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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自1998年1月1日实施以来,通过广大畜牧兽医工作者的贯彻实施,在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等方面,取得了巨大成绩.但是,通过3年多来的实践,我们基层防疫、检疫人员感到<动物防疫法>在动物的强制免疫、产地检疫等方面,还存在着不足和不完善的地方,急待有关配套法规或地方实施办法来明确规定,以便更好地理顺动物防疫工作秩序.下面谈谈我们在基层防检工作中遇到的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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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已颁布实施3年多了。在3年多的执法实践中,全国各地都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使我国动物防疫工作走上了法制化管理轨道,对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起到了积极作用,规范了动物防疫工作人员、管理相对人的行为。 我国即将加入WTO的今天,《动物防疫法》的颁布实施更具有深远的意义,使我国检疫工作逐渐与国际接轨,有利于开辟动物产品的国际市场,有利于出口创汇,从而加快我国养殖业的发展速度。《动物防疫法》颁布实施后,我市即实行了生猪定点屠宰,理顺了检疫体制,让人民群众吃上了放心肉。 由于配套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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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颁布实施4年以来,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了广泛深入地宣传和贯彻执行,动物防疫执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基层具体执法操作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一些具体问题,给实际工作造成很大阻力.<动物防疫法>因其内容广泛,章节概括、条款简要而缺乏可操作性.当前,基层具体执法工作者要求其配套法规尽快制定出台和颁布施行的呼声越来越高,作者结合实际工作体会,现就<动物防疫法>配套法规的制定有关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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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颁布实施两年以来,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了广泛深入地宣传和贯彻执行,动物防疫执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基层具体执法操作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一些具体问题,给实际工作造成很大阻力。《动物防疫法》因其内容广泛、章节概括、条款简要而缺乏可操作性。当前,基层具体执法工作者要求配套法规尽快制定出台的呼声越来越高,作者结合实际工作体会,现就《动物防疫法》配套法规制定的有关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一、对经营《动物防疫法》第48条规定禁止经营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理(罚)过轻。 1.《动物防疫法》第48条设定了责令停止经营,收回已售动物或动物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未售动物或动物产品;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第49条设定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依法补检措施。这里对“经营”一词无明确解释,所指不清,具体执法时难以定性。其次是对经营病害动物或动物产品的处理(罚)过轻,只设定了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而往往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因其大多经营的是病死动物或动物产品,货值寥寥无几,其违法所得难以确认或数额太少,使其违法行为不能得到应有的处罚;此外是对经营无检疫证明的动物或动物产品的只能依法补检,而在实际工作中,故意逃避检疫的行为较多,依据《动物防疫法》第54条规定,只有在引起重大疫情,致使养殖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才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对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即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有设定明确的处理措施。 2.建议在制定《动物防疫法》配套法规时,将“经营”一词作如下解释:指从事动物及其产品在流通过程中的所有活动,包括:买卖、仓储、运输、屠宰、加工等,以便在具体执法时具有可操作性。对经营《动物防疫法》第18条规定禁止经营的动物或动物产品的,除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或动物产品,依法补检外,情节严重的,应明确设定并处直接责任人一定数额的罚款。 二、验讫标志的伪造、涂改、转让等违法行为处理处罚无法可依 1.《动物防疫法》第51条设定了转让、涂改、伪造检疫证明的处理(罚)措施,而对第38条、39条规定的动物产品验讫标志的转让、涂改、伪造未作明确处理规定。 2.在具体执法工作中,往往会遇到伪造、转让、涂改检疫印章、验讫印记和检疫标志等违法行为,例如:私刻检疫印章,将白条猪肉与加盖验讫印记猪肉重叠翻印验讫印记,移动检疫标志等等,其违法行为虽已定性但处理处罚却无法可依,因而难以实施。 3.建议尽快出台《动物防疫法》配套法规,细化有关条款,并将检疫证明解释为包括检疫合格证明、消毒合格证明、检疫专用印章及其有关的验讫印记、检疫标志等,就是说将检疫印章、验讫印记、检疫标志与检疫证明一并作为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的凭证。把《动物防疫法》第38条、39条的有关规定纳入第51条设定的行政处罚范围之列,使之有法可依,便于操作,才能执法必严,立法的宗旨才能得以体现。 (编者注:本文内容,纯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社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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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于1998年1月1日起施行,但施行动物防疫法的配套法规还亟待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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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强制免疫的实施主体问题。《动物防疫法(修改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设想的强制免疫实施主体,脱离了西部广大农村现有生产力发展阶段的实际,我国地域辽阔,东西部经济发展和生产力水平差距较大。在东部发达地区,畜牧业生产基本上以规模养殖、集约化生产为主,生产力水平较高。在这些地区,动物防疫已成为业主必不可少的生产成本投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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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九、二十和二十一条分别在动物防疫条件这一行政许可的范围、条件、合格证的内容等方面作了规定。笔者认为,在制定配套法规时,有必要对涉及这几方面的内容进一步明确或补充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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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动物防疫法》自1997年颁布实施以来,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已越来越不适应当今畜牧业规模化、产业化的发展趋势。2007年该法在十届全国人大会议上作了修订,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对广大畜牧工作者来说,是一件令人鼓舞的大事。