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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处理依据一是参照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承包方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与第27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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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规定,实行家庭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至少30年.草案明确规定,对家庭承包的土地实行物权保护,承包期内除法律规定外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转包、入股、互换等,可以依法继承.草案允许的惟一一种可以在承包期内调整承包地的情况是:部分农户因自然灾害失去承包地且没有生活保障的,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调整承包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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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9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土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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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致富科技版》2010,(5):22-22
最近,国家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在解答农民来信时指出,对于承包期内能否根据人口变化调整承包地的问题,国家相关法律有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和《物权法》第130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因人口变化而调整承包地。所以,多年来,对于承包地,各地实行的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保持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不变的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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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27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可是近些年来.农村一些家庭由于婚丧嫁娶、生儿育女、升学参军等因素.人口状况与2轮延包时发生了较大变化,特别是新增加人口的家庭.其所在村民组可用于调整的机动地、依法开垦新增加或者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很少,甚至没有.造成新增人口无法得到土地.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法律明确规定承包期内不得调整土地,另一方面新增入口农户又强烈要求得到土地,农村基层组织处于两难境地,调整土地就违反了法律,不调整土地,新增人口农户家庭又不同意.在如此尴尬情况下,笔者认为应抓紧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妥善化解农村人地矛盾,避免出现意外事件,防止造成农村社会不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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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11月5日受权全文播发了《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当前农村出现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多数反映了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总体上是健康的。但是,一些乡村推行的土地流转,存在不少违背农民意愿、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需要引起足够重视。 通知强调,土地流转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的政策进行。在承包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权单方面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也不能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强迫农户放弃承包权或改变承包合同。不准收回农户的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准将农户的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不准借土地流转改变土地所有权和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农户承包土地的剩余承包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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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我是一名外出务工的农民,在外打工多年,外出之前将土地交回了村里。现在我想返乡,请问我返乡后还可以耕种承包的土地吗?读者:刘学良【解答】刘学良读者,你这种情况在承包期内是不能耕种承包的土地了。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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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农就业、所有权认知与农户承包地退出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为探究非农就业与所有权认知对农户承包地退出的影响,以国内9省1 006份农户抽样数据为基础,在综合分析农户承包地退出成本收益的基础上,利用Probit模型和分组回归方法,考察其对农户承包地退出意愿的作用机制。结果表明:农户的承包地所有权认知与制度规定存在错位,有39.07%的农户认为承包地所有权归农户个人所有,承包地所有权的私有认知降低了农户承包地退出意愿;非农就业程度的升高会降低农户对土地的依赖,这不仅有助于提高农户承包地退出意愿,还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承包地所有权私有认知对承包地退出意愿的负面影响。控制内生性后,非农就业对承包地退出意愿的促进作用增强。因此,要提升农户承包地退出意愿,应从引导农户形成正确的承包地所有权认知及提高农户非农就业水平两方面入手,并在此过程中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解除退地农户后顾之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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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刊2005年第10期刊登了河南省新郑市农业局李宝玉先生《农户死亡成员生前承包的耕地是否应当交回》一文。在这篇文章中,作者认为:承包期内,农户家庭成员死亡,其生前承包的耕地不能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应该交回发包方。其依据主要有两条:其一,交回死亡人口的承包地,符合社会公平原则和广大农村的实际,有利于及时解决人地矛盾,有利于构建农村和谐社会;其二,交回死亡人口的承包地,并不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承包法》)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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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地的困惑 延长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进一步实现了人和土地的有机结合,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它也暴露出一些美中不足之处:农业结构调整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需要土地在一定范围内相对集中,而承包地却是以农户为单位,各家种各家的地;婚丧嫁娶生,农户家庭人口发生变化,人口占地不均问题日益突出,一些农户地不够种,一些农户地种不过来;粮食作物比较效益低,部分农民对土地的感情越来越淡薄,承包地出现了粗放种植现象,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机械化程度的提高和土地的逐年减少,一大批富余劳力转移到二、三产业,有的成为城镇居民,承包地成了他们“甩不掉的包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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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现有土地承包关系是在一轮承包基础上延包形成的,加上承包期内农村依传统习惯调整承包地和经济建设征占用承包地等,原确认的土地承包状况与实际土地承包情况存在一定误差。多数地方账册不符及证书与合同面积不符的,空间位置不明,承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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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同志:《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承承包。”这里是否表示对于林地之外的土地如稻麦田等,若承包人死亡,村集体就可收回承包地?这与中央“承包期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是否抵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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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农户家庭成员在承包期内死亡,其生前承包的耕地是应当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耕种,还是应当交回发包方,这个问题已经成为广大农民群众和基层干部争论的焦点。由于《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地方法规对此问题没有明确界定,导致人们认识上存在分歧,对死亡人口承包地的处置也不尽一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