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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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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山西读者武振涛问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日常的监督检查过程中 ,常常会遇到私宰肉上市的情况。私宰肉顾名思义就是私屠滥宰的猪肉 ,它是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 ,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禁止运营。但在实际处理过程中 ,遇到具体情况往往处理起来难度较大 ,处理效果也不甚明显。请问 ,对于上市的私宰肉 ,究竟该怎样处理才合适 ?本刊法律顾问李亚军答 :动物防疫法规定 ,国家对生猪等动物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私屠滥宰一般以逃避检疫为目的 ,因此 ,私宰的猪肉一般都未经检疫 ,没有检疫证明和验讫标志,依法不能上市经营。对于经营…  相似文献   

2.
1 对拒绝检疫的行为处理缺少法律依据拒绝检疫一般是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检疫员依法对饲养、屠宰、加工、经营等单位和个人饲养、屠宰的动物和加工、经营的动物产品实施检疫时 ,当事人拒绝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以及拒绝交纳检疫费。在基层的动物防疫监督、检疫工作中 ,经常遇到拒绝检疫的现象。当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对其拒绝检疫的行为进行处理时 ,因在《动物防疫法》、《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中直接找不到法律依据 ,而难于处理。而拒绝检疫是否就是“阻碍动物防疫监督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是《治安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七项…  相似文献   

3.
按照我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 ,商品蛋未被列入检疫对象 ,商品蛋的流通和销售不需动物防疫机构签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目前 ,有些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为防止禽流感疫情传播 ,实行了准运证制度 ,规定商品蛋的销售和流通也必须经过检疫 ,同时还必须有动物防疫机构签发“非禽流感疫区证明”等。当商品蛋经营户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办理上述手续时 ,又被告知经营动物产品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申领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 ,否则就不能从事商品蛋的经营 ,使经营家禽产品的行政审批、管理不断升级。上述事例是否证明一些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领导…  相似文献   

4.
在贯彻实施对上市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放心肉”工程中,有一些“小刀手”出于利益的驱动,千方百计私自点外偷宰生猪,将未经检疫检验的猪肉上市出售。这种情况目前比较普遍。那么对此种违规行为该由谁家查处,适用哪一部法律法规呢?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对照现行法律法规,有些方面觉得难以定夺。 按《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对未出售的动物、动物产品,依法补检,并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  相似文献   

5.
《动物防疫法》第49条是关于经营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如何理解“经营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呢?结合实际,笔者认为可以从“应当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经营”和“没有检疫证明”三个方面予以理解、认定。1 应当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 所谓应当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指的是《动物防疫法》第3条  相似文献   

6.
《动物防疫法》第34条规定“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进行检疫。按照国务院财政、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收取检疫费用”。因此,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检疫、收取检疫费是合法的。但是,合法不等于合理,也不等于合适。随着社会发展和实际情况的变化,动物检疫收费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现在已经到了检疫不收费的时候了。  相似文献   

7.
在贯彻实施对上市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放心肉”工程中,有一些“小刀手”出于利益的驱动,千方百计私自点外偷宰生猪,将未经检疫检验的猪肉上市出售。这种情况目前比较普遍,而且时有发生。那么对此种违规行为该由谁家查处,适用哪一法律法规呢?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在对照现行法律法规时,有些方面觉得难以定夺。按《动物防疫法》第49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对未出售的动物、动物产品,依法补检,并依照本法第38…  相似文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对动物疫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监督都有法定程序。处理违反《动物防疫法》行政案件是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控制扑灭动物疫病,促进畜牧业的发展,保障人体健康的重要手段。如何正确处理违法案件、扑灭疫情及处理程序、方法和原则、建立档案等是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工作中常遇到的问题。依据《动物防疫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准则,结合我们在多年行政执法工作中的实践,总结出一套适合动物防疫的行政执法案件的处理原则和程序,便于在实践中操作。1动物疫情1.1《动物防疫法》第…  相似文献   

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30条规定,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和农业部的行业标准,检疫管理办法和检疫对象,依法对动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这既是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法定职权也是法定义务。  相似文献   

10.
《动物防疫法》第38条规定;“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动物产品同时加盖或者加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使用的验讫标志。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货主在动物检疫员监督下作防疫消毒和其他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如何全面地、准确地理解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与不合格呢?笔者认为应从三个方面考虑。一是具有检疫监督职能的行政执法主体要合法;二是检疫管理相对人,即被检动物、动物产品的所有人具有合法权利能力;三是动物、动物产品具体检疫方法和过程符合检疫规定…  相似文献   

