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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阶段农业农村部疫情发布中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的陆续报道,对于取消动物和动物产品补检制度的呼声也越来越高.随着畜牧业的发展,补检制度的弊端逐渐突显,补检为不法产品进入流通提供了"洗白"渠道、不符合行政许可基本法理、对动物检疫制度具有反向削减功能、对控制动物疫病的跨区域传播不利、缺乏科学依据的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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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检中存在的问题1.检疫员补检时只对车载动物作群体临床检查,观察其精神状态,摸摸体温,有无免疫标识并没有作为出具检疫证明的必要条件。按规定没有免疫标识的动物应暂时留置。留置需要场所,许多公路检查站不具备这个条件,而且留置后,涉及到吃、住,补免疫苗,15日内一旦发病,责任难以划分等一系列问题,即使有条件留置,检疫人员也不愿这样做,对承运人只做罚款处理,名曰补检,实际上既无补检的实质内容,也不出具任何检疫证明。2.对无凭证运输的生皮、原毛、绒等这类动物产品,补检方法更为简单,只对运输工具、产品的外包装进行消毒。消毒方法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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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为规范生猪及其产品市场,提出了定点屠宰,集中检疫,有宰必检,有检必严的“十六字”方针。1998年1月1日,颁布实施了《生猪屠宰条例》,实行了定点屠宰。但几年来,各地的定点屠宰不甚完善,私屠滥宰依然猖獗,动检部门私设市场检疫点(名曰“补检”)。笔者针对动检部门在市场上私设“补检”点而缺乏法律依据的问题,提一些看法,以供商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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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检是指对未经检疫进入流通领域的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实施补检是为了及时发现患病动物 ,防止疫情扩散和病害产品进入市场。《动物防疫法》第41条规定 :“动物监督机构在执行监测任务时 ,可以对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补检或重检”。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中强调了补检应遵循的程序 ,但实际执行的过程中 ,遇到的情况复杂 ,补检时没有或不能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补检工作随意性很强 ,失去其科学性、严肃性 ,为整个检疫工作带来隐患。笔者就补检中存在的问题谈几点个人看法 :1补检中存在的问题1.1对不凭检疫证明运输动物的 ,公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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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昭林 《畜牧兽医科技信息》2012,(6):4-5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肉、脏器、脂、头、蹄、血液、筋等,符合以下三项条件的:1、货主在5天内提供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来自非封锁区的证明;2、经外观检查无病变、无腐败变质;3、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按照违反"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进行处罚.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并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此项规定,是对《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的配套补充,现就有关内容探讨如下,仅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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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观点:对未经检疫的畜禽不能在运输环节进行补免和补检,要强化产地免疫和检疫;要在法规上加以明确,禁止逃避检疫行为;同时完善配套的公路动物防疫检查站留验场所和标准规定。[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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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肉、脏器、脂、头、蹄、血液、筋等,符合以下三项条件的:1、货主在5天内提供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来自非封锁区的证明;2、经外观检查无病变、无腐败变质;3、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按照违反“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进行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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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情经过 2001年7月17日,河南省濮阳县动检站接到报检,调运生猪老板赵某从濮阳县金龙公司养猪厂用汽车向天津市肉联厂调运生猪.检疫员立即到场,对车辆进行了严格消毒,查验了免疫证明,对所载96头猪认真检疫后出具了检疫证明,随车同行.当天行至山东省境内,山东省聊城市爱昌府区动检站命令停车检查,以检疫证明不规范为由将该车猪予以扣留,进行补检.货主赵某对此不解与之争议,无效,因天气炎热,为避免经济损失,发起某无奈只好接受补检,重新交纳了检疫费,换发了检疫证明,才被放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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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观点:对未经检疫的畜禽不能在运输环节进行补免和补检,要强化产地的免疫和检疫;要在法规上加以明确,禁止逃避检疫行为;同时完善配套的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留验场所和标准规定。为加强动物防疫工作,有效控制动物疫病传播,各地畜牧兽医部门依据《动物防疫法》及配套法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了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有效降低疫病的发生、阻断疫病传播、保证畜禽产品安全,起到积极作用。在检查中也查获了一些未经检疫的畜禽及产品的案件。上海是一个具有1700万人口的消费型城市,仅外省市供应进沪的生猪已占上海市场消费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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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探讨如何提高有毒蚕卵的检出率,对3个品种和12个有毒母蛾所产的12圈蚕卵进行了蚕卵、蚁蚕和卵壳镜检。其结果是:蚕卵、卵壳共检5次,检出微粒子孢子的有9圈,检出率为75%;蚁蚕镜检1次,检出微粒子孢子的有12圈,检出率为100%。根据镜检蚁蚕检出率高的特点,我站1991年春的原种补正检查,采取了以改检转青卵为检蚁蚕为主的“五改”办法,避免了原种漏毒而导致胚种传染,在同往季一样进行严格消毒防病的情况下,合格蚕种率由去春的79.8%提高到了98.5%。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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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畜牧业生产不断快速发展,动物的流动量也越来越大,由于动物产地检疫机构的不完善、不规范,致使产地检疫开展的不全面、不到位。因此,在动物流通环节常发现未检疫、无证明的运输动物现象。为此,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动物防检疫监督工作,有效控制动物疫病,防止动物疫病的传播和染疫,保证动物及其产品的健康、安全,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的健康发展。现结合两个案例,谈一下有关流通环节对未经检疫动物如何进行补检的想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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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检作为一项重要的动物检疫制度,对于减少社会资源浪费、降低潜在的动物疫病风险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修订和《动物和动物产品补检规程》的制定,补检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和补充。但通过工作实践,结合对补检制度的研究发现,补检制度在工作衔接、启动条件、实施程序、权利救济等4方面仍存在问题,据此提出了健全补检衔接机制、完善法律规定、优化补检规程、完善权利救济机制等方面的实现路径,以期为补检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