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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单位利益进行的窃电行为能否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各地公安、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现在《刑法》中没有规定“单位盗窃罪”,致使几年来各地在对出现的单位窃电行为,无法追究单位窃电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使违法者逍遥法外,导致国家财产遭受严重损失,供电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2002年8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司法解释:“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是,很多单位包括某些司法机关还不熟悉这一新的解释,以至错判了许多案件。本期发表的刁桂椋、张惠成文章值得供电部门领导仔细阅研。其他各类法律问题也欢迎撰稿交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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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电工》2001,(2):25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靖安镇孙庄村村委干部做出荒唐事,集体研究从电能上获取不义之财,指使3名村电工窃电。2000年12月4日,南京供电局与栖霞警方协同查获该村集体窃电事实。这是南京市首例村级组织的集体窃电案。
该村内部用电管理长期混乱,农民窃电现象严重,造成全村农户用电数与村配电房总表数相差悬殊。为了弥补这个漏洞,村支书、村主任、会计集体研究决定将村配电房总表短接。2000年9月初,刘安贵等3名村电工在村干部的授意下,私自拆除配电房内总电表的铅封,将全村600余户农民用电负荷越过电表直接短接到外线上进行窃电。
供电部门检查发现后,依法对该村停止供电,公安部门现场取证,立案调查。据供电部门专业人员初步测算,该村窃电量超过25 000 kW.h。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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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随着供电企业反窃电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窃电技术日益智能化、科技化、隐蔽化,使供电企业反窃电工作难度不断加大。本文通过一起窃电查处事件分析,为此类反窃电工作提供经验,同时也能对窃电者起到警示作用。1案例回顾2020年3—8月,某供电所0.4 kV低压台区线损出现无规律异常波动,线损率时好时坏,台区管理人员通过分析对比客户日用电量、台区日损失电量及台区线损率之间关系,某客户的用电情况与台区线损波动情况时序图如图1所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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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窃电现象不容忽视江苏东台市检察院申纪,吟托,李晔近年来,农村窃电现象日趋严重,窃电人员各种各样,手段五花八门,数额越来越大,窃电犯罪案件屡有发生。不仅严重干扰了正常供电秩序和农民群众正常用电,而且使国家经济遭受严重损失,已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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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回顾
2008年8月5日,某供电公司在对辖区内用电户进行用电检查时.发现戴某开办的加工厂采用挂外线的方法。使一台自有设备绕越计量装置,从主线路直接用电,属窃电行为。由于窃电时间无法确定,供电公司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并结合该台设备功率,计算出其窃电总能量9720kWh,折合电费总计6638.76元。因数额较大,供电公司随即将戴某的窃电行为向公安机关进行了举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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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广东电网公司正在大力开展线损"四分"(分压、分线、分区、分台区)管理工作,在分析线损率比较高的地区中发现,窃电是造成线损率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如广东省某县,线损率高达30%以上。调查中发现,该县窃电现象极为猖獗,已经成为一个比较普遍的社会现象。窃电严重地侵害了供电企业和守法用户的权益,不仅给国有资产造成巨大损失,而且严重扰乱了供用电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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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窃电现象一直是供电企业比较关注的问题。窃电不仅使国家和集体财产遭受严重损失,影响供电企业的经济效益,而且带来一系列的安全隐患和社会问题,危害十分巨大。笔者在供用电岗位上从事反窃电工作多年,得出的结论就是:制定和完善供电企业反窃电管理措施,是当前反窃电管理取得成效的根本途径。 窃电分子的最终目的是窃取电费,一次得手,他必然会再次实施窃电。广大电管人员要树立信心,不管对手使用的手段多么高明,总会留下蛛丝马迹,只要掌握必要的反窃电技术,循着某些线索,最终一定能查获窃电。 各种各样的窃电方式可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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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蓬莱市电业公司共查处窃电案件35起,追补损失电量折合人民币39.92万元。窃电行为的大量存在,严重扰乱了社会用电秩序,对供电企业造成非常不利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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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为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保护供电企业经营成果,国网河南西峡县供电公司在2018年9月3日至7日,开展了为期一周的"天网"反窃电专项行动。在此次行动中,警企联动,重拳出击,严厉打击了窃电犯罪嚣张气焰,有效震慑了窃电犯罪分子,宣传教育了广大群众依法用电,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果。1组织全面,警企联动西峡县供电公司针对窃电犯罪行为多发现象,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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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电气化》2004,(1):36-38
编者按:近年来,窃电已成为供电企业营销活动中的顽疾,且有愈演愈烈之势。窃电活动不但影响了供电企业的经济效益,也为电网安全运行带来不安全因素,影响广大用电单位的安全用电。为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保障供电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供用电秩序和电力运行安全,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实际,通过了《北京市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了供电企业和用户的权利和义务,并要求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供用电监督管理。各级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维护供用电秩序,保护供电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现将《条例》转载如下,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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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窃电是供电企业节能降耗、增收增效的有效途径。自1992年以来,我局通过采取严格管理与群众监督相结合,专项斗争与常抓不懈相结合,教育与打击相结合等措施,共查处窃电180余起,追补电量77万多千瓦时,挽回经济损失13.1万余元,维护了国家的利益,提高了企业效益。 结合我局近几年反窃电工作的实际,我们认为: 1 要认真了解、分析窃电特点,以利对症下药 窃电现象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窃电人员复杂,涉及面广。而供电部门管理人员直接干预又少,加上其本身思想素质较低,承包经营管理不善等。 二是窃电行为恶劣,手段隐蔽。主要手段有:绕越计量装置、破坏计量装置降低灵敏性、改变计量装置结构、利用其他非法手段进行窃电等等。总之窃电行为之恶劣,技术之“高超”,手段之隐蔽几乎与正常用电管理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