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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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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品种维权是品种权人或利害关系人运用法律法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活动。其成败关系到整个农业兴衰的大事。品种维权搞好,育种者或投资购买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不仅仅是有效地调动育种者、投资者的积极性,加快良种选育的步伐,促进新品种的推广应用,也有效地规范了种子生产、经营行为。反之,如果科研成果得不到应有的回报,不仅挫伤育种者的积极性,对整个农业的健康发展也是十分不利的。  相似文献   

2.
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应注意的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岩 《种子世界》2006,(4):14-14
1 有选择的保护 不是所有选育出的品种都要保护,因为申请品种保护需要一系列文件、费用和时间,而且获得品种权后每年还要交纳年费,因此应选择一些将来在推广中能取得一定经济效益或虽然不能大面积推广但作为育种材料其配合力高、亲合力强的品种保护。例如,有些品种权人只保护杂交种,亲本没有保护,而这一亲本又被多个育种者用来组配杂交种,这对品种权人也是一种损失。  相似文献   

3.
《种子法》第十二条设立的育种者保护制度,对授权品种适用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制度保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作了明确规定.但对育种者选育的非授权品种得到推广应用的.如何依法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没有具体规定。本文从对选育品种的法律属性分析人手,就申请品种或其他非授权品种得到推广利用的.育种者选择何种方式保护除人身权以外的经济利益.予以探讨。  相似文献   

4.
保护客体是构建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基础,是植物新品种保护理论研究的起点和司法实践的指南。确定的品种权保护客体有利于理解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平衡育种者权利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品种本身即为一个抽象的集合概念,是通过对品种性状特征的描述定义的植物群组,所以品种权的保护客体也并非是具体的植物个体,而是在新品种这一植物群组中所普遍存在且可归因于育种者的品种性状特征。惟其如此,将品种权的保护范围拓展至新品种的繁殖材料、收获材料、收获材料的制成品以及新品种的实质性派生品种才具有正当性。品种的界定与鉴定属于技术问题,新品种的保护则是法律问题。确定的保护客体是实现品种权保护的前提,也是在法律框架下实现品种权保护的逻辑起点和终极目标。  相似文献   

5.
植物新品种保护是维护品种权人合法权益、促进育种创新的根本保障。自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实施以来,内蒙古自治区品种权申请量为371件,授权量为196件。通过分析申请量和授权量,总结出自治区品种保护申请量和授权量具有波浪式增长、作物之间差异大、种子企业占主导等几大特点,针对这些特点归纳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为今后自治区品种保护工作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6.
浅谈新时期的品种管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锦峰 《种子科技》2003,21(3):151-153
1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1.1植物新品种及其保护的概念植物新品种是指对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的植物品种。属于国家保护名录范围并经适当命名,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育种者对其经授权的植物新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和依法获得相应经济利益的权利;未经品种权人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授权的品种。1.2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原因从国内情况来看,目前因品种侵权而引发的法律纠纷时有发生。依法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育种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鼓励…  相似文献   

7.
《种子世界》2007,(8):16-16
品种权交易面临难题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颁布10年来,有效地保护了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对鼓励创新,调动全社会各方投入育种工作的积极性,促进作物育种事业的快速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品种权经济在我国尚处于发展初期,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不少实际问题与不足。首先从全社会角度来看,品种权保护意识还需要加强;其次是从品种权的行政执法主体来看,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品种权执法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相似文献   

8.
植物新品种权是品种权所有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的排他的独占权;品种权作为一种新的知识产权,品种权人可以通过品种权转让或者自己实施品种权而取得相应回报,既可以调动科研人员从事新品种选育的积极性,又为后继新品种的选育和育种技术的创新提供资金支持,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而目前不断呈现的种种侵犯品种权行为,不仅是对品种权人劳动成果的不尊重,损害了品种权人合法权益,更是严重阻碍和挫伤了品种权人培育新品种的积极性和创新性。重点对新形势下在生产经营育繁过程中发生的侵犯品种权行为进行了分类概括,提出了防范和打击侵犯新品种权行为的措施,以期营造公平竞争的新品种繁育、生产经营和谐氛围,有效保护品种权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作物新品种培育和转化应用,推动现代种业持续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9.
植物新品种保护,也叫作植物育种者权利,是授予植物新品种培育者利用其品种排他的独占权利。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形式。如专利权、著作权、商标和工业外观设计权一样,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独占权是指品种权人享有授权品种处置权或者排他权,包括处分权、生产权、销售权,许可他人生产和销售权等。  相似文献   

10.
农作物品种是技术成果,属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强化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品种权执法工作,对保护知识产权,提高农业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具有重大意义。农作物新品种权保护已得到种业界的普遍认同,品种权实施所带来的收益已成为推动育种创新的有  相似文献   

