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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8年8月1日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全区林业法制建设又迈出了新的一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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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1日,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为依据,总结我区多年来林木种苗管理经验,参照区外立法经验,对我区的林木种苗管理体制、管理职能、种质资源管护、林木种苗质量、林木种苗检验规范以及法律责任等都作了具体规定。《条例》的实施,对加强我区的林木管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我区从林业大省向林业强省转变,都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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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苗标签是林木种子和苗木的身份证,是全面记载种子、苗木信息的主要载体,对它的使用和管理直接关系到林木种苗的质量,加强林木种苗标签的使用管理是保障种苗质量的关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河北省林木种苗标签管理办法》等法律的规定,无论是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都应重视种苗标签的使用和管理,种苗标签的管理者也应该按着规定认真检验,如实准确地填写,不应该只流于形式。如何加强林木种苗标签的使用管理,笔者认为应从林木种苗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种苗标签管理者三方面入手,加强林木种苗标签的使用和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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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树名木是林木资源中的瑰宝,近年来古树名木保护事业受到全社会的日益关注。江西省是中华古树名木资源较丰富的省份之一,他们根据新形势开展古树名木保护事业的需要,由省人大常委会制订颁布了《江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该《条例》是最早的一部由省里制订的古树名木保护条例,也是目前惟一一部由省里制订的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北京、天津、上海除外)。这部《条例》有很多亮点。除了进一步科学划分了古树保护等级,明确了各级主管部门和全社会古树名木保护的职责和义务,从严古树名木迁移审批等外,尤其,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绿化委员会对古树名木保护进行统一组织、协调,使得党中央、国务院赋予各级政府绿化委员会对各行、各业的绿化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的职能在古树名木保护事业上有相应的体现。为了给各地在制订古树名木保护法规时,提供可供借鉴、有价值的参考资料,现将这部《条例》在《国土绿化》杂志再次刊登。总体而言,这部《条例))g--项内容规定比较完善,但是,鉴于近年在一些地方存在挖掘移植买卖古树名木的现象,为此建议各地在制订古树名木保护法规时进一步上收迁移古树名木的审批权。同时,应进一步强调绿委在保护古树名木方面的职能作用,如果在古树名木保护法规中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对城乡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制订的法规就更加完善了。(各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的法定职能详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扎实地开展绿化祖国运动的指示》(中发[1984]3号)第十四页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第七条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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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颁布实施以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围绕加强种苗行政执法,强化种苗行业管理,坚持依法治种、科技兴种、强化服务、发展产业等中心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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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林仅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将于今午12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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