目前相应的配套法规仍未出台,使《防疫法》的全面实施有一定困难,现就《动物防疫法》配套设施方面谈一点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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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于1998年颁布实施,从实践看,有很多地方已不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的新形势,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以进一步规范和推动我国动物卫生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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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动物防疫法》修订工作,国务院法制办、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农业部兽医局于5月15~17日在重庆市组织召开《动物防疫法》立法调研座谈会。国务院法制办农业司司长王振江、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副司长李生、农业部兽医局助理巡视员张弘等领导和国务院法制办郭文芳处长、农业部兽医局医政处负责同志等调研组成员,以及辽宁、湖北、广东、四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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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好用好《动物防疫法》促进动物防疫工作张吾林(河南省新乡市动物检疫站45300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已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1997年7月3日通过,并以江泽民主席令(第八十七号)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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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农业部统一印制的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统称"五证")是建立我国动物防疫管理新秩序、强化动物防疫监督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快我国动物及其产品的流通、推动基层兽医防疫工作、促进我国畜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五证"的统一使用,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关系到动物防疫监督管理的全局.因此加强"五证"的监督管理,保证动物及动物产品的顺利流通是十分重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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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贯彻《动物防疫法》深入开展畜禽产地检疫冯雪领(河北省动物检疫站05008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已于1997年7月3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江泽民同志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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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地处闽西,1997年饲养生猪773409头,其中能繁母猪42245头,饲养牛51165头,饲养家禽468.8万羽。年出栏生猪422081头,生产仔猪约60万头,家禽243.2万羽。菜猪销往广东、厦门等地和本省的平和及附近县市。然而,随着市场流通条件的改善,一些经营者无视国家法纪,唯利是图,走村串户收购畜禽,抗拒、逃避检疫和消毒,不但使检疫工作难以正常开展,而且造成一些疾病流行扩散。如1997年检疫生猪仅150O79头,牛7444头,家禽2273羽,检验猪肉尸别012具,牛肉尸4643具,不到应检数的一半。更多的畜禽本经检疫进人流通环节,造成一些疫病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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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是一个口岸城市,与香港仅一河之隔。全国有20多个省市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经深圳输往香港,每年供港的牲畜200多万头、三鸟3 000多万羽,而经深圳进口的动物产品近1O万吨。另外,每年从外地调进深圳供应市场的牲畜也近200万头,供港牲畜中被剔除的病残畜亦在深圳进行扑杀及无害化处理。这种特殊情况使深圳易受境内外疫情威胁,防疫形势严峻。因此,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对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确保畜禽产品安全卫生,保障深港两地人畜安全和繁荣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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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畜禽及其产品流通日益频繁、交易日益活跃,疫情的传入和传播已成为制约畜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堵住疫情发生的源头,把疫病控制在最小范围,强化免疫措施,净化动物饲养环境,加大检疫执法力度以检促免、防检结合,已成为当前防疫和检疫工作中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1动物防、检疫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1重治轻防、重检轻防、防检分离现象严重。1.2防疫措施已不适应形势发展。基层兽医站的防疫工作不同程度地还存在着“生猪窝仔防疫、阉割防疫”、“畜禽防疫承包”、“畜禽防疫双轨目标管理责任制”等防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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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畜牧生产中 ,动物防疫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如何搞好防疫工作 ,是各级政府和畜牧部门关注的重要问题。笔者根据近几年的防疫工作实践 ,谈几点具体做法 ,供同行参考。1 计划免疫与强制免疫相结合 根据《动物防疫法》的要求 ,结合本地实际情况 ,按照家畜、家禽的不同疾病特点 ,结合国家规定的强制免疫任务 ,制订切实可行的免疫计划并付诸实施 ,实现计划免疫与强制免疫一齐抓 ,力求做到镇不漏村 ,村不漏户 ,户不漏畜 (禽 ) ,力争防疫密度达到 1 0 0 %。2 普防与补防相结合 对于国家规定的免疫任务 ,强调依法行政 ,组织落实 ,人员落实 ,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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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对大量存在的违法行为处理力度过低或无处罚措施。《动物防疫法》第46条规定的3种违规行为没有罚款规定,处理力度太低,违法行为人对处理费用由自己承担的规定不屑一顾。在实际工作中,造成了拒绝免疫、不按程序免疫,不按规定清洗消毒动物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不按规定处置染病动物及其排泄物、病死动物尸体的情况大量发生,严重影响了动物防疫工作更好地开展。《动物防疫法》对拒检、逃检的违法行为没有处罚规定,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查处此类违法行为时,只能补检,而不能惩处,缺乏打击手段和力度,致使拒检、逃检、转移、销售染疫动物(动物产品)等现象多次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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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动物检疫“四到位”的深入贯彻落实,对动物检疫队伍的要求越来越高,动物检疫队伍如何适应新形势下动物检疫工作的需要,是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不可回避且必须认真研究的重要课题。近年来,我们立足于当地实际,因地制宜,稳步推进基层动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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