11.
《动物防疫法》颁布实施两年以来,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了广泛深入地宣传和贯彻执行,动物防疫执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基层具体执法操作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一些具体问题,给实际工作造成很大阻力。《动物防疫法》因其内容广泛、章节概括、条款简要而缺乏可操作性。当前,基层具体执法工作者要求配套法规尽快制定出台的呼声越来越高,作者结合实际工作体会,现就《动物防疫法》配套法规制定的有关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一、对经营《动物防疫法》第48条规定禁止经营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理(罚)过轻。 1.《动物防疫法》第48条设定了责令停止经营,收回已售动物或动物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未售动物或动物产品;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第49条设定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依法补检措施。这里对“经营”一词无明确解释,所指不清,具体执法时难以定性。其次是对经营病害动物或动物产品的处理(罚)过轻,只设定了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而往往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因其大多经营的是病死动物或动物产品,货值寥寥无几,其违法所得难以确认或数额太少,使其违法行为不能得到应有的处罚;此外是对经营无检疫证明的动物或动物产品的只能依法补检,而在实际工作中,故意逃避检疫的行为较多,依据《动物防疫法》第54条规定,只有在引起重大疫情,致使养殖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才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对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即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有设定明确的处理措施。 2.建议在制定《动物防疫法》配套法规时,将“经营”一词作如下解释:指从事动物及其产品在流通过程中的所有活动,包括:买卖、仓储、运输、屠宰、加工等,以便在具体执法时具有可操作性。对经营《动物防疫法》第18条规定禁止经营的动物或动物产品的,除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或动物产品,依法补检外,情节严重的,应明确设定并处直接责任人一定数额的罚款。 二、验讫标志的伪造、涂改、转让等违法行为处理处罚无法可依 1.《动物防疫法》第51条设定了转让、涂改、伪造检疫证明的处理(罚)措施,而对第38条、39条规定的动物产品验讫标志的转让、涂改、伪造未作明确处理规定。 2.在具体执法工作中,往往会遇到伪造、转让、涂改检疫印章、验讫印记和检疫标志等违法行为,例如:私刻检疫印章,将白条猪肉与加盖验讫印记猪肉重叠翻印验讫印记,移动检疫标志等等,其违法行为虽已定性但处理处罚却无法可依,因而难以实施。 3.建议尽快出台《动物防疫法》配套法规,细化有关条款,并将检疫证明解释为包括检疫合格证明、消毒合格证明、检疫专用印章及其有关的验讫印记、检疫标志等,就是说将检疫印章、验讫印记、检疫标志与检疫证明一并作为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的凭证。把《动物防疫法》第38条、39条的有关规定纳入第51条设定的行政处罚范围之列,使之有法可依,便于操作,才能执法必严,立法的宗旨才能得以体现。 (编者注:本文内容,纯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社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相似文献   

12.
铁路动物防疫监督是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对铁路运输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监督,是动物防疫监督的一种。《动物防疫法》第5章、第42条规定: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托运人必须提供检疫证明方可托运;承运人必须凭检疫证明方可承运。铁路动物防疫监督工作是法律授权给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职责。  相似文献   

13.
在我国现行的动物防疫实施与执法进程中,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处在最前沿。在《动物防疫法》第1章总则第6条第3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所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县级以上”。县级的动物防疫机构执法主体模糊,第2章动物疫病的预防第18条:禁止经营下列动物、动物产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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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刊 2 0 0 3年第 4期刊登那坡县冉权龙的“无证贩运肉猪逃避检疫案的处理”一文 ,阅后深感多处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符 ,现指出供参考。1 文中对王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处以人民币3 0 0元的罚款和对剩余的 1 1头待宰肉猪进行补检 ,加倍收取检疫费。此处没有说明罚款3 0 0元的具体依据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中对“经营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的 ,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经营 ,没收违法所得 ;对未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 ,依法补检” ,没有罚款的规定。第五十条对“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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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动物产品经铁路由此站运到彼站,如不能确保其健康无疫,铁路就有可能成为疫病的一个传播渠道。对经铁路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监督检查,防止动物疫病传播很有必要。《动物防疫法》第42条规定“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托运人必须提供检疫证明方可托运,承运人必须凭检疫证明方可承运。”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有权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监督检查是《动物防疫法》赋予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使命,贯彻《动物防疫法》,确保铁路运输卫生安全,切断动物疫病经铁路传播的渠道,保障畜牧业生产发展和人体健康是铁路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职责。现就如何做好铁路动物防疫监督工作,笔者谈谈自己的观点,供同仁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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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动物防疫工作 ,我省人大常委会于 1 999年 1 1月 2 7日颁布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第2 1条明确规定 :“屠宰检疫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屠宰后的生猪等动物产品 ,须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 ,并由其出具检疫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后方可出场(厂、点 )。”经过一年多的贯彻实施 ,我省县以下 1 4895家屠宰厂 (户、点 )已全部实现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统一检疫 ;县、市及以上城市 1 47家肉联厂、屠宰厂 ,也有1 42家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检疫 ,仅有5家还在坚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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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动物产品包括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种蛋以及未经加工的胴体、脂、脏器、血液、绒、骨、角、头、蹄等。”又规定“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业标准、检疫管理办法和检疫对象依法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这些规定明确了动物精液、胚胎和种蛋均属动物产品 ,应当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对其安全性进行检疫监督。由于动物精液、胚胎和种蛋是可繁衍后代的特殊动物产品 ,对受体和后代的健康直接产生影响 ,保证其安全性更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此《动物防疫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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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体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动物防疫法》颁布实施以来,对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作为《动物防疫法》的执法主体,在体制上至今尚未规范和理顺,使其作为法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受到影响,同时也影响了动物防疫、检疫和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为此,笔者就动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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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肉、脏器、脂、头、蹄、血液、筋等,符合以下三项条件的:1、货主在5天内提供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来自非封锁区的证明;2、经外观检查无病变、无腐败变质;3、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按照违反“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进行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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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动物检疫员在依法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的过程中 ,通常遇到管理相对人拒交检疫费的情况。实施检疫与收取检疫费是否是同一个行政行为 ?一种思想认为是同一个行政行为 ,另一种则认为检疫和收费不属于同一个行政行为。1 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与收费是同一个行政行为《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进行检疫 ,按照国务院财政、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收取检疫费用”。从这条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 :检疫就必须收费 ,收费是由检疫引起的 ,是检疫费 ,而不是其他费 ,只有实施了检疫 ,才能收费。既然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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