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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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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植物品种权保护与运用策略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种子是农业生产最基本的、不可替代的生产资料,是农业增产增效的关键。植物新品种保护作为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科教兴农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业科技创新的重要原动力。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我国种业发展面临更多的机遇与挑战,为此必须加强种子产业组织创新,有效构筑国家种质资源保护壁垒,增强种子产业市场竞争能力。笔者从分析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内容、特点入手,结合泰安市农星种业有限公司品种权保护具体运作实际,剖析品种权运营机制及其绩效,并提出相应对策。  相似文献   

2.
植物新品种权及品种权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君 《种子科技》2002,20(3):155-158
植物新品种权是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多的国家纷纷建立起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我国也于1999年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本文就品种权人的权利、侵犯品种权的各类、品种权的保护等知识作一较全面介绍,供植物新品种生产、销售、使用和管理等部门实际工作中参考。  相似文献   

3.
植物新品种保护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分支,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简称UPOV)于1968年8月正式成立,到2000年,UPOV成员国已达到45个.我国1999年4月23日正式成为UPOV第39个成员国,并从当日起开始受理国内外植物新品种权申请.下面就植物新品种保护方面的知识作一简要介绍.  相似文献   

4.
植物新品种保护是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科教兴农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业科技创新的重要原动力。为了积极应对加入WTO之后面临的挑战和机遇,有效构筑国家种质资源保护壁垒、促进我国农业科技自主创新,我国于1999年4月23日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并正式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简称《条例》)。为了促进植物育种研究和新品种开发事业的迅速发展。  相似文献   

5.
刘莉 《种子世界》2004,(6):10-11
1961年签署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公约(最早公约)时,认为赋予品种权人的权利要平衡,即: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立法一方面代表新品种培育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代表新品种使用者(农民和消费者)的利益。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公约依据这一立法精神顺应时代的发展不断前进,从1961年公约到1991年公约,  相似文献   

6.
陈怡 《种子科技》2001,19(1):18-19
植物新品种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形式,是审批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授予完成新品种选育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销售、使用该品种繁殖技术的排他独占权,1997年,国务院根据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公约,即UPOV公约的基本内容,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从而使植物新品种保护走了法制轨道,为农业技术创新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1999年4月23日,我国成为UPOV第39个成员国,正式与世界接轨,随着我国加入WTO,植物育种必将朝着国际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形成优良品种双向流动的新机制,过去我国没有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许多优良品种未申请国际保护,失去了很多互惠互利的的交换环境,大量的资源无偿流失,给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失。因此,对植物新品种给予国际保护,不仅为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扫清了一道障碍,而且为我国科技人员国外申请品种权铺了平了道路,促进了植物育种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带动了我国农产品贸易的新发展,但是,由于很多科研人员并未意识到种权的重要性,许多宝贵的财富还在无形中丧失,为了实现农产品的增产、增收、增质促进成果转化,有效地解决科技与经济脱节的问题,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促进农业科技创新已是摆在农业科研管理人员面前的一个光荣而艰巨的任务。  相似文献   

7.
1 形势与抉择 1997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999年6月,农业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此后,农业部又公布了3批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水稻、普通小麦、玉米、大豆、甘……  相似文献   

8.
试论植物新品种权益(2)   总被引:1,自引:1,他引:1  
8植物新品种权益的权利人依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其实施细则在申请程序中享有广泛的程序和实体权利8.1植物新品种权益人包括完成者、合作者、委托完成者或者植物新品种权益的合法继承者、受让者、享有者、持有者等涉及对植物新品种权益有实体权利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据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规定,申请品种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统称为品种权申请人:获得品种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统称为品种权人。基于前述规定和法律的其他规定。可以说,植物育种智力活动成果的权利人、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人和植物新品种权人,并非只有植物育种智力活动成果的完成人或其单位一种可能,还应包括植物育种智力活动成果的部分完成者即合作者、植物育种智力活动成果的委托完成者或者植物育种智力活动成果的合法继承者、受让者、享有者、持有者等涉及对植物育种智力活动成果有实体权利的个人和组织。  相似文献   

9.
随着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的蓬勃发展,新品种权申请业务日益扩大,为促进新品种权申请工作的顺利进行,本文将对申请工作中的几个重要事项进行说明。1申请品种暂定名称  相似文献   

10.
11.
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我国农业经济发展迅速,品种权侵权现象也日益严重。植物新品种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新类型.其保护制度需要加大完善:种子企业及种子科研单位作为种子市场的经营者、培育者也要提高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意识.抵制和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保护企业的合法利益.  相似文献   

