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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饲料生产企业的管理,保障饲料的产品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2006年第73号令公布施行《饲料生产企业的审查办法》。此办法对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饲料原料(不包含动物源性饲料)等饲料生产企业的设立条件、审查程序、监督管理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此办法将于2007年5月1日起实施。本办法施行后,新设立的饲料生产企业都应当按照本办法通过审核获得“饲料生产企业的审查合格证”,方可进行生产。对于此前设立的只需登记便可进行生产的饲料生产企业,考虑到制度的衔接性,规定了一年的过渡期,即允许对于此前设立的饲料生产企业在2008年5月1日之前这段过渡期内继续进行生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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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兽医科技信息》2004,(9):19-20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是指以动物或动物副产物为原料,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单一饲料。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目录由农业部发布。第二章企业设立审查第四条设立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取得《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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