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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定柏 《农村电工》2006,14(5):19-19
1有关欠费停电时间的法律规定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电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加收违约金.具体比例由供用电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依据该条规定,当用电方逾期未交付电费即欠费时.供电企业不能立即停止供电.而要等到用电方拖欠电费30日以后.才可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停电。  相似文献   

2.
穆长杉 《农村电工》2008,16(2):14-14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加收违约金,具体比例由供用电双方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相似文献   

3.
根据“电力与使用条例”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千分之一~千分之三加收违约金,具体比例由供用电双方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 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对用户逾期交纳电费并同时加收电费违约金的具体规定如下:   1.居民用户:接到交电费通知起, 7天内不能交清电费的从第八天开始计收违约金。   2. 100千伏安 (千瓦 )以下的普、非工业用户:接到交电费通知起, 5天以内不能交清电费的,从第 6…  相似文献   

4.
供用电双方在供电前通过《供用电合同》对电费违约金的设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电费违约金条款,可以使用电客户预知逾越合同约定日期交纳电费的后果,事先了解违约可能承担的责任大小,有利于督促并引导用户依法按期交纳电费,是供电企业搞好电费回收工作的必不可少的法律手段之一。为了充分发挥该项法律制度的应有功效,供电企业与所有的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时都必须力求完善,切莫忽视《合同法》对违约金制度的规定,注重与用户对电费违约金条款进行具体明确的约定。  相似文献   

5.
案情回放2008年4月29日,电力公司与某制笔公司签订了《高压供用电合同》和《电费结算协议》。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为:"用电人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之日止,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A、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B、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电费结算协议》中约定用电人直接向供电人一次性交付电费,应自每月抄表日起10日内全额交清电费。  相似文献   

6.
<正>笔者通过电费案件案例大数据检索发现,在近三分之一的案件中,司法机关不认可电力行业法规中的电费违约金标准,且司法机关调整违约金标准也不统一。这与《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关于电费违约金规定缺乏上位法依据以及标准较高有关。电力企业应当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完善供用电合同的签订与文本保管,并应当研究电费违约金标准多样化的解决方案,以适应现行司法机关的认知及未来行业法规的调整。  相似文献   

7.
电费拖欠历来都是令供电企业感到头疼的问题,原有的电费保证金制度现已失效,只剩下《供电营业规则》里设定的电费违约金制度仍在继续执行,对于一些电费回收高风险用户,却不足以扼制其欠费行为的发生,有必要在供用电合同签订过程中,针对该群体引入定金罚责制,对电费回收高危企业用户实行违约金和定金的双重约束,进而有效防范电费回收风险。[编者按]  相似文献   

8.
<正>1电费违约金收取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时交纳电费;对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提供方便。《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七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批准的电价,并按照规  相似文献   

9.
对拖欠电费用户采取停电措施,是供电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经常实施的一种经营行为和维权手段。我国目前有关停电程序的规定,较详细地见于《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39条和《供电营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67条。  相似文献   

10.
在电力部门的日常用电检查工作中,经常遇到要对用户窃电行为进行处罚,处罚的法规依据是《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规定:①擅自迁移、更改或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的行为属于危害供电、用电,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供电企业可以根据违章事实和造成的后果追缴电费,  相似文献   

11.
吴重德 《农电管理》2005,(11):36-36
对拖欠电费,供电公司很难对一些用电人采取停电催费的手段,而《供用电合同》约定滞纳电费的“违约金”更无从谈起。被拖欠电费已经成为供电企业最棘手的问题.给供电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了很大的困难。  相似文献   

12.
收取预付电费合法可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日,读了某报刊资的《这笔“电费预付金”会不会打水漂?》一文。该文时供电企业收取电费预付金提出了质疑,认为这违反法律规定。立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笔者通过对供用电合同法律性质的研究,得出的结论是:供电企业收取预付电费属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我国法律不禁止的行为。作为民事主体的供电企业,在《合同法》的框架下,依法收取预付电费不仅合法而且可行。  相似文献   

13.
游福兴 《农村电工》2006,14(9):17-17
1案例某电力局在对某信用社催缴电费时,曾发送过这样的通知:“××用户:至××年×月×日止,尚欠电费××元,请在通知之日起3日内到供电所交清电费。逾期计收电费违约金,并中止供电。”该信用社收到该通知后,立刻交清电费,但拒缴违约金,并认为通知中表明只要交清电费就不再计收违约金。为此,双方发生争议并对簿公堂。2评析经了解,这个通知本意是用户交电费的同时再计算收取违约金,却因通知中只写明电费,并且声明“逾期”则“计收电费违约金”,从而引发争议。笔者认为,催缴电费通知书本质上是为了催促用电方尽快交纳所欠电费及基于合同产生的…  相似文献   

