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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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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牧业通讯》2006年第19期“法制建设”栏目刊登了一篇重庆市万州区动物卫生监督检验所滕崇光、熊玲平、黄健撰写的《经营未经检疫牛的处罚》的文章。近日,河北省保定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王建设来信表示,对该案的处罚部分有异议,现将作者观点刊登如下,供业界人士参考。[编者按]  相似文献   

2.
案件移送是解决动物防疫执法无奈的有效方法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动物防疫法》自1998年1月1日实施以来,我们在对管理相对人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遇到许多案件想从重处罚又无法律依据,我们管它叫做执法无奈。但我们又想做到杜绝未经兽医卫生检验的畜禽及产品上市,销毁病死畜禽及染疫动物产品,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保证人民身体健康,实现《动物防疫法》的立法宗旨。 近几年来我们通过执法实践,采取了案件移送的办法,妥善地解决了执法难的问题。 案例1,2000年10月15日动物防疫监督员在农贸市场查获刘某卖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猪肉,210 kg一点未卖,无违法所得,我们…  相似文献   

3.
目前,食品安全已经成为全社会的焦点和热点,动物检疫监督工作是保障食品安全的一项重要监督执法行为,然而在监督执法工作中针对一些违法案件的处理规定,不能达到行之有效的目的,对违法者的处理根本起不到威慑作用,提出几点建议,和大家共同学习。一、对经营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违法行为的处理1.对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的认定。动物宰前及宰后未经过动物人员的检疫,动物产品所有者未持有效的检疫证明,同时动物产品未加  相似文献   

4.
2008年第7期《中国动物检疫》刊登了甘肃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赵春林撰写的《何某运输未经检疫动物(牛、羊)被处罚案》一文,该类案件比  相似文献   

5.
在办理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案件中,经常会遇到"屠宰、运输、经营、加工及贮藏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或动物产品"的案件,而大家在适用罚则时,出现两种不同的意见,笔者结合实际工作及同行所办案件,分析适用两种的情况,希望得到同行及专家们的指点。  相似文献   

6.
从2002年9月开始 ,哈尔滨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对辖区的屠宰场、动物产品加工厂、冷库等场所加大执法力度 ,共立案查处违反《动物防疫法》、《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案件179件 ,罚款30多万元 ,极大地打击了不法行为。在这些案件的处理中 ,对管理相对人进行书面调查取证是一个关键的环节。1草拟提纲根据案件几个待查的关键问题 ,制作提纲 ,注意前后要有连续性和逻辑性 ,步步深入 ,避免陷入管理相对人的思考模式中。2002年10月 ,查处哈市某肉灌制品厂用病死猪肉和未经检疫鸡肉加工肉灌制品案中 ,销毁动物产品5吨 ,罚款3万元 ,在整个案件中 ,…  相似文献   

7.
"补检"是指动物防疫监督执法时对流通环节查到的未经检疫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检疫的执法行为,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其操作程序按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程序进行.但是,在对动物产品进行补检时,由于产地和宰前活体情况无法核实,查出的动物产品大部分是分割后的胴体,屠体已不完整,常常找不到规定的检疫部位.  相似文献   

8.
《中国牧业通讯》2001,(3):58-59
唐山市畜牧部门从加强对规模饲养场的管理和建立动物全程档案着手,全面落实临栏检疫,从源头遏制了病害动物产品的上市流通。在屠宰检疫上,各级动检部门依照执法权限,严格把住生猪进场查物验证、宰前宰后检疫、无害化处理、产品出证四个关键环节,并在全市统一和健全了"动物入场检疫监督登记"、"动物屠宰检疫登记"、"病害动物(肉品)无害化处理登记"和"屠宰检疫监督月报"制度,进一步规范了定点屠宰检疫的管理。他们还把严肃打击收购、加工、经营染疫、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的违法活动做为工作重点之一,2000年全市共查处动物防疫违法案件337起,其中加工经营病害肉80起,有力地震慑了违法经营活动。 他们大力推进"放心肉"和"动物保护"工程,确保了全市人民的食肉安全和畜牧业的健康发展。全市共检疫活畜禽3575.78万头(只),检出病畜禽2.56万头(只),检疫肉类9.92万吨,检出病害肉399.13吨。 (河北省畜牧局办公室)  相似文献   

9.
2017年5月,上海市洋桥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获了一起涉嫌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乳鸽产品案,该案是执法机关首次办理当事人于5日内提交了动物产品来自非封锁区证明的案件。经立案调查,执法人员认定当事人周某违法事实存在,被罚主体明确,推定该批未经检疫的乳鸽产品符合《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补检条件,根据《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本文对违法行为人认定,非封锁区证明格式要求,动物产品补检条件的可操作性,补检合格后出具检疫证明等方面的争议,进行了分析探讨,以期为官方兽医针对此类案件依法行政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0.
我们在对动物、动物产品流通环节的防疫监督检查中,发现一些不法经营者,为谋私利,逃避动物检疫管理,私屠乱宰动物,将未经检疫或病死动物产品上市销售。违法行为呈现生产经营形式多样化、人数集团化、方式隐蔽化、伪造作假手段智能化、交通通讯工具现化代的特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养殖业的发展和动物检疫管理秩序,其影响恶劣,广大群众反响较大。1 行为特点1.1 人员复杂。从各地查处经营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的情况看,违法经营的有本地人、外地人和国营商业、集体菜场职工、个体经营者等。1.2 手法多样。随着动物…  相似文献   

