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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3月18日发的财税字(1997)30号《关于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明确:经国务院批准,对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对饲料加工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梁晓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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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经国务院批准,联合下文[财税字(1997)30号],通知各省、区、市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饲料加工企业“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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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饲料》1997,(4)
税务总局推出新办企业税收减免新规为了有利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正确执行减免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对新办企业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作出了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新办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规定予以定期减免税的企业,如为年度中间开业,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到下一年度起计算。如果企业在选择这一办法后的第二年发生亏损,则其上一年度已纳税款不予退库,亏损年度应计算为减免税执行期限;其亏损额可按规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抵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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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与饲料.饲料世界》2006,(1):63-63
为应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实行税收减免。《通知》规定,自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