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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41号)、《国家林业局关于认真做好“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6]6号)中“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重点国有林区森工(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在国务院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内预留一定比例的限额指标。并报国家林业局审定,以解决因自然灾害、征占林地等临时增加采伐限额的需要;其他采伐限额指标必须分解落实到具体的编限单位,不得层层截留”的规定,同时为有效调控我省各编限单位合理使用森林采伐限额和科学经营森林。以及解决因自然灾害、征占林地等I临时增加森林采伐限额的需要.我省报经国家林业局批准,省级可预留年森林采伐限额35.6万立方米.占全省年森林采伐限额237.5万立方米的15%。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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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41号)、《国家林业局关于认真做好“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6]6号)规定,“十一五”期间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各编限单位抚育森林采伐限额不足的,可占用主伐森林采伐限额;人工林森林采伐限额不足的,可占用同采伐类型的天然林森林采伐限额;其它各分项森林采伐限额不得相互挪用、挤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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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结转问题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奖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41号)、《国家林业局关于认真做好“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6]6号)规定,“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采伐限额不得跨年度结转使用;一般人工用材林采伐限额有结余的。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工业原料林采伐限额有结余的,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可结转以后各年度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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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准的“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将于2015年底到期,2016年至2020年将执行“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国家林业局近日出台《“十三亓”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方案》,明确“十三无”限额编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基本单位、管理范围,统一合理年伐量测算和采伐限额确定的技术方法和基本要求,为各地科学编制“十三五”限额和按期上报国务院审批奠定了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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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07条“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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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第四十四条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超越职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关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未予纠正的,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还规定:“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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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前言 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核查是国家林业局改制后所抓的重点工作之一,其目的是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不断促进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切实履行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的法定义务和行政职责;推动各级领导提高思想认识,加大管理力度,确保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有效实施;全面提高森林采伐限额和林木采伐管理水平。国家林业局决定,从1998年起在全国各省市实行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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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制定统一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采伐森林、林木作为商品销售的,必须纳入国家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但是,农民采伐自留山上个人所有的薪炭林和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还规定: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的,依照滥伐森林、林木的有关规定处罚。对上述规定至少要明确三个问题:一是制定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二是木材生产计划的内涵与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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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对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国家林业局每年组织四个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对全国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并对检查结果实行整改或全国通报,使全国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有了明显的好转,各级政府林木采伐管理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检查结果中发现,采伐许可证管理、伐区调查设计、伐区作业管理、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等方面仍然存在诸多问题,通过对问题的分析,提出解决的对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