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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导读:物权法是一部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事基本法。物权法明确了财产的归属与利用规则,与我国市场经济的完善、经济的发展以及十三亿民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物权是基于对物的归属与利用而形成的一系列支配财产权利的总称。物权是财产权,但与另一大财产权债权不同,物权人行使物权时不须借助其他人的行为,可依自己的意志来行使,而债权是请求他人做一定行为的权利。专家指出,《物权法》是规范财产的归属与利用的法律规则,它保护人们合法取得的财产。归结起来,《物权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定纷止争、物尽其用和保障交易这三个方面。《物权法》保护人们合法取得的财产,与财产的数量没有关系。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人们的钱包逐渐鼓了起来,渴望其财产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在新的历史阶段,人们应该树立物权法律意识,尊重彼此的权利。唯有如此,人们才能没有后顾之忧地积极创造更多的财富,也才能使社会财富不断增加。《物权法》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稳定农村的土地利用关系。土地是农民的生存基础,土地问题也就成了农民最关心的问题。如,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未满,村干部要调整承包地,这样可以吗?土地被征收了,能不能得到补偿,会得到什么程度的补偿?想扩大养殖规模,但需要一些资金,是否可以用土地作担保来贷款?有人想买承包地建工厂,可不可以卖?村委会关于土地补偿费的决定是否侵害了村民的利益?……《物权法》对上述问题一一进行了回答.其制定和实施将极大地丰富农民的权利.体现了对民生的关注和重农思想。[编者按]  相似文献   

2.
土地承包经营权因其关系到农民最基本的日常生产、生活,已经成为广大农村公民最为关心的热点问题之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我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中特有的概念,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的产物。这次《物权法》的出台,对于一些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比较模糊的问题作出了更为明确的界定和规范。专家指出,在土地承包经营的法律实践中,一些涉及土地承包的问题曾困扰着农民朋友,例如,到底什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谁有资格承包经营村里的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究竟是何时生效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未满,村委会要调整承包地,这样可以吗?有人想买承包地建工厂、房屋,可不可以卖?等等,这些问题在《物权法》中都有了明确规定。《物权法》的出台,对于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内容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和支撑,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了国家对农村土地的法律调整,对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笔者针对近年来有关农村土地的一些敏感问题,结合《物权法》进行了深入浅出的阐述、解读。希望对广大读者准确理解、学好用好、自觉遵守《物权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特别是希望能对畜牧业的相关企业依法用地,把握住法规尺寸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3.
陈耀东 《中国动物保健》2008,(8):117-120,122
所谓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人,将财产非法转让给第三人后,如果第三人取得该财产时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则可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例如,甲因要进城打工,将他所有的一条毛驴托付给朋友乙饲养,乙未告知甲就把毛驴擅自卖给了毫不知情的丙,如果甲向丙索要这头毛驴,丙该怎么办?丙能否取得这头毛驴的所有权?按照我国《物权法》第106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如果丙的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是能够取得毛驴的所有权的。丙取得了毛驴的所有权,甲的损失又该如何补偿呢?乙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对此,需要我们很好地了解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4.
导读:抵押作为一种古老的融资担保形式在经济生活中的适用极为广泛.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利用手中最具有经济价值的不动产为自己筹措资金.特别是在我国广大农村,要发展村办企业,要搞活农村经济,农民手中缺乏资金是最大的难题.为解决资金匮乏的问题.用房屋和土地抵押就成为筹措资金、获取贷款的最主要来源之一.是否所有的土地和房屋都能用作抵押呢?做不做抵押登记有何区别?本文将以<物权法>的规定为依据,并结合<担保法>的相关规定给你一个确切的答案.  相似文献   

5.
日常生活中,丢了东西是件常事,很少有人会想到将这类“小事”上升到法律层面来考察。何谓遗失物?所谓遗失物是指动产的所有人或占有人,因主观疏忽或自然原因致失落他处而失去控制的物品。例如在畜牧养殖领域存在的猪、鸡、牛、羊等的丢失。通俗来讲,遗失物就是由于失主自身过失或其他原因,导致失物离开失主较长时间,失主本人也回忆不起丢失在何处的财产。专家指出,在我国农村经济不断发展的大好形势下,农民的手头宽裕了,拥有的私有财产也越来越多,加之法律意识逐步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怎样通过法律来明确自己财产的归属。遗失物返还制度正是这样一种关系民生,贴近百姓,明确财产归属,与我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制度。那么,何谓遗失物?为什么要规定遗失物制度?拾得了他人的遗失物,我们有哪些权利可以主张,有哪些义务应该履行?等等。《物权法》对此都作了回答。例如,返还义务。《物权法》第109条明确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返还遗失物是一项法定义务,拒不返还就构成违法侵占,失主或权利人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要求其返还。拾得人侵占了该拾得物,当然也同时丧失了索要保管费等必要费用和报酬的权利。所以,对于我们广大农村的公民来说,应拿出足够的热情关注《物权法》的每一处细微、具体规定,并学会运用《物权法》的规定处理和解决我们身边的一系列问题。  相似文献   

