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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行增值税政策对农垦产业化发展的不利影响在现行增值税政策环境下,增值税链条在农业生产加工领域缺断环致农业企业税负偏重,这并不是国家对农业生产加工企业"免征增值税"就能全面解决的问题。(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全部计入成本,增加了企业负担。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第十条:免税企业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这导致农产品生产企业在企业管理及职工从事农业生产过程中因购买办公设施、饲料、农药、化肥、油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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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粮食企业增值税免征范围将进一步扩大,储备大豆增值税也纳入到免征范围。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明确,对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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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根据农业部《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精神,经营下列农资可免征增值税: 1.生产销售的各种农膜。 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饺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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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第二条有关饲料生产企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省级国家税务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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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财政部、税务总局此前下发通知,决定自2008年6月1日起,对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这次有机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出台让人略感有些意外,事前各类媒体上几乎没有呼吁免税的报道。类似于免征增值税这样的优惠政策,一般都是行业内千呼万唤始出来。人们不禁要问,免税政策突如其来,其背后有哪里促动因素,会对有机肥行业产生多大的影响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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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农业.农民》2016,(10)
正一直以来,合作社都是国家重点扶持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近几年,农民专业合作社飞速发展,成为连接农户与市场、政府与企业不可缺少的桥梁。那么,明年国家扶持合作社的重点领域是哪些,合作社能享受哪些扶持政策?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按13%石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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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根据农业部《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精神》,经营下列农资可免征增值税: 一、总产销售的各种农膜。二、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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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根据农业部《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精神,经营下列农资可免征增值税: 1 生产销售的各种农膜。 2 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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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资》2007,(2)
<正>2月1日起硝酸铵不再享受化肥产品免税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对硝酸铵增值税政策进行了调整。自2007年2月1日起,硝酸铵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统一调整为17%,同时不再享受化肥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据财政部有关人士介绍,按照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政策,硝酸铵被归为氮肥类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并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02年国家将硝酸铵纳入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范围后,由于税收政策未作相应调整,致使目前各地对硝酸铵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及征免政策执行不一致,有的地方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有的地方按照13%征税,有的地方对硝酸铵免征增值税。此次两部门对硝酸铵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硝酸铵管理的有关精神,也有利于公平税负,便于基层税务部门实施征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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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监会及中国证监会联合制定出台《林业产业政策要点》,以积极扶持政策推进林业产业发展。
扶持政策包括多项涉及税收及资金方面的积极措施。其中规定对企业从事农、林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底前,对以木材生产剩余物及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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