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家畜家禽检疫条例》 ,荔浦县加强了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 ,实行申报检疫制度 ,在各乡镇设立申报检疫点。一、凡在我县经营牲畜的单位和个人 ,须持《动物防疫合格证》到各乡镇兽医防检站或申报点检疫点报检、消毒 ,登记好姓名和运载牲畜车号 ,并持有效的车辆、笼具的消毒证明后 ,方可到产地收购牲畜。二、经营牲畜的单位和个人到产地收购牲畜后 ,必须到各乡镇兽医防检站和申报点的检疫员处缴验《产地检疫证》经临床检查健康合格并证物相符 ,由后者出具《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方可…  相似文献   

2.
为有效贯彻《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落实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申报和报验制度,实现引入动物产品的全程监管,本文以我市为例,通过对建立检疫申报点,加强外埠动物产品报检工作管理,积极采取措施,为有效保障入市外埠动物产品安全放心,建立一道"天然"防控屏障。  相似文献   

3.
国内动物检疫制度浅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交通的发达,贸易的扩大和频繁,人们越来越重视对动物疫病的严格检查,并使之成为一种政府行为。以此作为保护养殖业生产、防止人体健康受侵害的必要手段。正是在此基础上,我国才在《动物防疫法》中确立了动物检疫制度。现将主要内容归纳分析如下,供大家参考。1依法实施检疫 这是建立动物检疫制度的基础和前提。动物检疫制度只有在法律中体现出来,依法律形式存在,它才是一项国家的有权威的制度。《动物防疫法》第30条既是对动物检疫制度确立的法律依据,也是对依法实施检疫的规定。1.1依法实施检疫的法定机…  相似文献   

4.
2007年8月30日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动物防疫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的首次修正。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明确了动物检疫属于行政许可的执法性质,设立了动物检疫申报制度。鉴于多年来一直从事检疫监督工作,我通过查阅和学习有关资料,对动物检疫申报制度的由来、分类、特点、重要性及意义进行了全面的分析,以期对全面实施动物检疫申报制度,有效开展动物检疫工作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5.
国家《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新的《动物防疫法》及《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生猪屠宰前应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那么生猪定点屠宰厂的检疫岗位应如何设置呢?笔者结合当地  相似文献   

6.
1以点带面,逐县推广,成效显著1992年6月,我州率先在康定建立起全省第一个牲畜定点屠宰示范场,当年年底投入使用。场内有屠商住房17套,待宰圈17间,以及配套齐全的公用卸车台、尸体深埋坑、动物消毒池,生活、屠宰加工用水、电、锅、灶。铺设生产加工区地坪1000平方米。贴磁砖墙裙1.8米高,计600多平方米,实行半机械化流水作业。为了安全生产,规范管理,严格执法,制定了《动物防疫检疫工作制度》、《疫情报告制度》、《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消毒制度》、《屠场检疫检验登记制度》,从而形成了…  相似文献   

7.
生猪屠宰检疫包括宰前检疫和宰后检疫两大环节,而目前生猪屠宰检疫中宰前检疫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需要进一步完善规范,现就生猪屠宰宰前检疫有关问题提出笔者的意见,供同行参考。宰前检疫是指对即将屠宰的生猪在屠宰前所实施的临床检查。1宰前检疫的内容1.1查证验物、查验待宰生猪的检疫证检疫人员对进厂(场、点)待宰的生猪索要检疫证明。县境内的索要《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外县运来的索要《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对没有检疫合格证明和证物不符的要进行…  相似文献   

8.
1从市场检疫向屠宰检疫转移 "九五"期间,国家相继出台了《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动物、动物产品,特别是生猪的检疫发生了根本性的转移.即:以市场检疫为主转变为以"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为主.  相似文献   

9.
补检是《动物防疫法》规定的一种补救路径,但在执法实践中,对补检制度的法律设定及可操作性存有争议。笔者认为现行的补检制度易使检疫对象补检合格的标准低于正常标准;行政相对人如采取不报检而补检的方式,易使原本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其产品变为检疫合格。这提示应重构补检制度设计要求,一是应对查获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可以规定留验、针对法定检疫对象进行快速检测、实验室检测等更为严格的补检条件;二是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则不应或谨慎设计补救路径。本文研究提出了重新构建现行检疫对象补检制度的可行性思路,可进一步强化法律法规的有效衔接,规范动物检疫活动管理。  相似文献   

