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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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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疆农机化》2006,(5):55-57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本会的英文名称:Xin jang Society for Agricuiturai Ma-chinery。缩写为:XJSAM。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学会是全自治区的农业机械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法人社会团体,是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组成部分,是发展农业机械化,发展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第三条本会的宗旨:团结广大农机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施“科技兴新”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我区农机化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  相似文献   

2.
《中国农机监理》2014,(9):126-127
<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的名称为湖北省农业机械安全协会"(英文名:Hubei Agricultural Machinery Safet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HBAMSA)。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是由湖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专业人员、农业机械科技推广工作者、农业机械拥有者、使用者及驾驶操作人员和社会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  相似文献   

3.
我受贵州省农业机械学会第五届理事会的委托,向大会做工作报告,请各位代表审议。 一、回顾“五大”以来学会的工作 贵州省农业机械学会第五次代表大会于1996年元月在贵阳召开,至今已经6年多了。6年多来,贵州省农业机械学会在贵州省  相似文献   

4.
1978年贵州省农机学会恢复活动,并选举产生了第二届理事会,挂靠在贵州省农业机械局。农机学会分设了若干专业委员会以便开展群众性的科技活动。 1978年1月17日至20日贵州省农业机械局在松桃县召开鉴定会,对铜仁地区农业机械研究所研制成功的6BH~340型化生剥壳机进行了鉴定。与会代表一致认为该机可以定型投产,并通过省级鉴定。 1978年3月18日全国科学大会授予我省优秀科技成果奖的农业机械产品有:东风-2机动水稻插秧机(贵州省山地农机研究所)、倾斜动线形成犁体曲石研究(贵州省山地农机研究所)、高扬程水泵(贵阳  相似文献   

5.
贵州省农业机械学会第六次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经请示省农机局党组和省科协学会部同意,以通信方式于2002年6月顺利召开。这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第五届理事会工作报告;修改并通过了贵州省农业机械学会章程;  相似文献   

6.
利用贵州省2000-2018年农业机械总动力及拥有量指标数据,运用线性趋势分析法、空间插值法、SPSS相关性分析法对农业机械总动力及拥有量变化进行研究。结果表明:(1)贵州省农业机械总动力、大中型拖拉机、小型拖拉机、农用水泵年际变化呈上升趋势;(2)贵州各地农业机械总动力、大中型拖拉机、小型拖拉机、农用水泵变化差异性突出;(3)农业人口、乡村从业人员数量、经济作物播种面积及第一产业GDP对农业机械总动力、大中型拖拉机、小型拖拉机、农用水泵均呈正相关关系,且相关性显著。  相似文献   

7.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机械的管理,保障农业机械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事业,促进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种植业、林业、牧业、渔业、农副产品加工的动力机械及其配套作业机械。第三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农业机械的经营管  相似文献   

8.
《现代农业装备》2006,(7):50-52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机械维修业务,保证农业机械维修质量,维护农业机械维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维修,是指使用工具、仪器、设备,对农业机械进行维护和修理,使其  相似文献   

9.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机械维修业务,保证农业机械维修质量,维护农业机械维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维修,是指使用工具、仪器、设备,对农业机械进行维护和修理,使其  相似文献   

10.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机械维修业务,保证农业机械维修质量,维护农业机械维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维修,是指使用工具、仪器、设备,对农业机械进行维护和修理,使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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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维护农业机械使用者及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是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机构)通过科学试验、检测和考核,对农业机械的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做出技术评价,为农业机械的选择和推广提供依据和信息的活动。根据鉴定目的不同,农机鉴定分为:  相似文献   

12.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规范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以下简称农机鉴定)工作,保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质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鉴定能力是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机构)依据农机鉴定大纲进行农业机械作业性能、适用性、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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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维护农业机械使用者及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是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机构)通过科学试验、检测和考核,对农业机械的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做出技术评价,为农业机械的选择和推广提供依据和信息的活动。根据鉴定目的不同,农机鉴定分为:(一)推广鉴定:全面考核农业机械性能,评定是否适于推广;(二)选型鉴定:对同类农业机…  相似文献   

14.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工作,维护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秩序,保护农业机械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铡>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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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机械维修业务,保证农业机械维修质量,维护农业机械维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维修,是指使用工具、仪器、设备,对农业机械进行维护和修理,使其保持、恢复技术状态和工作能力的技术服务活动。第三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及相关的维修配件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四条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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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机化》2006,(4):61-63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机械维修业务,保证农业机械维修质量,维护农业机械维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维修,是指使用工具、仪器、设备,对农业机械进行维护和修理,使其保持、恢复技术状态和工作能力的技术服务活动。第三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及相关的维修配件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四条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  相似文献   

17.
《四川农机》2004,(5):10-1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促进农业机械化,建设现代农业,制定本法。[释义] 根据本条规定,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二是促进农业机械化,建设现代农业。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业机械化,是指运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装备农业,改善农业生产经营条件,不断提高农业的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 生态效益的过程。本法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释义]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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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维护农业机械使用者及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是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机构)通过科学试验、检测和考核,对农业机械的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做出技术评价,为农业机械的选择和推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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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体系,保障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的动力机械及其配套作业机械。  相似文献   

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加工的动力机械和作业机械。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生产、销售、使用、维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农业机械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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