14.
正电费违约金是用电人由于迟延履行而承担的民事责任,它是供用电合同的违约责任之一,对于督促用电人全面履行合同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允许债务人以造成的损失为基准请求对约定的违约金进行增减。当用电人逾期支付电费时,给供电人造成的实际损失是什么,以及按照何种标准进行调整,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理解。  相似文献   

15.
《农村电气化》2004,(1):36-38
编者按:近年来,窃电已成为供电企业营销活动中的顽疾,且有愈演愈烈之势。窃电活动不但影响了供电企业的经济效益,也为电网安全运行带来不安全因素,影响广大用电单位的安全用电。为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保障供电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供用电秩序和电力运行安全,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实际,通过了《北京市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了供电企业和用户的权利和义务,并要求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供用电监督管理。各级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维护供用电秩序,保护供电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现将《条例》转载如下,供参考。  相似文献   

16.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20条第2款规定:“在公用供电设施未到达的地区,供电企业可以委托有供电能力的单位就近供电。非经供电企业委托,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向外供电。”(以下称“委托供电条款”)。笔者以为该条款对于委托供电(即转供电)的法律规范与指引力度尚嫌不足,应在条例修改时给予细化与明确。同时,供电企业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要注意在电力合同中进一步落实上述精神。  相似文献   

17.
电费是供电人与用电人基于供用电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供电人有依合同收取电费的权利,用电人有缴纳电费的义务。供用电行为在交易习惯上一般均是“先使用,后收费”,因此当用电人由于种种原因欠缴电费时,供电企业就会面临损失电费的风险,这种风险对供电企业来说是100%的债权风险,特别是用电人破产后,如果供电人没有任何防范措施,那么供电人的债  相似文献   

18.
长期以来,电力行业缺少有关法律、法规,农电管理工作主要靠行政手段.涉及社会的供用电行为规范仅有《全国供用电规则》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反窃电通告》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颁布实施为调整供用电关系和供用电行为法制化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相继出台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等,进一步规范了供用电行为.但《农业和农村用电管理条例》至今没有出台,致使农村用电的有关政策和管理方法仍存在不少问题.1 农电管理中存在的合理不合法现象1.1 在电费的回收上,《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27条规定:“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批准的电价,并按照规定  相似文献   

19.
黄显华 《农村电工》2006,14(12):17-17
1推广电费储蓄金措施对供用电双方互惠互利 1.1为用电户解决交费难题,减轻交费负担 实行电费储蓄金制度以后,首先是为用电户解决了交电费所遇到的难题。采取传统的收费方式。每当电工来抄表收费时,用户不得不留人在家等候交电费,或者是在田中放下手中正忙的活计回家交电费,浪费了他们耕作的时间。而他们手中有钱的时间也多数集中在经济农作物收获后或者是年底变卖家禽等时间,加上他们每月的实际用电并不多,因此他们也希望能够一次性多交点钱,以免无钱时为几元钱的电费发愁。同时随着农村劳动力的大量输出,现在有许多家庭只有老年人在家务农和带小孩读书,大部分年轻人均出门打工了,这些打工在外的年轻人也希望在年底一次性预交几个季度甚至一年的电费,以免家中老人每月为交电费发愁。其次是减轻用电户的交费负担。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对逾期交纳电费的要收取违约金,而实行电费储蓄金以后用电户的电费是从电费储蓄金专项账户上逐月扣减的,不存在交费不及时的情况,从而避免了滞纳金的产生。  相似文献   

20.
荣成 《农村电工》2003,11(12):16-17
1案情简介某食品厂由于受市场影响,产品严重滞销,经营状况恶化,导致欠某供电公司电费达60余万元。若不及时采取措施,如该厂破产倒闭,供电企业将造成巨额经济损失。供电公司依据《电力法》、《合同法》规定,通知该厂于3日内交清电费,同时告知用电客户,由于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供电企业已具备《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定条件,用电方必须为下期用电电费提供担保,否则将中止供电。该食品厂交清了电费,却拒绝提供担保,供电公司按规定程序中止对该厂供电。该食品厂以供电公司停电属违约行为为由,向某法院提起民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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