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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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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2013年度全区草原各类违法案件资料,对各县(市、区)开垦草原案件、非法征收征用使用草原案件、非法采集草原野生植物案件、非法临时占用草原案件、违反禁牧休牧规定案件、违反草原防火规定案件、破坏草原围栏设施案件等七类案件的发案和查处结果作了统计分析,并与2012、2011、2010年及2006年各类案件进行了比较。  相似文献   

2.
由于受“以粮为钢,种草不如种粮”的短期意识和诸多人为和自然因素以及土地愈来愈被重视的影响,我省各地的草原面积不同程度锐减,草原被乡镇或村非法转让、倒卖的违法现象目趋严重。虽然,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自2003年3月1日修订实施,对草原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同时,《草原法》第64条“对买卖或者以其它开工非法转让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与《刑法》228条进行了有效对接。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尚没有非法转让、倒卖草原案件的典型案例。结合我国各项法律、法规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草原“构成非法转让、倒卖草原使用权罪”做如下评析。  相似文献   

3.
我国共有草原面积约4亿hm^2,占国土面积的41.7%,作为我国面积最大的陆地生态系统,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十分重要地位。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召开了新闻发布会。《解释》明确了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草原用途,造成草原大量毁坏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规,非法批准征收、征用、使用草原的行为,也作出了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相似文献   

4.
《新疆畜牧业》2013,34(4):1
(2012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8次会议讨论通过)为依法惩处破坏草原资源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违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草原  相似文献   

5.
杜卫  曹晓凡  白宝忠 《草业科学》2011,28(7):1392-1395
主要对《草原法》规定的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破坏草原行为的刑法适用规则进行分析,罪名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等。虽然《刑法》中缺乏专门针对草原犯罪的独立罪名,但是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中仍应依据现有刑事法律规范坚决打击草原犯罪行为,以切实保护草原。  相似文献   

6.
为坚决制止非法开垦草原违法行为,加强草原保护和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法管草、依法治草势在必行。为此,本文介绍了草原行政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草原地类界定的依据模糊,盐碱地权属不清,历史遗留问题较多,已垦草原收费问题亟待解决,开展草原行政执法调查取证越来越难;提出了解决草原行政执法问题的对策:成立草原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制定草原集中整治工作方案,开展草原资源调查和草原确权发证工作,停止收费行为、恢复草原植被。  相似文献   

7.
红河县拥有丰富的草地和畜种资源,据1983年草山普查资料显示,全县天然草原总面积117.25万亩,可利用草原面积89.11万亩。受民族消费习惯和历史传统的影响,草原畜牧业发展优势明显。1加大草原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力度认真贯彻《云南省基本草原保护条例》,建议国家加强《草原法》与《刑法》的衔接,明确开垦和非法使用草原"入罪"的具体量刑标准,以及"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草原用途"的法律内涵,明确草原监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加大依法治理草原的力度。  相似文献   

8.
正为依法惩处破坏草原资源的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了如下解释:法释〔2012〕15号第一条违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草原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第二条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二十亩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  相似文献   

9.
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核心是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但是,实践当中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事件还时有发生。为此,野生动物保护法专门规定了法律责任一章。这一讲就给大家介绍一下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应负的法律责任的问题。一、什么是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由于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国家工作人员、公民或者法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或者从事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并具备了  相似文献   

10.
《中国畜牧业》2013,(12):66-67
今年是《草原法》修订后颁布实施的十周年,又恰逢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成立十周年。这十年来,中心和地方各级草原监理机构在认真贯彻实施草原法律法规,依法强化草原执法监督工作的同时,坚持不懈推进草原监理体系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截至2012年年底,全国县级以上草原监理机构已有854个,比2003年增加了63.9%;县级以上草原监理人员已有9604人,比2003年增加了51.8%。一、完善政策法规依据,夯实草原监理体系建设的基础2003年,修订实施的《草原法》在第五十六条中首次规定要设立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并明确了其职责任务,即"负责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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