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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据此,农机部门依照法律授权行使对拖拉机的管理权。但是拖拉机安全管理中仍有许多问题尚未解决,农机安全监理工作中的具体困难不少。一、关于拖拉机安全管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是关于国家对机动车实行强制登记制度的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只有经过农机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国家…  相似文献   

2.
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经正式实施了。该法第121条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也就是说,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将行使如下管理职权:拖拉机的牌证核发;拖拉机驾驶员的考试发证;拖拉机的安全技术检验;拖拉机驾驶证的审验和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资格管理等。至此,我国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总算有了正式的法律依据。很显然,农…  相似文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与此同时,该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由此明确,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行政许可范围内,农机部门办理拖拉机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除拖拉机驾驶人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警察部队以外的机动车驾驶人考核发证工作。  相似文献   

5.
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就要正式实施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1条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也就是说,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农业(农机)主管部门将行使如下管理职权:拖拉机的牌证核发;拖拉机驾驶员的考试发证;拖拉机的安全技术检验;拖拉机驾驶证的审验和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资格管理等。这就给我们农机人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面对这新的机遇和挑战…  相似文献   

6.
今年5月1日即将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1条明确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至此,自2001年12月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开始的,在立法过程中上道路行驶农业机械管理权之争告一段落,农机部门与公安部门之间对农业机械交叉管理的历史也将划上一个句号。早春2月,记者来到云南省,采访这个少数民族聚居省份的农机安全监理工作《。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通过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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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已于2004年5月1日起实施。《道交法》第121条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驶本法第八、九、十三、十九、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农机主管部门具有与公安部门平等的执法地位,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相似文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和《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行政许可法》于2004年5月1日后相继施行,对农机安全管理部门来讲,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道交法》明确了农机安全管理部门的法律地位和管理职能,《行政许可法》则对农机安全管理部门的执法行为进行了限定和规范,两法的实施已有一年多了,表现出的一些问题根本无法解决。一、法与法不衔接,不便操作。如《道交法》第121条规定:“对上道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相似文献   

9.
2003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也是明确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管理拖拉机(农业机械)最有权威的法律,它对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及农田作业机械事故的发生,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具有重要的意义。《道路交通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  相似文献   

10.
《四川农机》2004,(1):32-32
备受关注的我国首部《道路交通安全法》将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拖拉机等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活动的农业机械由交管部门委托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管理,农机部门负责拖拉机的牌证发放、年检审和拖拉机驾驶员的培训T作。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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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该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以及驾驶员的登记发证、培训考核、定期检审验等管理职权。而也在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是指手扶拖拉机等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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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已于2004年5月1日开始施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吸收了1986年以来我国道路交通管理体制改革的经验与成果,是我国第一部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它的发布实施,必将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推向一个新的阶段。对农机管理而言,《道路交通安全法》就是彻底取消了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委托管理”,而直接依法授权农机主管部门管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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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国务院第405号令、《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山西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也同时规定了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农机监理机关对农业机械的检验行使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职权。农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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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2004年5月1日后相继施行,对农机监理部门来讲,将面临着新的机遇与挑战。《道交法》明确了农机监理的法律地位和管理职责,《行政许可法》则是限定和规范农机监理的执法行为。两法实施后,农机监理工作将遇到新的情况和问题。一、困难和问题1、管理范围变窄,职权变小,对农机安全生产无法全面管理。《道交法》121条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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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受全国农机人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已于2003年10月28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当天,国家主席胡锦涛同志签发了第八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出台,明确了公安部门与农业(农机)部门关于拖拉机管理的分工,广东省农业(农机)部门与公安部门争执了近20年的拖拉机“委托管理”问题已不复存在。在此,本人就《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关拖拉机管理的规定谈一些个人观点和初浅认识:一、关于拖拉机管理的分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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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据此,《道交法》施行至今,农机部门将依照法律授权行使对拖拉机的管理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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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经实施了。但一些地方农机监理部门的同志,对相关法律条款理解不深,对农机监理机构的管理内容认识不清,或妄自尊大,认为农机监理机构“独立”了,与《道路交通安全法》接轨的衔接工作陷于彷徨、等待;或仍陷于对农用车、变型拖拉机的顾虑之中,对拖拉机安全管理行动不力,甚至不屑于管理拖拉机。这些想法、做法是十分错误的。一、正确认识《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农业(农机)部门在拖拉机管理权限上的认定应该注意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1条明确授权,赋予了农业(农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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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我国首部《道路交通安全法》在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上通过。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8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并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国家对农业(农机)部门的管理职权作了明确规定。规定拖拉机等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活动的农机由交管部门委托农业(农机)部门管理,农机部门负责拖拉机的牌证发放、年检审和拖拉机驾驶员的培训工作: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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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了全国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行驶牌证发放、技术检验等的监督管理,农机安全监理部门的职能和行政执法地位也第一次由国家法律明确下来,农机安全监理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已有法可依。因此,农机安全监理部门要抓住机遇、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浚其泉源、固其根本。但是,农机管理部门行政执法的机遇与挑战同时并存。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出台给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带来了三大机遇(一)获得了独立的自主权。《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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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该法的有关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管理职权,从法律上赋予了农机主管部门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进行登记、检验、核发牌证和对其驾驶员进行考核、发证、审验等职责。该法的颁布实施,使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进一步明确,改变了过去“长期委托管理”的局面;管理权限进一步明晰,强化了对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源头管理;管理手段和程序进一步法制化、规范化。因此,在贯彻实施该法上我们本着以人为本、加强宣传、强化职能、依法行政的工作思路,在枝江市委、市政府及宜昌市农机局的领导下,在相关部门及各镇(街办)政府的配合和支持下,卓有成效地开展了一些工作,切实把该法赋予农机部门管理的职权落到实处,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服务我市农业生产,创建平安枝江、和谐枝江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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