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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机》2006,(8)
(2006年10月25日,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湘农机管发〔2006〕44号文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机械维修经营管理,保障农业机械维修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7号令)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维修是指使用工具、仪器、设备,对农业机械进行维护和修理,使其保持、恢复技术状态和工作能力的技术服务活动。农业机械经营是指从事农业机械及维修配件销售的活动。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维修和农业机械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四条农业机械维修者和农业机械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第五条县级以上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维修和农业机械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面向行业搞好管理和服务,逐步完善维修服务网络,促进技术协作,推广农业机械维修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第二章维修经营资格第七条申请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农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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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为了规范农业机械维修业务,保证农业机械维修质量,维护农业机械维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06年5月10日农业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颁布了《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并于2006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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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第57号令发布的《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农机维修管理的专门规章,它对于规范农机维修业务,保证农机维修质量,维护农机维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农机使用效益和利用率,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规定》的发布和施行,是对《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相关内容及国务院412号令关于“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作为行政许可项目的落实措施,必将对农机维修行业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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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农业机械维修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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