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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和丈夫结婚时,签订了“AA制”协议,约定婚后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后来,丈夫的公司红红火火,加之女儿出生.家务活增多,丈夫便劝我辞职当全职太太。我接受了丈夫的建议,从此每天做做家务,相夫教女,成为了一名主妇。[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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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6年前,我和丈夫拿出婚后积蓄一次性付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把它登记在刚刚出生的儿子名下,如今我和丈夫因感情破裂欲离婚,在分割房产时发生了纠纷。请问,登记在孩子名下的房产,离婚时可否分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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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因和丈夫感情破裂,准备到法院起诉离婚,但在写诉状时不知哪些属于个人财产,如本人结婚时从娘家带来的嫁妆、人身保险、赠与、奖品等是否应属个人财产?盼予答复.(方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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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致富科技版》2008,(12):38-38
读者顾彤问:我与杨某结婚后不久就辞职回家,操持所有家务,带孩子照顾老人。婚后的10多年间,杨某一直搞工程承包,收入很高,前不久,陆某提出离婚,我表示同意,但就财产分割存在分歧。他说婚后我没有一分钱收入,无权分得他所挣的家产。这种说法是否有根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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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与丈夫结婚后关系一直不好,准备向法院起诉离婚。请问,承包的责任田,离婚时能请求法院进行分割吗? 答:如果你所在的村民小组给你分了责任田,那么,你在起诉离婚时可以一并请求法院对家庭承包的责任田予以分割。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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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的收入不断增加,现在的人们不再将手中的金钱着眼于物质生活规划,保险逐渐成为家庭生活的必需产品。正是随着家庭需求的不断增加,保险行业也推出各式各样的保险产品。但由于保险利益在法律上的归属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夫妻离婚时关于保险权益的分割在全国法院出现类似案情,不同裁判的情形,造成此种情况的原因关键在于《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存在不完善的规定,且保险权益作为一种非常规的财产类型,其表现形式不同于传统的财产,由此分割保险权益的归属仍在实务界存在着极大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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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和张某于2007年结婚,婚前,张某有一处住房,婚后不久我们就买了一套商品房,遂将张某名下的住房出租给他人做生意.最近,我和张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但对张某名下住房的收益如何分配发生了争执.我认为,张某名下的住房虽然归他所有,但婚后该房屋所产生的升值款12万元和收取的16万元租金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我有权分得14万元.而张某认为他名下的房产及其收益均归他所有.请问: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获取的收益在离婚时应如何分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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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两个月前,我与丈夫陶某因为性格不合,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协议后办理了离婚手续。协议中规定,我们的共有住房归陶某所有,陶某补偿我房屋价款15万元。最近,我经过冷静思考,觉得自己在财产分割方面吃亏了,因此想反悔当时订立的财产分割协议,主要是想找陶某要回那套住房,而由我补偿给他房屋价款15万元。这要找陶某协商他肯定会拒绝的。请问,我能否通过诉讼途径,请求法院判令变更财产分割协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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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是夫妻双方承包的板栗园,离婚时丈夫却以承包合同上只有自己签名为由,拒绝和妻子分享板栗园的经营权。最近,山东省菖南县人民法院判决张某和李某离婚,10亩板栗园双方各承包经营5亩,并分担相应的承包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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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禄 《山西农业:致富科技版》2008,(10):42-42
本是夫妻双方承包的板栗园,离婚时丈夫却以承包合同上只有自己签名为由,拒绝和妻子分享板栗园的经营权。最近,山东省菖南县人民法院判决张某和李某离婚,10亩板栗园双方各承包经营5亩,并分担相应的承包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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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与胡某感情破裂,正准备离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胡某打起了我父母送给我的祖传玉镯的主意,说玉镯是我们婚后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离婚是我提出来的,他就以玉镯相要挟,说除非玉镯归他,否则他坚决不离,可玉镯是我家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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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是个农村妇女,1989年经人介绍与米某结婚。结婚后感情一直很好。1997年,我的公公摔断了腿,婆婆也是一身的病,生活不能自理。我们商量后,决定我在家照料老人和孩子,米某到南方搞装修赚钱。两年后,他在南方开办了装修公司,收入相当可观。不久,我们在家乡盖起了当地第一幢别墅。但我听与他一起千活的家乡人讲,他已瞒着我在南方与另一个女人结婚2年了。于是我就提出了离婚。他答应离婚,但提出:他收入高,他得绝大部分财产,而我多年来没有收入靠他养,看在夫妻一场的份上给我1万元。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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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和丈夫于2005年登记结婚,第二年生下一个女儿。生完女儿后,我便根据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在当地医院做了绝育手术。最近,我跟丈夫的感情出现问题,经常因为一些家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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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最近,丈夫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起诉离婚。我们结婚十多年,家庭收入全部由他掌控,在信用社也是以他的名字开户存款。经过多年积攒,我估计银行存款已有5万元左右。而丈夫向法院提交的财产清单中称家庭存款仅有2万元。我认为该财产清单不实,于是我带着身份证、结婚证以及村委会的证明到信用社要求查询,不料被拒绝了,说这涉及到个人隐私问题。请问,我该怎么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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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哲昱 《新农村(黑龙江)》2011,(3):217-218
房屋是人们生活所必须,因其用途大、价格高、增值快等特点,一直是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之重点。本文将从按揭房屋产权取得的时间八手,提出在夫妻未对财产进行约定的情形下,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对按揭房屋及其增值部分的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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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例简介】同居期间的房产可否分割?2000年,王女士与林先生开始来往。2003年10月20日,林先生以王女士的名义购买商品房一套,房款共计218000元,约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