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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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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东饲料》2001,(1):13
省农业厅今年 1月 15日的粤农 [2001]12号文通报:广州理想实业有限公司无视国家有关管理法规,在 1998年至 1999年 4月间,以假充真生产销售兽用违禁药物-α促长剂。根据群众举报, 省农业厅于 1999年 4月 7日对其进行检查,查明了违法事实,并按照《广州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产品及包装袋一批,没收违法所得 61, 100元,并处罚款 122, 200元。该公司不服,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政府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省农业厅的处罚决定。该公司不服省政府复议决定,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  相似文献   

2.
2021年5月,A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公司存在超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和未按规定建立购销记录两种违法行为。经立案调查,对该公司处以没收35瓶兽用生物制品及违法所得2 550元,并处罚款7 200元的处罚决定。本文从该案件查处过程中的产品认定、案件定性、罚则适用等方面进行了讨论,提出了农业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合并处罚的适用情形,以期为规范案件查办,彻查违法行为,完善处罚举措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3.
2016年,执法人员对胡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违法案件进行行政处罚,胡某不服,先后向湘潭市畜牧兽医水产局申请听证、向湘潭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向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辩称湘潭市畜牧兽医水产局没收其饲养的21头生猪,罚款207156元,明显不当,且无法律依据,依据宰杀一头生猪固定的出肉比例,来认定其非法屠宰生猪产品重量不准确,不符合法律规定。湘潭市城区唯一定点的生猪定点屠宰场不允许宰杀母猪,导致母猪无处宰杀,胡某为了避免遭受母猪自然死亡的巨大损失而宰杀母猪,是不得已的行为。湘潭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调查审理后,作出维持潭市牧罚[201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复议决定,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湘潭市畜牧兽医水产局所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主体合法,程序得当,适用法律准确,最终判决胡某败诉。本案中胡某提起上诉的原因,是其对有关法律法规条款有误读,此案例可为执法人员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4.
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 137号 根据《进口兽药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审核,现批准美国富道公司等 10家公司的 34种兽药产品在我国注册或再注册,并核发《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品种见进口兽药注册目录),以上产品的监督检验按农业部发布的质量标准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二 OOO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广州理想实业有限公司以假充真生产销售兽用违禁药物的通报 粤农 (2001)12号  各市、县畜牧局 (畜牧行业主管部门 ): 广州理想实业有限公司无视国家有关管理法规,在 1998年至 1999年 4月间,以假充真生产销售兽用违禁…  相似文献   

5.
一份动物防疫行政处罚复议案的答辩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随着国家法制的日臻完善,寄希望于行政处罚决定一锤定音很难,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案件将呈上升趋势。2010年,在一起行政处罚案件中,本所就面临了有史以来第一起行政复议,这对我们提出了更高办案要求,我们必须立足充分客观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准确,处罚主体和程序合法。本文简要介绍一起动物防疫行政处罚案件的案情及处罚经过,重点针对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进行答辩,按照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对申请人的违法事实和行政处罚依据进行举证,逐一驳回其对本所作出的没收10头疑似染疫生猪无害化处理和罚款1.4万余元两项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请求,及要求对申请人给予8800元的国家赔偿复议请求。最终,本案以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顺利结案。  相似文献   

6.
湘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雨湖分局因湘潭市雨湖区昌盛饲料经营部销售的麦麸标签上未标明生产日期,属销售的产品标识不合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昌盛店实施了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昌盛饲料经营部认为对饲料业的行政处罚应该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饲料管理部门,便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经开庭审理,作出了“撤消湘潭市工商局雨湖分局2006年3月20日作出的潭雨工商案字(2006)0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判决。  相似文献   

7.
2005年6月,杭州市有关部门在某预混料生产企业查获一批该企业生产的兽药产品及违法生产、销售兽药的相关证据。1案件处理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关部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生产兽药;没收非法生产兽药,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生产兽药货值金额3倍罚款。  相似文献   

