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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1)陈述权你对交警、农机监理部门认定的违章事实,有权从违章性质、情节等方面表明自己的看法和态度,供交警、农机监理部门在实施处罚时参考。(2)申辩权你对交警、农机监理部门认定的违章事实和实施处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有进行反驳和辩论的权利。申辩权是你的一项重...  相似文献   

2.
农民孙某2001年10月骑自行车赶集,在公路上被一台拉化肥的拖拉机撞倒致伤。公安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现场勘察和经调查后,认定为拖拉机驾驶员陈某负主要责任,并下达《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但陈某至今既未申请重新认定,又不参加事故赔偿调解。农民孙某提出:发生交通农机事故赔偿处理为什么要经过调解,调解不成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问题。 我国《道路交通处理办法》第30条规定:“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  相似文献   

3.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在认定农机事故责任工作中,办案人员应掌握以下原则。 1.依法定责,以责论处的原则 在认定农机事故责任时,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依法定责,以责论处。每一起农机事故的发生都有着自己内在的规律,事故形态虽然各异,但可以说都是由于一方或多方当事  相似文献   

4.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农机监理法规之规定,农机监理机关在处理拖拉机交通事故的过程中,一旦查明拖拉机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后,就应当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在定责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拖拉机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  相似文献   

5.
驾驶员在驾车运行中,经常与交警和农机监理人员接触。这就向人们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在对驾驶员进行处罚中执法人员是否知道驾驶员的权利?而驾驶员又是否知道自己的权利,并在面对处罚时,能够争取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对于驾驶员的权利,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中都做了明确规定。这些权利包括以下几种。  相似文献   

6.
6月4日,吉林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吉林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并于2009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办法》明确了农业机械事故的概念。规定了农业机械事故处理范围,理顺了农机监理与公安交警在处理农机交通事故中交叉管理、职责不清的现象;明确了农机事故处理的范围,改变了过去单一的管理农用运输机械的模式。《办法》的颁布实施填补了吉林省安全生产领域处理农机事故的法规空白。以农机安全生产为目标。以保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宗旨。对促进该省农业机械化事业发展。乃至全国其他省份处理农机交通事故都具有重要的指导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7.
拖拉机、农用运输车和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在使用中一旦发生事故,要视情况向公安交通部门或者农机监理部门报案。农业机械在公路上发生的事故,根据《道路交通管理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机手要向当地公安交警报案。拨打报警电话122,或者就近向公路巡警报告,由当地公安交警处理。农业机械在公路外如乡村机耕路、田间和场院等地发生事故,  相似文献   

8.
驾驶员在驾车运行中,经常与交警和农机监理人员接触。这就向人们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在对驾驶员进行处罚中执法人员是否知道驾驶员的权利?而驾驶员又是否知道自己的权利,并在面对处罚时,能够争取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对于驾驶员的权利,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中都做了明确规定。这些权利包  相似文献   

9.
农机事故处理核心在于责任认定,而责任认定关键在于弄清事故的因果关系。农机事故的因果关系是指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和农机事故发生及损害后果之间的一种合乎客观存在规律的联系,是当事人承担农机事故责任的必备条件之一。《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的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  相似文献   

10.
律师同志:我驾驶出租车揽客时,与骑摩托车的曾某相撞,曾某当时倒地受伤,在医院抢救时被查出脾脏破裂和右胳膊骨折。处理事故的交警要我预付曾某的医疗费。由于事故责任尚未认定,而且我认为事故是由于曾某违章驾车造成的,要我预付医疗费不合情理。因我不愿意预付医疗费,交警部门就把我的出租车扣留了。我只好按照交警的要求预付了1万元医疗费。请问,交通事故责任尚未认定,交警可以要求我预付医疗费吗?董某董某同志:交通事故是突发事情,抢救受伤者刻不容缓,在抢救中所需的医疗费应当及时到位,不可能等到责任认定后或结案后再支付。我国《道路…  相似文献   

11.
《浙江农村机电》2003,(3):31-32
根据相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在接受交警的处罚时,被处罚人主要有以下8种权利: 1.陈述权 你对交警认定的违章事实,有权从违章性质、情节等方面据理表明自己的看法和态度,供交警在实施处罚时参考。  相似文献   

12.
保险车辆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后,被保险人或驾驶员应当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要求立即向交警或农机监控部门报告(指发生在县级以上道路的事故向交警报告;县级以下及乡村道路与田间的事故向农机安全监控部门报告);同时,要通知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外地出事的应通知当地保险公司代为查勘。对于受到损坏的已保险车辆,在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公司检验受损车辆,明确修理项目、修理方式和修理费用。而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应当按照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赔偿。对于被保险人单方…  相似文献   

13.
孙某骑自行车去赶集,在公路上被拖拉机撞倒而致伤。交管部门经调查后认定机手陈某负主要责任,并下达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但陈某至今既未申请重新认定,又不参加事故赔偿调解,孙某怎么办?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简称《办法》)第30条规定:“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的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可见,赔偿调解是处理交通、农机事故赔偿责任的必经程序。《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只调解2次,且调…  相似文献   

