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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动物检疫》1986,(1):1-7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家畜家禽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家畜、家禽,畜禽产品同《条例》第二条规定。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家畜,家禽(以下简称畜禽)传染病(包括寄生虫病)为:一类:口蹄疫、炭疽、蓝舌病、牛瘟、牛肺疫、非洲猪瘟、猪瘟、猪传染性水疱病、鸡瘟(A型流感)、非洲马瘟。二类:布氏杆菌病、结核病、副结核病、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猪丹毒、猪肺疫、猪霉形体肺炎、猪密螺旋体痢疾、猪萎缩性鼻炎、牛地方性白血病、牛流行热、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粘膜病、羊痘、鼻疽、马传染性贫血病、马鼻腔肺炎、鸡新城疫、禽霍乱、鸡马立克氏病、雏白痢、鸭瘟、小鹅瘟、兔病毒性败血症(暂定名)、兔魏氏梭菌病、兔螺旋体病、兔出血性败血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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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畜牧兽医杂志》2013,(3):38-43
<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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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畜牧兽医杂志》2004,(1)
(2003年9月26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以及开展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本条例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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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兽医卫生监督员、检疫员(以下简称两员)的管理,保证《家畜家禽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贯彻实施,根据省农业厅“两员”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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