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0 毫秒
1.
海关总署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税范围的函》最近向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发出通知,决定从1999年7月1日起至2000年12月31日止,对15种进口饲料免征增值税(原增值税率均为13%)。这15种货品名称是:肉骨粉,饲料用鱼粉,其他不适于供人食用的水产品残废渣,玉米糠、麸及其他残渣、稻米糠、麸及其他残渣,小麦糠、麸及其他残渣,其他谷物糠、麸及其他残渣,酿造及蒸馏过程中的糟粕及残渣,大豆油渣饼,花生油渣饼,棉籽油渣饼,亚麻籽油渣、葵花籽油渣饼,油菜籽油渣饼,葡萄酒渣、粗酒石。15种进口饲料免征增值税…  相似文献   

2.
前不久,海关总署向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发出通知,要求各海关对进口饲料继续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署税[1999]133号)。通知指出:“按财政部税制税则司函告,进口饲料的进口增值税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78号)规定执行,即自1999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继续对进口  相似文献   

3.
近日,海关总署向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发出通知,要求各海关对进口饲料继续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署税[1999]133号)。通知指出:按财政部税制税则司函告,进口饲料的进口增值税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78号)规定执行,即自1999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继续对进口饲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根据上述规定,总署制定了进口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商品范围。请各海关对已经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或收取的保证金予以退还。  相似文献   

4.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78号)规定,即自1999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继续对进口饲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根据上述规定,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口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商品范围(见附件)。请各海关  相似文献   

5.
海关总署今年2月底发的署税[1999]133号文通知明确:按财政部税制税则司函告,进口饲料的进口增值税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78号)规定执行,即自1999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继续对进口...  相似文献   

6.
经国务院批准,1998年5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字[1998]78号《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  相似文献   

7.
2000年5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国税发〔2000〕93号文件。文件规定: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039号)中第三条“本通知自1999  相似文献   

8.
我国饲料工业是伴随着改革开放而兴起的新兴产业。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养殖业成为农民致富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 ,饲料工业应运而生。随着改革的深入 ,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对肉、蛋、奶、水产品的需求日益增加 ,为饲料工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1 999年 ,全国年产配合饲料总量 560 0万吨 ,是世界第二饲料生产大国 ,成为我国国民经济中的一个重要产业。总结 2 0多年我国饲料工业取得巨大成就的成功经验 ,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国家对饲料工业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 ,起到了很好的导向作用 ,促进和推动了饲料工业行业的大发展…  相似文献   

9.
最近,海关总署向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发出《关于调整饲料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税范围的通知》(署税[1999]414号),通知指出: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税范围的函》(国税函[1999]162号),决定对饲料进口  相似文献   

10.
最近,海关总署向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发出(关于调整饲料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税范围的通知)(署税[1999]414号),通告指出: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进曰环节增值税征免税范围的函)(国税函[1999]162号),决定对饲料进D环节增值税的免税范围进行调整,调整后对豆粕等商品恢复征税。经与国家税务总局研究,现将调整后的免征增值税商品范围表下达(详见附件)。本通知自1999年7月l日起执行,署税[1999]133号文件届时废止。文到之前已经进口的,税款不再调整。特此通知。(附:进口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商品范围表)进口饲料免征…  相似文献   

11.
《饲料研究》1999,(10):6
最近,海关总署向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发出《关于调整饲料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税范围的通知》(署税[1999]414号),通知指出: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税范围的函》(国税函[1999]162号),决定对饲料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免税范围进行调整,调整后对豆粕等商品恢复征税。经与国家税务总局研究,现将调整后的免征增值税商品范围表下达(详见附件)。本通知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署税[1999]133号文件届时废止。文到之前已经进口的,税款不再调整。特此通知。附件:进口饲料免征增值税…  相似文献   

12.
1997年12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97)财税电字001号内部传真电报,向各地下发紧急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6]财税字018号)规定了  相似文献   

13.
14.
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12月27日发财税明电(2000)6号“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明确:在新的政策文件下发前,从2001年1月1日后,财税字(1998)78号“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可暂继续执行。  相似文献   

15.
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5月发出财税字[1998]78号《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征税问题的通知》,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至2000年12月31日对饲料继续免征增值税,同时自1998年6月1日起,财税字(97)001号《关于对若干农业...  相似文献   

16.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饲料征免增值税范围,强调原有饲料生产企业和新办饲料生产企业,应凭省级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及省饲料工业管理部门审核意见,方可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根据该规定,省饲料工业办公室近日发出“关于做好饲料生产企业征免增值税审核工作的通知”(粤饲办[1999]005号),对饲料生产企业征免增值税的审核工作做出了具体规定,省国税局也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并提出具体贯彻实施意见。那么,企业申报…  相似文献   

17.
三类饲料产品可免征增值税据有关部门报道,为了扶持饲料行业的发展,平抑农副产品价格,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曾发文明确,从94年5月1日起至1995年底,对下列饲料产品可免征增值税。1.单一饲料:指作饲料用的某一动物、植物、微生物产品或其加工产品。2.混...  相似文献   

18.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7)财税电字001号紧急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96]财税字018号)规定了对化肥、农药等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在1997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有些地方来电询问1998年如何执行,经研究明确,在没有新的政策规定之前,该项政策1998年继续执行。  相似文献   

19.
为了有利于引进和推广良种,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务院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以财税字[1994]第053号下文通知,在1995年底以前,对进口的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免征进口环节  相似文献   

20.
经国务院批准,对《进口饲料免征增值税范围》所列进口饲料范围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此前进口的饲料,按通知规定退补进口环节增值税。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