14.
陕西省西乡县交警处理交通事故时违章作业,致使对面来车闯入勘查现场,造成4死三伤的特大交通事故。最近,该案经西乡县人民法院审结:肇事司机判刑4年6个月,民事赔偿177055.63元,西乡交警大队因违规作业被判民事赔偿88966.06元。事情发生在一年前。2005年11月17日晚,西乡县交警大队民警在该县苦竹坝处理一起交通事故,当时没有在事故现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而且将警车置于道路中央并开启大灯。农用车驾驶员传某行车至肇事处时,误认为是对面来车,从而冲入交通事故勘察现场。造成四名现场群众当场死亡,处理事故的两名交警和一名当事人受伤。经西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肇事司机传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超速、超载行驶,在道路不佳、情况不明条件下未采取有效措施,引发了4死3伤的特大交通事故,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西乡县交警大队民警勘查交通事故现场时,未按照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作业,即未身穿反光背心、也未在事故现场周围设立标志、开启大灯逆向停放道路中央,导致被告无法准确判断路况而引发第二起交通事故,因此西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应对这起事故负次要责任。交警处理事故被判赔8万多元$陕西省西乡县农机管理站@...  相似文献   

15.
农机监理部门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在对农机违章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由于当事人处于相对弱小、与行政机关不平等的地位,有可能产生行政机关对当事人随意惩治的现象,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作为农机手,了解和清楚自己在被实施农机违章处罚时享有哪些权利,就显得十分重要,利用这些权利可以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防止农机监理部门滥用行政处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归纳起来,农机手在被实施农机行政处罚时,拥有以下权利:   1受告知权农机监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  相似文献   

16.
在农机监理机关认定农机手有违章行为并对其进行处罚时,农机手应该清楚自己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享有的权利 1.知情权。农机手有权知道农机执法人员的证件号码,有权知道自己违章的事实和依据。对着装不  相似文献   

17.
2001年度,全省共发生农机事故765起,重伤601人,死亡334人;直接经济损失346250元。其中发生特大事故12起,死亡54人。(此数据不包括交警发牌照的农用运输车所发生的交通事故。)2001年湖南农机安全事故数据  相似文献   

18.
拖拉机、农用运输车和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在使用中一旦发生事故,要视情况向公安交通部门或者农机监理部门报案。农业机械在公路上发生的事故,根据《道路交通管理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机手要向当地公安交警报案。  相似文献   

19.
2001年4月18日凌晨0时8分,位于双峰县五里牌的双峰县农机局农机加油站,因其室内93#汽油罐灌油外溢引起火灾。在双峰县委县政府的直接指挥下,经公安、交警、消防、农机等部门近200人一个多小时奋力拼搏,大火终于扑灭,使随时可能发生的重特大爆炸事故得以避免。据查,17日夜11时,一辆湘E──31227油罐车拖着6.4吨93#汽油进站卸油,在卸油过程中发生油料外溢。随后,油罐车司机师徒又违规修理电喇叭,修理过程中产生火花引燃溢油,顿时加油站火光冲天。现已对事故有关责任人作出了相应处理。希司机和加油站工作人员都从这一事故中吸取…  相似文献   

20.
私了的后果     
《南方农机》2001,(3):28
1不能正确认定事故原因,划清责任 大家都知道,发生交通和农机事故的原因比较复杂,需要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农机监理部门的专业人员经过现场勘察,现场调查加以鉴别。当事人不去报案,自己私下处理,不能确定事故的真正原因,无法认定事故责任,容易出现不清不白地由一方全部承担损失的情况。 2可能引发其它违法行为的出现 交通或农机事故发生后,驾驶员不及时去或不去报案,使驾驶员得不到公安机关和农机监理机关的保护,很容易发生受害方殴打驾驶员,扣押车辆财物,限制人身自由以及敲诈,勒索驾驶员财物等违法行为,甚至引发出刑事案件。 3使违法者逃避法律,法规的处罚 不去报案,自己私下处理交通和农机事故,往往只偏重于事故造成的损害经济赔偿,而造成事故的责任人逃避了法律,法规应有处罚,使责任人得不到应有的教育。这实际上是一种以钱买法,以钱代罚,危害法律尊严的行为。这是一种对社会不负责的表现,同时又是姑息包庇犯罪和逃避法律制裁的另一种违法行为。 4自己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障 发生事故不去报案,会使受害一方产生“拿钱了事”的想法。而有时身体受伤情况难以准确判断,拿了一些钱后又发现内伤很重,吃了亏;有时受害方不分原因,不分责任把事故损害结果全部推给驾驶员,而驾驶员在逃避法律处罚的思想支配下,极力满足受害方的要求,这就造成了经济赔偿额越来越高,本来不该赔偿的钱也赔了。同时,还会导致事故拖起来没完没了。因此,发生事故不报案,自己私下处理带来的只能是驾驶员和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大平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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