8.
《广东饲料》2001,10(2):12
省农业厅 4月 4日发的粤农函 [2001]110号文对顺德大良镇粤东大饲料厂、东莞大地饲料厂、番禺力加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四会市向阳饲料购销部和东莞市茶山钟妹饲料店等五家企业 (饲料销售店 ),无视国家和省有关饲料管理法规,非法开设地下饲料厂和加工车间,违法生产、销售含盐酸克仑特罗违禁药物的大猪预混合饲料的违法事实发出通报,并按照《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对这批企业 (饲料销售店 )作出行政处罚。 省农业厅希望各级农牧行政管理部门、饲料管理部门和饲料生产企业,认真贯彻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  相似文献   

9.
案情:2000年3月18日,河南省西平县兽医院从吉林省某饲料有限公司购进猪饲料1000包,价值105000元。西平县技术监督局对该批饲料进行了取样抽检,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出具了检查抽样单。4月3日,经驻马店地区监督检验所检验,粗蛋白和磷的含量不符要求,结论为不合格。县技术监督局遂以县兽医院销售的产品不合格为由,于5月11日作出了西技监罚字[2000]第143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县兽医院停止销售;没收未售完猪料878袋和销售所得13298元,并处一倍罚款13298元,同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1000元罚款。县兽医院不服,于同日向该县人民法院起诉。8月16日县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县技术监督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赔偿县兽医院直接经济损失93454.32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付清,并承担诉讼费3931元和财产保全费1005元,县兽医院承担诉讼费310元。  相似文献   

10.
2018年3月,A省B市农业委员会接群众举报,C省某生物药品有限公司涉嫌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经立案调查,认定该公司违法事实存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规定,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0 000元,罚款150 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本文对该案的案件定性、违法事实认定、违法所得认定、案件调查范围及D省某生物公司库存产品的处置等内容进行了分析,并结合案情,对生产企业发证地以外经营和设立仓库应如何监管进行了思考,以期为完善兽药监管机制,严格依法行政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1.
行政处罚决定书(简称决定书)是处罚机关出具的载明对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有关内容的法律文书和书面证明,也是被处罚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以及处罚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的依据。探讨决定书的规范填写和注意事项,对于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障依法行政、减少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的动因、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办案质量和水平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为此,《动物防疫法》实施后,笔者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9条等规定,就一般程序中动物防疫监督决定书的填写注意事项,体会如下:1填写…  相似文献   

12.
传真:0833-7496073主持人刘继业熊雪勇联系电话64194619我国饲料生产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有关建议行政处罚决定书(简称决定书)是处罚机关出具的载明对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有关内容的法律文书和书面证明,也是被处罚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以及处罚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探讨决定书的填写规范和注意事项,对于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障依法行政、减少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的动因、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办案质量和水平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为此,<动物防疫法>实施后,笔者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9条等规定,就一般程序中的动物防疫监督决定书的填写与注意事项,体会如下:  相似文献   

13.
重庆市农委2014年检查发现,魏×涉嫌从事向待宰牛注水的违法行为,经立案调查送检听证等程序,依据《食品安全法》作出行政处罚。魏×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两审终审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并限期重作。魏×对新行政处罚决定依然不服,复议至农业部后提起行政诉讼。经两审终审,法院判决重庆市农委胜诉。本文结合案情,对适格主体、法律适用等重点内容进行剖析,并对案件值得商榷之处,从刑事司法移交及违法事实认定方面作了思考,以期为官方兽医基层执法实践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4.
A市农业农村局对C宠物医院涉嫌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立案调查取证后,认定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65元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本文对该案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做好农业系统内监管与处罚环节无缝对接,坚持执法与普法相结合,采用多...  相似文献   