6.
为了充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政策,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加快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流转是一条必经之路,在此过程中,我们一定要加强对农民土地权益的保障,这样才可以促进农民收入稳定增长,从而逐渐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城乡经济的统筹发展。该文通过讲述集体建设用地的相关概念,提出问题并提出了相关对策和建议。  相似文献   

7.
占有作为一种事实状态是我们最常见到的人对物的关系。我们手中握的笔、租来的生产设备、承包的农村土地、替别人保管的旅行包等等,在法权状态上,这些物或归我们所有,或归别人所有;或是租赁物,或是保管物等等。无论人对这些物形成怎样的控制与支配关系,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人对这些物存在一种占有的事实关系。为了维护人对物的事实控制秩序,占有制度在日常生活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第一次在第19章中对“占有”制度专章予以规定。虽然,“占有”一章仅有短短五条,但其意义重大,对维护物的事实秩序,对交易安全的保护将起到重要作用。那么,在法律上所说的占有应该如何理解?  相似文献   

8.
随着网络越来越深入到人们的生活,各种虚拟道具、虚拟宠物以及虚拟货币等网络虚拟财产带给人们的已经不仅仅只是精神上的享受,也能够转换为现实的财富。保护网络虚拟财产,就是为了保护虚拟财产的所有权人的利益。而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归属,则是其中的关键。  相似文献   

9.
在城乡二元结构日益凸现的今天,农村的邻里关系却印证了“远亲不如近邻”这句古语,彼此互帮互助,交往频繁,亲如一家。尽管如此,邻里之间鸡毛蒜皮的小事在我国广大农村仍然十分常见,相应的纠纷和矛盾也因此产生。《物权法》的出台明确了相邻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责任,细化了相邻关系的诸类型,并以专章对“相邻关系”做了规定,对原本一些相对原则、抽象的内容做了更为具体、细致和系统的规定,相当程度上弥补了以往法律规定的不足,进一步完善了相邻关系制度,为有效处理邻里纠纷,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可行性法案。处理好相邻关系对规范不动产权利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财产利用行为、实现物尽其用的财产效能、促进邻里关系和睦、维护社会生活秩序、推进社会文明进步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0.
在城乡二元结构日益凸现的今天,农村的邻里关系却印证了“远亲不如近邻”这句古语,彼此互帮互助,交往频繁,亲如一家。尽管如此,邻里之间鸡毛蒜皮的小事在我国广大农村仍然十分常见,相应的纠纷和矛盾也因此产生。《物权法》的出台明确了相邻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责任,细化了相邻关系的诸类型,并以专章对“相邻关系”做了规定,对原本一些相对原则、抽象的内容做了更为具体、细致和系统的规定,相当程度上弥补了以往法律规定的不足,进一步完善了相邻关系制度,为有效处理邻里纠纷,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可行性法案。处理好相邻关系对规范不动产权利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财产利用行为、实现物尽其用的财产效能、促进邻里关系和睦、维护社会生活秩序、推进社会文明进步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1.
我国的法律对诸如因征地衍生的一系列问题又是如何规定的?《物权法》出台之前,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土地承包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文件对此作了相关规定,但相互之间缺乏衔接。专家强调指出,物权法关于土地征收制度的规定,对于充分保护农民集体、农村公民土地财产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即使在私人物权因社会公共利益受到限制时,也应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征收人的物权不受行政权力的“非法”干涉与侵害。《物权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已经确立了土地征收制度的基本框架和制度内容,现有的与《物权法》相冲突的规定以及未来的配套法,都应该在其框架内进行修正或细化规定,而不能违反物权法的基本精神。《物权法》高屋建瓴地对土地征收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体现了“重农”思想和对“民生”的终极关怀,对保护失地农民的权益有着极其关键性的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12.
近几年,随着我国农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化,尤其是在新农村建设的进程中,农村城市化的发展需要大量使用、开发农村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由此引发的问题是:农村的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这两类非农建设用地的使用权能否流转?这些非农土地能否作为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土地?出卖农村宅基地,或者未经土地征收直接将集体建设用地建造的商品房进行出售的行为,是否符合《物权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物权法》及相关法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引起了社会各阶层的强烈关注。专家明确指出。我国实行的是房地一体化原则,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和附着物的所有权归属于同一人。房地产转让或抵押时,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转让,抵押,房地一体化原则也被称为“房随地走”或“地随房走”,这种规定源于房屋与土地不可分离的自然属性。“小产权房”是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根据“地随房走”的规则,购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也相应的导致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但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3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规定,农村集体的土地使用权此时并不能发生流转,房与地的相互依赖性无疑导致房屋的转让违背了法律的规定,所以房屋的买主也就不可能获得房屋的真正所有权。文中专家依照《物权法》的内容及精神,就农村土地上的“小产权房”及其依附的建设用地、《物权法》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非农土地到底能否流转等敏感问题逐一进行了答疑和展望,以馔读者规避其内涵风险。  相似文献   