11.
植物品种权保护与运用策略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种子是农业生产最基本的、不可替代的生产资料,是农业增产增效的关键。植物新品种保护作为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科教兴农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业科技创新的重要原动力。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我国种业发展面临更多的机遇与挑战,为此必须加强种子产业组织创新,有效构筑国家种质资源保护壁垒,增强种子产业市场竞争能力。笔者从分析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内容、特点入手,结合泰安市农星种业有限公司品种权保护具体运作实际,剖析品种权运营机制及其绩效,并提出相应对策。  相似文献   

12.
从2004年8月29-30日农业部在河南省洛阳市召开的“首届全国农作物授权品种展示暨品种权交易会”上获悉:《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5年来,极大地调动了广大育种企事业单位和科技人员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品种权申请数量逐年大幅度增长,截止到2004年8月15日,农业部共受理品种权申请1654件,授予品种权数量达到508件,年申请数量已跃居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成员国前十名。  相似文献   

13.
武合讲 《中国种业》2010,(Z1):11-17
植物新品种属于育种者创造的科技成果。科技成果的形态不同,选择保护的方式亦应不同。常规品种应申请品种权保护,杂交种和转基因植物新品种的生产方法应申请专利权保护,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育种材料或育种方法应选择技术秘密权保护,经审定通过的非授权品种应选择其他科技成果权保护。  相似文献   

14.
法规的规定,赋予品种权人对其新品种的专有权利。品种权是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其主要内容是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称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品种权被授予后,在自初步审查合格公告之日起至被授予品种权之日止的期间,对未经申请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品种权人享有追偿的权利。  相似文献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农业部发布了5批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保护的属、种达到41个,包括大田作物、蔬菜、果树和观赏类植物。为广大育种者提供了保护空间和竞争平台。截至2003年9月底,农业部共受理品种权申请1093件(包括韩国、荷兰、日本等国外申请13件)。经审查合格授权的品种422件,占申请品种的38.6%(以后还在逐步进行审查)。  相似文献   

16.
1目前品种推广的基本情况1.1新品种数量不断增多,丰富了种子市场《种子法》实施后,植物新品种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选育的品种得到推广应用,育种者依法获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改变了过去育种者无偿育种的局面,激发了广大育种者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农作物新品种尤其是“两杂”(杂交水稻、杂交玉米)新品种育种速度加快,  相似文献   

17.
从1978年建立品种权制度以来,日本在香菇品种保护上取得了显著的成就,截至目前共授权203个香菇品种。在分析日本香菇品种保护概况的基础上,围绕品种权人类型、品种授权量、品种寿命、有效品种数量等进一步阐述了日本香菇品种保护制度的特征,并对我国尚处在初级阶段的香菇品种保护提出了启示。在完善对植物品种法律保护制度的同时,也要激励企业在育种产业发挥创新的作用。  相似文献   

18.
《种子世界》2009,(8):59-59
自10年前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以来,截至目前,我国共受理了6348件植物新品种权申请,已有2312件得到授权,申请人范围涵盖国内30个省份和15个国家。农业部副部长张桃林说,10年来我国努力维护品种权人合法权益,调动了社会资源投入育种创新的积极性。截至2008年,全国农业行政机关共受理各类品种权案件1123件,保障了品种权人合法利益,调动了社会资金投入新品种选育的积极性。在国内申请总量中,企业和个人的品种权申请量达到了40%,比制度建立初期提高了约10个百分点。同时,农业部大力推进品种权交易服务,加速了品种权转化应用,推进了授权品种供需对接和转化应用,授权品种已成为促进粮食增产的主要力量。据2007年对推广面积6666.7hm2以上的主要粮食作物品种统计,授权品种已占全国水稻播种面积的19.18%,小麦的38.38%,玉米的50.73%。  相似文献   

19.
杨红朝 《种子》2019,(5):147-152
植物新品种保护法是为激励育种创新和对育种创新成果提供专门保护的知识产权制度。我国现行的植物新品种立法层级不高、保护水平偏低、原始育种创新激励不足、品种权保护范围狭窄,育种剽窃、模仿性育种和育种同质化现象比较严重。《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修改应坚持激励育种创新、农业绿色发展和单行法的思想理念。在育种者权利控制范围的扩大、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的建立、农民留种权利的规范、品种权授予条件的细化等方面进行制度设计。立法部门应在提升立法层次,制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回应植物育种技术的需求,提高立法质量;立法技术上,准确使用基本术语等方面进行制度完善。  相似文献   

20.
林勇 《种子世界》2006,(10):13-14
知识产权在种业界一般表现为植物新品种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这一规定是品种权人权利的核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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