12.
《作物育种信息》2005,(5):29-30
2002年,我省被确定为全国首批植物新品种保护试点省份。经过3年来共同努力,我省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初现成效,呈现以下特点:  相似文献   

13.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种子法》颁布执行,以往完全属于社会公益劳动的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知识产权维护有法可依,有效地弥补了《专利法》中未将植物品种列入专利范畴的缺陷。一系列集新颖性、特异性、稳定性、一致性于一体的优良品种获得了品种权,促进了农作物优良新品种的选育、生产、推广、经营,促进了产业结构、品种结构的调整。正确地使用好品种权可充分挖掘科技创新内涵潜力,有利于国际种子贸易的发展,推进民族种业的发展。为此,本文从分析当前我国品种权保护现状入手,对搞好品种权的保护进行一些探索。1存在问…  相似文献   

14.
WTO与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邓岩 《种子科技》2003,21(2):97-98
中国加入WTO以后,种子行业融入国际大循环的速度将进一步加快,对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要求将越来越高,种子科研单位、育种者、种子企业以及政府管理部门都要提高认识,学习规则;对照查找问题,规范自身行为,才能在国际国内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  相似文献   

15.
植物新品种保护任重道远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包括植物新品种保护在内的知识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国家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科学技术迅猛发展和全球一体化进程加快,世界经济体系正在进行前所未有的变革,以信息技术、生物技术和新材料技术为代表的高技术产业迅速崛起,带动着国家经济的全面发展。  相似文献   

16.
张瑞英 《种子世界》2003,(12):14-16
1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起源 植物新品种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形式,在历史上是专利保护的一个分支.而以发明为客体的专利制度早在15世纪就已萌芽产生,并在19世纪末期在世界范围内得到迅猛的发展.一般认为第一个真正的发明专利是在意大利授予的.到1472年3月19日,威尼斯颁布了第一部具有现代专利制度特点的专利法,但当时的专利法只是针对工业发明创造活动,与农业特别是植物新品种保护无关.1883年缔结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专利制度国际化的重要标志.但是直到20世纪30年代以前,传统的专利制度保护的发明都是将植物新品种排除在外,理由是因为植物新品种具有其他客体不同的生物活性,不能像其他人造物品一样授予专利权.  相似文献   

17.
《作物育种信息》2005,(5):12-12
据国家农业部公示的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申请目录,至2004年9月底,莱帅市共申请植物品种权累计达到60余项,居全国种业申请量的第一位,目前已有36项获得国家植物新品种权,其余20余项已经初审合格,进入实质审查程序。  相似文献   

18.
在知识经济化和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下,科技、经济及综合国力的竞争日趋激烈.在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知识产权已经成为科技、经济竞争的制高点.如果没有自己的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就很难参与国际竞争.农业科研单位主要的知识产权就是植物新品种权,加强新品种保护,是提升科研育种创新能力和种子产业市场竞争能力以及单位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我院已将新品种保护提高到增强单位核心竞争力的战略高度加速推进,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相似文献   

19.
加强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林琼 《种子科技》2003,21(6):317-319
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实施以来,我国在法律准备、机构设立、保护范围、执法体系等方面都取得了进展,但是目前仍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因此,应加强种子立法管理,保证依法行政;加强管理体系建设,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广泛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产权意识;加大执法力度,切实保护合法权益;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学习外国先进经验。  相似文献   

20.
国外植物新品种保护经过近百年发展,形成植物专利保护和植物新品种保护两种制度。以美国为代表采用自由选择模式,可以选择植物专利或植物新品种的单重保护,也可以选择双重保护。世界大多数国家采用强制选择模式,植物品种不可授予专利保护,采用品种权保护。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起步较晚,经过近 30 年探索,初步建立由 1 部法律、1 个条例、2 个实施细则、3 个司法解释、4 个规章制度组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1+1+2+3+4”保护制度,实现品种权保护制度从无到有和保护数量由少到多的转变,基本确立植物新品种保护大国地位。当前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尚处于“水平低,力度弱”初级阶段,“三多、三少、三不足”问题突出,革新植物品种权保护制度,实现由品种权保护大国向保护强国实质性转变迫在眉睫。针对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提出发展对策:一是加强系统性、全局性顶层设计,立法制定植物新品种保护单行法,提高品种权保护法律位阶;二是对所有植物属或种保护,进一步加大植物新品种保护力度,扩大保护环节,拓宽保护范围,延长保护期限,为品种权人提供更多机会保障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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