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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简称《种子法》)修改决定。这是《种子法》自2000年颁布以来的第四次修改。为促进种业创新发展提供法治保障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农业科学院原副院长万建民表示,修改《种子法》是新形势下立足我国发展实际、着眼未来发展需求、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推进种业自主创新、做到用中国种子保障中国粮食安全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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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9日上午,中国种子协会秘书处召开协会参与主办的《中国种业》《种子世界》《种子科技》、《种子》4个杂志负责人座谈会。李立秋秘书长、马继光副秘书长和4个杂志负责人刘根泉、李春来、姚庆儒、周介雄等参加了座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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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9日,中国种子协会在太原召开了种子期刊座谈会。参加会议的有《中国种业》、《种子世界》、《种子科技》和《种子》等四个期刊的负责人和协会秘书处有关人员,中国种子协会柏长青副秘书长主持了座谈会。会议交流了各期刊去年的办刊情况,并就宣传报道、合作交流、优秀论文评选等达成了共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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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种业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颁布实施以来,中国种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种子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值得我们认真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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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种业市场可以简单划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颁布前和颁布后两个阶段:2000年《种子法》颁布前的中国种业市场基本由各级国有种子公司所控制,分区经营,严守界限,整个行业是封闭的,非国有性质的企业不允许进入该行业,所以市场竞争基本不存在。而2000年《种子法》颁布后,种子行业打破了原有的画地为牢、行政封锁的状况,多种资本纷纷进入,中国种业市场逐步形成了一个开放型市场,种子的商品化和市场化程度逐渐提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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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农业行政执法中的时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中关于种子行政执法的时效要求只有一条,即第三十条:“……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不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在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当地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并在《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第五款中规定,未按要求备案的予以行政处罚。但是,种子行政执法中对某一项种子违法案件的处理,在运用法律的过程中都会涉及到《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笔者根据四年来种子行政执法办案实践,就有关法律法规时效问题罗列并做一赘述,供各位同仁办案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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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种子市场,是世界上最大的种子消费国和种子生产国,这是中国种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世界级种业企业成长的沃土。种业在我国还是一个新兴的产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颁布实施以后种子产业才真正开始按照市场化方向发展。[第一段]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