13.
农村经济发展是我国经济发展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只有农村经济的发展水平不断提高,我国的国民经济水平才能得到更大的提升,我国农村经济当前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在实际的发展中还是存在着不少的问题的,这对我国农村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都有着十分不利的影响。本文主要分析了制约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主要因素,以供参考和借鉴。  相似文献   

14.
15.
导读:土地是自然禀赋给人类最重要的生活和生产资料,与农民朋友的生产、生活更是密不可分.因此,对于合理使用土地,以及对在此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权益实施有效的法律保护,是确保土地资源发挥最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能的重要前提.  相似文献   

16.
关于加快我省畜牧大产业建设的战略思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三农”问题是各级都十分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而“三农”问题的核心就是如何加快农民增收问题。围绕增加农民收入这一课题,按照局党组工作部署,2003年年初,先后陪同局领导和省人大有关领导深入到长春市及农安县、德惠市、榆树市、九台市:白城市及镇赉县、洮南市、通榆县、洮北区、大安市:松原市及长岭县、前郭县、扶余县等4个地区15县市30多个乡镇,历时30余天,采取入户走访、座谈、听汇报等方式,围绕畜牧大产业建设和农民增收等问题进行了实地调研。通过此次调研感觉到,加快畜牧业发展来增加农民收入在干部和群众中已形成共识。通过对被调查市县农村经济发展现状、趋势及潜力分析,我认为,畜牧业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农村经济发展的潜力所在,是农民增收致富的希望所在,加快畜牧业发展是解决“三农”问题,加快实现我省小康社会建设目标的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17.
陈耀东 《中国动物保健》2008,(7):116-119,122
抵押作为一种古老的融资担保形式在经济生活中的适用极为广泛。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利用手中最具有经济价值的不动产为自己筹措资金。特别是在我国广大农村,要发展村办企业,要搞活农村经济,农民手中缺乏资金是最大的难题。为解决资金匮乏的问题,用房屋和土地抵押就成为筹措资金、获取贷款的最主要来源之一。是否所有的土地和房屋都能用作抵押呢?做不做抵押登记有何区别?本文将以《物权法》的规定为依据,并结合《担保法》的相关规定给你一个确切的答案。  相似文献   

18.
近几年,随着我国农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化,尤其是在新农村建设的进程中,农村城市化的发展需要大量使用、开发农村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由此引发的问题是:农村的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这两类非农建设用地的使用权能否流转?这些非农土地能否作为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土地?出卖农村宅基地,或者未经土地征收直接将集体建设用地建造的商品房进行出售的行为,是否符合《物权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物权法》及相关法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引起了社会各阶层的强烈关注。专家明确指出。我国实行的是房地一体化原则,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和附着物的所有权归属于同一人。房地产转让或抵押时,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转让,抵押,房地一体化原则也被称为“房随地走”或“地随房走”,这种规定源于房屋与土地不可分离的自然属性。“小产权房”是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根据“地随房走”的规则,购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也相应的导致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但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3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规定,农村集体的土地使用权此时并不能发生流转,房与地的相互依赖性无疑导致房屋的转让违背了法律的规定,所以房屋的买主也就不可能获得房屋的真正所有权。文中专家依照《物权法》的内容及精神,就农村土地上的“小产权房”及其依附的建设用地、《物权法》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非农土地到底能否流转等敏感问题逐一进行了答疑和展望,以馔读者规避其内涵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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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业是农民继种植业之后实现增收的第2大产业,是农村经济的重要来源。笔者走访调查发现,在都安县内某些农村的养殖业发展没有预想的积极,现将其普遍存在的几个问题进行分析,希望引起大家共同重视,为农村养殖业的发展有所贡献。  相似文献   

20.
导读:所由于诸多中小企业在建立和发展阶段,缺乏资金,融资困难的现象比较严重。面对这些问题,为了搞活经济,就需要充分发挥动产的效益,促进动产物尽其用。对此,我国的《物权法》和《担保法》在规定不动产抵押之外,还规定了动产抵押。在动产抵押中,哪些动产可以设定抵押?动产在进行抵押时的公示方式是什么?是否需要登记?登记的效力是什么?动产抵押在实现中应注意哪些问题?特别是与动产质押权和留置权同时存在时动产抵押权该怎样实现?等等,这一系列问题需要我们深入了解并明确法律的相关规定,以期全面理解动产抵押制度,为农村乡、镇企业、农户及中小企业的资金筹措找到更好的法律出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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