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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新旧刑法对比看林业地位的提高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旧刑法”),涉及林业犯罪的规定,只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一章的第一百二十八条和第一百三十条两条,且是粗线条地规定了盗伐、滥伐林木罪和非法狩猎罪.而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新刑法”),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新设“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一节,共9条,规定林业犯罪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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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环境犯罪规定的现状及完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1979年刑法典没有把环境犯罪作为单独的章节进行规定,而是把一些具体环境犯罪规定于刑法分则的相关章节之中。在1997年修订的新《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以第六节专门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这在我国环境犯罪立法史上是一大进步,但仍存在一些缺陷与漏洞。本文从环境犯罪的立法体系、犯罪客体、归罪原则以及环境刑事立法保护的范围等方面着手,分析我国刑法在环境犯罪方面存在的一些争议与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以完善《刑法》,更好的保护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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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无论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第六条规定,对非法狩猎罪客观方面的规定是存在缺陷的,该缺陷不仅影响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有效保护,而且造成立法语义与逻辑混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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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毁坏和占用林地犯罪,在1997年刑法典中并没有进行罪名确定.1997年刑法典第三百四十二条只是对非法占用耕地罪进行了刑事责任明确,而作为森林资源的林地并没有进行明确.为强化对林地资源的保护,加强对生态资源的永续利用,2001年《刑法修正案(二)》单独对第三百四十二条进行了修正,这一修正对保护森林资源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条明确了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耕地、林地等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2002年3月26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了补充、修改,规定对违反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刑法修正案(二)》)定罪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取消非法占用耕地罪罪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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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介入野生动物资源保护非常必要.我国刑法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方面存在立法缺陷,针对这些缺陷,应该扩大野生动物资源法律保护的范围;修改并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刑事责任的条款,使之与刑法相衔接;增设"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专章,并在其中设置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罪"专节,将直接针对野生动物的犯罪纳入其中;增设"故意伤害、虐待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点食、购买、出售野生动物菜肴罪",以期充分发挥刑法的作用,更好地保护我国的野生动物资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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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伐林木案件的诉讼争议在于对采伐枯死林木行为性质的界定,司法实践中法官直接将林业法规用于刑事审判的做法没有考虑到刑法的实质入罪要求,不当扩大了本罪的规制范围.刑法第345条第二款保护的法益是国家的森林管理制度和生态环境中可以利用的森林资源,而枯死林木并不属于可利用的森林资源,因此应从本罪保护的法益出发,结合刑法的立法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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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规定的出台,无论立法理论还是司法实践,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罪名涉及犯罪对象范围的认定已不是问题,而在该类犯罪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定过程中,非法行为的认定则成为关键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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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观点认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原生地天然生长的野生植物。因为《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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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盗伐、滥伐珍贵树木,同时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该规定明确指出,盗伐、滥伐珍贵树木行为,如果既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同时又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不能按数罪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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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破坏林地资源犯罪猖獗的现状,2005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为了更好地保护我国林地资源,有必要结合刑法原理和《解释》对破坏林地资源犯罪作系统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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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及其他刑事法律中的分则性规范对各种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刑种与刑度。依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失火罪的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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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盗伐、滥伐林木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30条规定,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从立法的本意分析,单位犯罪主体范围是比较广泛的。《刑法》对单位犯罪主体的规定也比较笼统,司法实践中,具体情况往往千变万化,不可一概而论。但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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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有关部门检查发现,有的地方退耕还林存在林粮间作的现象,不明政策的同志甚至理解和支持这样的做法。这与国家退耕还林政策规定是截然不符的。退耕还林绝不允许林粮间作。《退耕还林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禁止林粮间作和破坏原有草植被的行为”。第六十二条还对违反规定进行林粮间作的行为制定了具体的量刑和处罚条款:“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或者林粮间作、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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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于1997年3月14日修订,并于当年10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刑法对原刑法有关破坏森林资源犯罪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和增补,使森林资源的刑事法律保护更加科学、合理,这对于打击犯罪,保护和改善森林资源,保障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有着重要意义。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是指违反国家林业管理法律法规,破坏森林资源,严重危害人类生存环境的行为。该类犯罪构成要件:第一,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环境管理中对森林资源管理的正常活动和秩序。和旧刑法相比,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客体由原来“破坏经济管理秩序”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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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6号)第十五条明确规定:“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行为,牟取经济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但是从长期的实践中看,这条司法解释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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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虎纹蛙2只或者红腹锦鸡1只,是构成行政违法行为还是犯罪,或者说,应该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行为人行政处罚,还是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