肉上市的流通;四抓典型,查处违法案件。动检站组织3个巡回督查组,分片负责,对辖区内的屠宰场点、加工企业、以及行政执法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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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大、中型屠宰场(点)的宰后检验工作一般都是在夜间进行,由于在短时间内宰杀量较大,尤其是检疫操作在灯光下进行,部分寄生虫,黄疸等疾病难以检出,造成虽经检疫人员查验,仍有少量须经无害化处理的猪肉直接流入市场。我市动物检疫站驻场检疫人员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摸索出在猪肉出场时进行复检,基本杜绝了宰场内的病害肉上市,仅复查出黄疸肉一项就占无害化处理率的30%,两个多月来的检疫结果证明,猪肉出场时进行复检是搞好屠宰检疫的重要环节。其具体做法是:①组织检疫员在猪肉出场办理有关检疫手续时,逐头直观复察一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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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情介绍2000年4月12日,群众举报濮阳市区劳动市场卖肉户高某出售的猪肉是病猪肉。濮阳市市区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接到群众报案后,立即将高某未售出的猪肉约4.5千克和一个肾脏采取了证据保全措施,并对此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处理。2 调查处理濮阳市市区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调查查明,高某出售的65千克猪肉是于2000年4月11日晚在定点屠宰厂屠宰的,并经动物检疫员检疫合格,猪肉上盖有“肉检验讫”印章、定点屠宰厂的“定点屠宰章”,没有检疫证明。该猪肉皮肤呈暗红色,毛囊出血。因注射药物,有多处注射针孔。局部肌肉有出血、坏死、黄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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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执法监督过程中追溯源头难问题,濮阳市动检监督部门实麓动物产品检疫证明“链式管理”。具体做法是,猪肉等生肉品经营单位和个人凭派驻定点屠宰的动物动物检疫员出具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在市场、门市出售动物产品。销售者在向饭店等用肉单位出售动物产品时,持上述检疫证明向市场值班动物检疫报检,检疫员查证、验物合格后,收回原检疫证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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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情1.1案情介绍1999年6月4日凌晨4时,贵阳市某屠宰场值班动物检疫员在对场内生猪进行宰前检疫时,发现一头疑似某传染病病猪,立即采样至实验室化验,将该猪隔离并下达了留检通知书。5时30分当动物检疫员对场内其他生猪进行完宰前检疫要对该猪进行处理时,该猪已不知去向。动物检疫员立即通知当地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和贵阳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火速赶往染疫猪有可能销售的几个市场,终于在该猪销售前将它查获,并立案处理。1.2处理1.2.1审理贵阳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染疾猪胴体、内脏进行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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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试验观测了运输性应激对商品猪宰后PSE肉的发生情况及其PH值、肉色、系水力和组织学变化,结果表明:(1)运输性应激一年四季均可引起商品猪宰一发生PSE肉,以夏季发生率最高,春季最低,并多发于背景长肌、半膜肌和半腱肌等肌束;(2)PSE狸肉的H值比正常猪肉低0.68-0.83,肉色比正常猪肉低5.2-6.1消光单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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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简介 2011年1月30日上午10时,柳州市某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以下简称“监督所”)接到该县某乡动物检疫员举报,在该乡农贸市场肉行有人经营未附检疫证明的猪肉,请县监督所前往调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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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检疫是指对进入市场交易的动物及其动物产品直接进行的检疫.进入市场的动物及其产品,由动物检疫员逐头检疫,确定健康并取得检疫证明后进场交易,对肉品加盖验讫章,可疑病、死猪肉、变质肉禁止销售,是未开展屠宰检疫或产地检疫比较薄弱的地区在市场所实施的检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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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自实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以来,在大家共同努力下,严格把好检疫关,已杜绝病死猪肉、注水肉上市,使广大市民吃上“放心肉”。本文就1998年~1999年广州茅山肉联厂、广州磨碟沙肉联厂屠宰生猪常见疾病情况进行调查,现分析报告如下,希望能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1调查对象和方法广州市两大肉联厂屠宰的生猪主要来自湖南省攸县、长沙等地,小部分来自广州本地。生猪到达肉联厂后,先进行宰前检疫,按临床表现进行病健分离;宰后检疫主要是根据猪的肉尸,脏器等所呈现的病理变化和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诊断。旋毛虫检验在车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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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生猪PSE肉的发生机理与防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PSE肉也叫“水煮样肉”.发生于肥猪。主要特征是宰后肌肉水肿、变性、坏死。眼观色淡,有渗出液.质地松软,引起该种劣质内的原因主要是生猪在宰前受到各种应激性刺激,如长途运输,饲养管理不当,宰前电击,饥饿、噪声、高温、缺氧,精神紧张等因素引起的。笔者对辽宁省大中型屠宰场进行调查.分析原因,提出相应预防措施,以供猪肉生产,加工业以及消费者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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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屠宰肉食品安全,规范检疫行为,提高检疫质量,杜绝逃检、漏检现象,提高病、害生猪的检出率,我站经过多次调研,确定在市区内各屠宰场试行屠宰生猪准宰证制度,经近半年的试行,效果显著。现简单介绍如下:1准宰证制度的主要内容1.1市区内所有生猪定点屠宰场、肉联厂实行生猪准宰证制度。1.2市区内所有肉联厂、定点屠宰厂必须凭生猪屠宰准宰证明屠宰生猪。1.3由驻场检疫员出具生猪屠宰准宰证明。出具生猪屠宰准宰证明的条件:进场生猪验证并严格按《畜禽产地检疫规范》(国标GB16549-1996)复检或补检且临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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