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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9日.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率先发布了两个食品标签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同时与之配套出版了《食品标签国家标准实施指南》。该标准也被业界简称为“禁鲜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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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勇 《北方牧业(奶牛)》2006,(8):6-10
2004年5月1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强制性国家标准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为此编写、由中国标准出版社2004年8月1日出版的《食品标签国家标准实施指南》对《通则》的内容、条文逐句进行了详尽的释义并在编书过程中引用了目前国际上较为前沿的食品理论“凡是经过热加工的食品,就不能称‘鲜’”的观点。并将其引为己用。规定“巴氏杀菌乳”不准标为“鲜乳”、复原乳可作为“巴氏奶”的原料奶,对此标准行业人士把它称为“禁鲜令”。[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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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元旦,喧嚣一时的“禁鲜令”终于尘埃落地。国家标准化委员会的网站上再也没有出现延期实施的通知,按传统的理解习惯,这就意味着连续三次推迟实施的新版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应该视为正式开始执行了。但出乎所有人预料之外的是“禁鲜令”并没有同时开始执行,市场上标“鲜”的奶品照样在卖,质检部门也没有进行任何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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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兽医科技信息》2006,(1):30
从今年10月1日开始《,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预包装特殊膳食食品标签通则》(以下简称“两通则”)开始实施。与1988年制定的《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和1993年制定的《特殊营养食品标签》相比较,这两项新标准将进一步强化食品标签的真实性,消费者以后在购买产品时也有了新的参考依据。1食品名称不能张冠李戴新标准规定,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无国家标准或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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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国家及地区明令禁用或重点监控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国出口肉禽养殖用药管理工作 ,农业部发布公告宣布自2003年4月10日起 ,我国有关出口肉禽养殖用药的规定皆以第265号公告为准。同时该公告强调指出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出口肉禽饲养环节的兽药使用管理工作。出口肉禽养殖场(户)使用的兽药(含饲料药物添加剂) ,应首选已取得《兽药GMP合格证》企业(车间)生产的产品 ,严格遵守国家兽药使用管理规定 ,不得使用不符合《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02年农业部第22号令)规定的兽药产品 ,不得使用《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2002年农业部第193号公告)所列产品及未经农业部批准的兽药 ,不得使用进口国明令禁用的兽药 ,肉禽产品中不得检出禁用药物。对进口国允许使用的兽药 ,应严格执行停药期规定 ,出口肉禽产品中的兽药残留不得超出进口国规定的最高残留限量标准。出口肉禽养殖场(户)必须实施兽医处方制度和用药记录制度 ,设置专职兽医人员 ,并根据兽医处方正确使用兽药 ,严格遵守停药期规定 ,做好用药记录对非法使用禁用兽药、未经批准的兽药和不执行兽药停药期规定等违法行为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查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