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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大范围连续强降雨影响,全省农作物受损严重,为保障救灾农作物种子供给,湖南省农业委员会于2017年7月3日召集各市州种子管理机构、救灾备荒种子承储企业负责人,在长沙组织召开了全省救灾种子调度工作紧急会议,要求各有关单位及时统计灾情、广泛收集种源、全面加强调度、抓好种子生产、加强指导服务.截至2017年7月25日,湖南省实际使用救灾种子294万公斤,灾后恢复农业生产面积4万公顷.其中,调拨储备救灾种子154万公斤,协调灾区采购商品种子132万公斤,引导企业向灾区捐赠种子8万多公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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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种子管理站行业管理与服务科 《北京农业》2009,(29)
<正>种子储备是北京市种子管理部门一项重要法定职责,也是各级政府进行农业救灾备荒一项重要的政策措施。为确保储备种子能够切实在农业救灾生产发挥作用,2009年7月1-2日,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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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种子储备是北京市种子管理部门一项重要法定职责,也是各级政府进行农业救灾备荒一项重要的政策措施。为确保储备种子能够切实在农业救灾生产发挥作用,2009年7月1-2日,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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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7 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审议《种业振兴行动方案》时强调,要建立国家级和省级种子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制度,保障农业救灾备荒生产用种安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河南省农业农村厅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重要指示精神和种业振兴部署,印发了《河南省农作物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和《河南省农作物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应急预案》,规范了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 进一步提高农业生产抗灾减灾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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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据湖南省农情调度,受2017年6月22日以来暴雨灾害影响,湖南省农作物受灾面积75.4万公顷,成灾面积37.8万公顷,绝收面积9.8万公顷。水稻、蔬菜、瓜果、棉花等农作物受灾严重。受灾早稻生育期有所延缓,结实率下降,受淹、损毁严重的早稻减产甚至绝收;受灾一季稻分蘖、幼穗分化受到一定影响;双季晚稻秧苗受淹2000公顷,严重的出现烂秧死苗;全省杂交水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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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7年7月2日,湖南省农业委员会主任刘宗林亲自带队,赴防汛联系点桃源县检查督导防汛救灾工作。刘宗林强调,要严防死守,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强指导,组织灾后生产自救,尽量减少农民损失。7月3日上午,刘宗林顶着烈日酷暑,来到浔阳垸、木塘垸等抢险值守现场,察看防汛物资准备、人员到岗到位、巡防值守、险情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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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7年,湖南省秋冬农业生产总的要求是以救灾补损和农民增收为主线,以特色、质量、效益和绿色为主攻方向。总体目标:面积突破280万公顷,其中油菜126.6万公顷、蔬菜66.7万公顷、绿肥66.7万公顷、冬粮等20万公顷,全省秋冬农业产值人均达到1000元。1.着力稳定生产面积2017年,油菜、蔬菜、马铃薯等农产品价格看好,目前,油菜籽收购均价每公斤达到5.3元,同比增长20%,预计后期仍将高位运行,有利于农民合理布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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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业》2011,(26)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农业部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25日起施行.部长韩长赋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第四条负责审核、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程序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第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利于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提升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生产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发放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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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为进一步规范农作物种子零售商的经营行为,确保种子质量可追溯,同时也及时准确掌握北京市农作物种子的生产销售情况及品种布局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北京市种子站于2012年7月1日正式建立《北京市农作物种子零售商经营档案》(以下简称《档案》)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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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业》200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 2000年 7月 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0年 12月 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0年 7月 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水平,推动种子产业化,促进种植业和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第四条 国家扶持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选育、生产、更新、推广使用良种,鼓励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相结合,奖励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