11.
2016~2017年A县两年内办理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多达60起,总罚款计30多万元。本文通过案情介绍,对证据、自由裁量、文书制作等内容进行了点评,并分析该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以期为畜牧兽医执法工作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2.
生猪屠宰企业作为肉品生产加工的主体单位,在保障肉品供给,维护动物源食品安全及公共卫生安全意义重大。2020年9月,A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对一起涉嫌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进行了立案查处,通过调查取证,按照《动物防疫法》对C食品公司处以了6 450元罚款。本文对此类案件违法行为定性上存在的"屠宰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未如实记录屠宰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3种观点进行辨析,并从违法主体、货值金额方面的区别进行思考,以期为此类案件的办理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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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某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查获一起涉嫌违法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经调查取证,认定张某和王某系本案共同责任人,但在"由谁承担罚款"问题上,执法人员意见不一。本文剖析共同违法行为的界定、处理判断原则,探求共同违法行为中,将个人合伙关系作为被处罚主体的法律依据,进而提出了与之相适用的处罚原则和处理程序,为今后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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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农业部修订发布了26种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为使官方兽医尽快掌握并规范制作执法文书,2013年委托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咨询中心编写了规范制作执法文书的培训讲义,并在2013年第6期至2014年第3期《中国动物检疫》刊出。执法文书应用讲义刊登后,深受读者欢迎。并相继接到众多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要求再次刊登的意见。为了满足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需要,本刊委托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咨询中心对执法文书讲义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陆续刊出。  相似文献   

15.
国家对生猪屠宰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也明确规定:禁止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然而,仍然有一些利欲熏心的不法分子,为了逃税漏税,降低经营成本,对生猪进行私自屠宰,并将未经检疫的猪肉及其产品上市销售。此类违法行为,不仅加大了市场管理难度,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更重要的是对人民群众的食品消费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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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本刊自开辟陈律师信箱栏目以来,得到了广大动物防疫、检疫和监督执法人员的大力支持和高度赞誉,大家认为通过本栏目,可以对执法实践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深层次的探讨,也希望本刊多刊登一些指导基层执法技能的文章,以促进和提高动物防疫行政执法的整体水平。为此,应广大动物防疫执法人员的要求,将从本期开始,连续刊出陈向前律师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设定的执法文书,及其结合动物防疫行政执法实践编写的《兽医卫生行政处罚文书的适用、填写规范及样式》一文,以供基层动物防疫执法人员参考。一、立案阶段的文书(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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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动物检疫》在2009年第7期刊登了湖北黄冈市梅岭南等撰写的《一起查处非法销售含"瘦肉精"生猪案的体会》一文,感到该案的办案过程详细,取证工作做得扎实、细致,处理程序合法;查处体会所述切中要害,见解深刻,读后受益颇多,很有教益。虽然瘦肉精的管理不属于《动物防疫法》的涉及范围,但是和我们的日常监督工作对象息息相关,执法性质相同,很多地方的动物卫生监督机  相似文献   

18.
《中国动物检疫》杂志2001年第2期《法规园地》栏目刊登的“处理一起无检疫明白条肉的思考”案例,我就如下问题与作者商榷;1畜牧执法中队不具有执法资格,执法主体不合法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6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它是必须符合《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的主体资格要求,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独立承担责任的动物防疫行政执法主体,文中的畜牧执法中队我认为不具有这些法律地位的主体资格。因此,执法中队依据《动物防疫法》所作出的所有处罚都是不合法的,不具有法律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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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监管工作历来是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中的重点和难点。本文从一起典型的未经审批的跨省引进乳用动物案例入手,分析此类案件在违法行为责任主体的认定和违法行为的定性与处理方面存在的不同观点,提出完善立法和监督体系等方面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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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6月14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金华依法公开审理了个体经营户单高洪不服东阳市人民法院维持东阳市动物防疫监督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一审判决而提出的上诉案件。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辩论,合议庭合议后当庭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一场历时10个多月,引起政府部门重视、社会影响广泛、新闻舆论关注的行政处罚、诉讼案件以执法机关胜诉而告终。这是浙江省首例因查处伪造动物产品检疫验讫(印章)标志行为而引起的动物防疫行政诉讼案件。   1999年8月11日上午,根据群众举报,浙江省东阳市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所在吴宁镇东门菜场五号摊位查出单高洪正在销售的猪肉未经检疫,且加盖有伪造的动物产品检疫验讫标志(印章)。经进一步调查认定,单高洪自1999年农历正月以来,擅自在其家中屠宰生猪7头,未经兽医检疫即予销售,非法所得2800元,并于1999年8月10日用泡沫、铅丝伪造了一个全国统一的动物产品检疫验讫印章,加盖在8月11日凌晨擅自屠宰的猪肉胴体上。东阳市动物防疫监督所调查人员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禁止经营未经检疫肉品;动物产品凭检疫证明、验讫标志出售和运输;检疫证明不得转让、涂改、伪造”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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