15.
一、案件现场查处 2000年9月12日,浙江省临海市农业执法大队接到电话举报:有人收购加工病死猪肉。当天下午2时执法人员赶到案发现场,发现该加工场地是奶牛舍改造的,有三个冰柜,六口缸,还有煤炉,一口大锅。场地污秽不堪,苍蝇到处都是,收的病死肉排有65公斤,一部分严重变质。此外还有皮膘加工猪油,放置缸内大约400多公斤。当时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拍照,并请市电视台拍制录像,先取得第一手证据材料;然后将现存的病死肉拉回市执法大队,将当事人谢某带回执法大队做调查笔录。 二、当事人调查笔录 当事人谢某,男,54岁,是该市城关人,在城关菜场租有摊位,销售加工的肉片、排骨无动物防疫合格证。他从对外地联系收购病死猪肉开始,吸引外地不法商贩来菜市场与其接洽,再通过电话联系,由推销病死猪肉的人送货到其加工点的路口,由其去接货、付款。据当事人交代,他先后收购六次病死猪肉,数量407.5公斤,收购价每公斤6元至7.6元。加工成肉片和排骨在市场出售,每公斤14元至24元,共获违法收入5250元。 三、行政处罚 市农业局在现场取证和调查笔录基础上予以立案,送达当事人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八条、第三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5250元;2、处以26250元罚款;3、病肉无害化处理。并告知当事人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天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组织听证。第二天当事人来市农业局陈述和申辩,但不要求听证,申辩主要理由:1、认为自己如实坦白交代,并检举他人违法事实;2、自己不懂法初犯;3、家庭困难;4、今后改正不违法经营。 市农业局综合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的内容,经领导集体研究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250元;2、处以10500元罚款,并告知当事人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必须履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海市人民政府或台州市农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临海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在10月8日接到农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表示服从处罚,于10月11日缴款完毕。 结案:市农业局执法大队将该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农业行政执法调查笔录、旁证笔录、照片、农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留档听证告知书、农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结案报告以及当事人收到法律文书回证和罚没财物统一收据等整理归档。 执法人员的感受:动物防疫法配套实施细则尚未出台,具体操作难度较大。例如本案,在做调查笔录过程中当事人反复多次,执法人员依据法律说明违法严重性和危害性,责令其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事实上此案中认定违法事实,只是当事人所交代,如当事人不交代,又无旁证材料就无法认定。 2、动物防疫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一类疫病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迅速扑灭疫病,而落实到基层具体执法难度较大。特别是强制性,如果必须依法强制扑杀,执法相对人要求经费补助,如没有经费补助,就千方百计阻挠、对抗,并以凶器威胁执法人员,甚至以命相拼。只有防疫经费有保障,扑疫工作才能顺利进行。 3、农业行政执法相对人在具体执法过程中不予配合或采取回避等手段,或者拒不交代违法事实,旁证材料又难取证的情况下,违法行为难以得到应有行政处罚。  相似文献   

16.
20 0 1年 9月 4日晨 ,象山县农业局接到举报 ,西周市场有屠商在销售未经检疫的猪肉。该局立即派员调查 ,发现屠商张某等 4人肉摊上的猪肉均无检疫印章。执法人员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等候处理。事后 ,象山县农业局根据有关规定 ,依法作出对每人罚款3 0 0 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最后经象山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4名违法屠商缴纳了如数罚款和一定数量的加处罚款。通过该案件的处理使我们体会到 :1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加大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宣传工作既要面向各级领导 ,又要面向管理相对人 ,更要面…  相似文献   

17.
2019年1月,A县畜牧服务中心依法取缔一处生猪屠宰窝点。经立案调查,根据《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对涉嫌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当事人郭×给予没收5头生猪及猪肉产品,并处货值4倍罚款的行政处罚。郭×对处罚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撤销行政处罚行为,畜牧中心重新作出处罚决定后,案件结案。本文对案件查办中的主体适格、货值计算、价格认定、逃避检疫责任追究、自宰自食认定等相关环节进行了分析,以期与广大同行探讨。  相似文献   

18.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绝履行又不提起复议或诉讼的,何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呢?《行政处罚法》和农业部的《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的不明确。笔者在与同行和法院的同志商讨时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15天后即可提起强制执行申请。理由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5、46、51条规定精神,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无论当事人是否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处罚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是不停止执行的。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  相似文献   

19.
《中国动物保健》2014,(4):77-78
为加强兽药管理,严厉打击兽药违法行为,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2014年3月3日农业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71号》,将就违法添加违禁药品、擅自改变组方添加其他兽药成分、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生产兽药、不执行兽药GMP且不改正、向养殖环节销售原料药等六种严重违法行为从严从重处罚。公告如下。  相似文献   

20.
笔者在工作中,接触到一些执法人员办理的动物卫生行政案件,发现有"孤证定案"的情况.这里所称的"孤证"特指只有一个证明"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证据,所称的"定案",特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确定违法行为的存在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就定案的涵义,一切行政案件中的定案,既包括对全案的定案,也包括对案件中部分案件事实的定案,既包括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定案,也包括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的定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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