10.
农业部《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几年来,我市各级动物检疫监督部门认真组织对动物免疫标识的查验、回收工作,特别是对外调生猪推行耳标登记制度,进一步明确了检疫责任,调动了广大检疫人员的积极性,促进了检疫工作深入开展。我市修武县结合本地实际,在工作中摸索到一些经验。1推行耳标登记制度的背景我市规模养殖起步于80年代,畜牧业已经成为农村经济发展、农民致富的主导产业。由于采用新技术、重视饲养管理,我市生猪很受国内大中城市的欢迎,外调生猪占出栏生猪的70%以上,因此加强对外调生猪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近年来,我市动检部…  相似文献   

11.
为了加强动物检疫管理,国家推行动物检疫申报检疫制度,这是深化动物检疫管理工作的新举措,也是进一步有效控制动物疫病传播,加强产地检疫的客观需要,对于方便群众、提高动物检疫行政管理效率和从源头上控制动物疫病传播具有重要的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之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检疫,  相似文献   

12.
国内异地引进种用动物及产品检疫审批是《动物防疫法》和重新修订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确定的一项重要动物检疫制度。通过实施检  相似文献   

13.
《湖南畜牧兽医》2003,(3):8-8,7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动物检疫监督管理,规范动物检疫行为,提高动物检疫工作质量,防止动物疫病流行,严禁染疫动物及其产品进入市场,保护养殖业发展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4号)和《湖南省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各地依照本方案制定具体的动物检疫公开承诺细则,向广大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公开承诺。1指导思想1.1建立动物检疫公开承诺制度,是以保障畜牧业生产和人民身体健康为目的,强化动物…  相似文献   

14.
建立一套完善的产地检疫制度,对促进产地检疫的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检疫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的迫切要求。根据《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工作实践,笔者认为产地检疫应建立以下六项制度:1动物饲养场(点)防疫条件审验制度动物饲养场的建设是防检疫管理的硬件,是提高动物卫生质量的先决条件。《动物防疫法》第44条规定:动物饲养场所的工程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因此,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动物饲养场必须要报请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工程竣…  相似文献   

15.
在动物防疫监督管理体系中,检疫证明管理制度是《动物防疫法》确立的最基本的制度之一,实践证明是符合我国动物防疫工作实际的,它和现行的动物计划免疫检疫、检疫监督动物防疫许可等一系列动物防疫基本制度相互衔接、融为一体,将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生产、运输、加工的整个过程置于有效的监控之下,对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起到了重要作用。《动物防疫法》中的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二条对这一制度的实施作了具体的规定。如第三十九条规定“动物凭检疫证明出售、运输、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动物产品凭检疫证明、验讫标…  相似文献   

16.
为规范屠宰检疫行为,强化管理,重庆市制定了《重庆市生猪屠宰场(厂、点)动物检疫员岗位职责》等四项屠宰检疫制度。从1994年起实施到至今,效果显著。1“四项”制度内容1.1动物检疫员岗位职责动物检疫员在执行屠宰检疫任务时身着白色工作服,佩戴标志,证章齐全,工具齐备,按时上岗,坚守工作岗位;严格按照检疫规程和操作程序实施宰前宰后检疫,做到准确、快速,不漏检、不错判;认真查验进场(厂、点)动物的检疫证明及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对无证、伪证、证物不符、证明过期的,实施补检,并按规定收费,重庆市境外的必须查验《非疫…  相似文献   

17.
随着动物检疫工作的不断深人开展,建立一支相对独立、专职精干的检疫队伍,已成为检疫工作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同时也是动物检疫工作不断深化的客观要求。1动物检疫的特性决定了检疫队伍必须走专职化的道路《动物防疫法》第30条、第31条规定,“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设动物检疫员”、“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行业标准、检疫管理办法和检疫对象,依法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国务院办公厅1996年《关于生猪屠宰检疫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6140号)文件中第3条也明…  相似文献   

18.
由农业部统一印制的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统称"五证")是建立我国动物防疫管理新秩序、强化动物防疫监督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快我国动物及其产品的流通、推动基层兽医防疫工作、促进我国畜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五证"的统一使用,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关系到动物防疫监督管理的全局.因此加强"五证"的监督管理,保证动物及动物产品的顺利流通是十分重要的.  相似文献   

19.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肉、脏器、脂、头、蹄、血液、筋等,符合以下三项条件的:1、货主在5天内提供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来自非封锁区的证明;2、经外观检查无病变、无腐败变质;3、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按照违反"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进行处罚.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并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此项规定,是对《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的配套补充,现就有关内容探讨如下,仅供参考.  相似文献   

20.
《猪业科学》2010,(2):17-17
农业部日前审议通过并发布《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