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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1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施行。1998年3月12日发布的原《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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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亚华 《农业机械化与电气化》1999,(1)
2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整机三包有效期及其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21内燃机:(指内燃机作为商品出售给农民的)211整机三包有效期:柴油机:多缸1年单缸9个月汽油机:二冲程3个月四冲程6个月212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柴油机:多缸2年单缸1.5...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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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亚华 《农业机械化与电气化》1998,(6)
由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局、国内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农业部联合颁发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三包”),已于1998年9月1日开始实施。此规定明确了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的三包责任和义务,完善了产品质量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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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发布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对维护农民利益、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发挥过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农机产品技术水平的进步、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的变化以及农民需求的多样化,此规定的某些内容已经不再适用。为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0年3月颁布了新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为“新《农机三包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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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以质检总局第126号令发布了《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从生产者义务、销售者义务、修理者义务、农机产品“三包”责任等方面,对农机产品“三包”(修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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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从1999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正文共有30条,明确规定了其制订的目的、适用范围、“三包”的产品目录、整机和主要部件的“三包”有效期、几种主要农业机械的故障表。1法律依据制定“三包”规定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用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了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对产品的制造、包装、标志、运输、保管、销售中负有责任和义务,以及对产品进行修理、更换、退货和损害赔偿的条件,规定了政府和消费者对产品质量进行管理和监督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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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市场上农机新装备大量涌现,各生产厂家“三包”条款解释不一,有必要明确“三包”的原则,对损失赔偿、“三包”鉴定跨区服务及销售区域外服务的及时性、“三包”故障表等问题加以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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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对农机产品实施"三包"在期限上有一些具体规定,它对界定"三包"责任至关重要,农机消费者应记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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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许多用户在购买使用农机产品过程中,经常会碰到农机"三包"问题,如何利用"三包"有效期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就显得尤为重要。"三包"有效期,是指销售者根据新"三包"规定或者同用户的约定,向用户承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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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产品的“三包”维修服务工作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它的好坏对农机生产、销售、修理和使用等各方面将产生极大影响,因此,加强对农机产品的“三包”维修服务工作,对搞好农机销售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