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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最近从山东省高院获悉,山东某种子公司因侵犯了河南某种子公司等3原告的植物新品种权,一审被判赔偿后者经济损失10万元。省高院经过二审,依法维持了这一判决。不久前,河南某种子公司等3原告将山东某种子公司、济阳某种子公司告上济南中院。原告称,他们拥有"郑单958"玉米品种的植物新品种权,而山东某种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外包装为"鲁种99118"而实际为"郑单958"的玉米杂交种。他们还发现被告济阳某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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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从中国科学院武汉植物研究所获悉,这个所培育的中华猕猴桃雄性品种"磨山4号"近日与意大利一家公司签订了全球新品种权转让合同。据悉,这是继2001年武汉植物研究所选育的优良雌性品种"金桃"的培育方法实现全球专利转让后,又一次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猕猴桃新品种权实现了全球转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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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最近从山东省高院获悉,山东某种子公司因侵犯了河南某种子公司等3原告的植物新品种权,一审被判赔偿后者经济损失10万元。省高院经过二审,依法维持了这一判决。不久前,河南某种子公司等3原告将山东某种子公司、济阳某种子公司告上济南中院。原告称,他们拥有"郑单958"玉米品种的植物新品种权,而山东某种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外包装为"鲁种99118"而实际为"郑单958"的玉米杂交种。他们还发现被告济阳某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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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1月10日,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决,被告宽城县种子公司一次性补偿了原告承单15号杂交玉米新品种育成权人承德市农业科学研究所直属承德研新种子开发公司70万元.至此,沸扬纷杂的全国首例植物新品种侵权诉讼结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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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种者对选育的植物新品种享有知识产权。育种者对不同状态的植物新品种享有不同的知识产权,对不同的知识产权应采用不同的方式保护。植物新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申请专利权保护,列入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的植物属或者种的植物新品种可以申请品种权保护,经审定通过的植物新品种可以其他科技成果权保护,处于秘密状态的植物新品种可以技术秘密权保护。利用专利权和品种权、其他科技成果权保护育种者的品种权益,作者业已论述。本文仅就如何利用技术秘密权保护育种者的品种权益,予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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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2001年吉林省L县种子公司未经品种权人同意,在该县的小白沟村非法生产了授权保护品种玉米杂交种“吉单209”12公顷,“四密25”15公顷,合计生产18万斤。在原告已经起诉情况下,被告被迫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停止侵权,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立即给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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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选育过程 德日2号是我公司选用西德青皮萝卜和日本大白皮萝卜作亲本材料、以特殊的专利育种方法培育而成.于2003年5月28日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发明专利号:ZL99118778·4).该品种已于2004年9月1日获植物新品种权(品种权号为:CNA20020070·4).因此,它是拥有完整自主知识产权的萝卜品种,也是全国首例获得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萝卜品种.德日2号是我公司经过多年辛勤研究的结果,因其出色的适应性、抗逆性而在全国得到广泛种植,试种和经销者无不成功,已成为我国萝卜品种的主栽品种,受到广大种植者和消费者的认可和欢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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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维持年费制度下,品种权人的维持决策决定品种权生存状况,体现品种权有效保护期限,为植物新品种保护维持制度的完善提供决策依据。基于中国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1997—2017年植物新品种保护申请、授权和品种权事务公告数据,利用Kaplan-Meier估计、Cox-PH模型对植物品种权的生存函数和维持时间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分析。研究发现:植物品种权总体平均维持时间较短,不足法定保护期限的1/4;植物品种权维持时间的影响因素包括品种人类型、审查周期、共同品种权人、培育人数量,其影响程度依次降低;培育人数、有共同品权人对植物品种权维持时间有积极影响,审查周期对品种权维持时间有负向影响。国内外植物品种权生存函数不存在显著差异;种业企业和个人等私人部门的授权品种比农业科研院所和大学的维持年限更长、生存比率更高;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维持年费具有筛选作用,可以过滤质量低、不具有经济价值的植物品种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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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稻1007(原名津优9702)系天津市农业科学研究院水稻研究所育成,2004年通过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并定名(编号:国审稻2004043),并获国家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公告号:CNA001372E)。2005年、2006年江苏省把该品种列为水稻良补品种。津稻1007在我省种植表现出高产、优质、抗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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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剖析了"双季米槐案",指出了增设植物品种先用权制度是规制品种权人与先用权人之间利益冲突的现实需要,分析了增设植物品种先用权的制度性基础,并对植物品种先用权制度进行了设计,得出结论,即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中建立先用权制度有利于实现公平原则,有利于平衡品种权人与植物品种先用权人之间的利益,但应当针对植物品种保护制度本身的特性进行制度建设,而不能只是简单借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上的先用权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