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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案例:甲村村民顾某以公开投标的方式,按每年5000元承包费的价格取得了村里300亩荒山的承包经营,经双方约定承包期限为50年。合同签订后,由于顾某经营得法,加之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自承包第三年以来,每年净收益都在3万元以上。村委会见状,以当初约定的承包费过低为由,要求调高承包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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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例】某县金川镇桁桥村村委会于1999年12月与浙江人孟某签订了一份荒山承包合同,承包村里的13.3公顷荒山,承包期限为30年,承包费每667平方米每年(下同)50元。孟某雇请技术人员在荒山进行了土壤改造,种植中药材。自2010年起,孟某的每667平方米年均收益都在8000元以上。村民见孟某发了大财,都抱怨村委会土地租金收得太便宜了,纷纷要求村委会提高租金。2013年村委会换届选举一结束,新当选的村委会主任就与孟某沟通承包费调整事宜。孟某以合同有明确规定为由,拒绝了村委会的要求。于是,村委会将孟某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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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998年,我与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土地0.8公顷,承包期为30年.合同订立后,我在承包地上种植了果树,每年都按时交纳了有关承包费用.2002年底,村民委员会以村民人口增加为由,要求调整我承包的土地.请问,村民委员会的做法对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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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998年8月,A村村民委员会5名成员经研究决定将该村60余亩新垫耕地承包给B村村民张某,期限为10年。张某每年向村委会交承包费3000元,合同签定后经该乡政府批准并备案。1999年4月在张某准备耕种此地时,A村大部分村民阻止张某耕种,并要求解除合同。法院受理此案后,作出判决:张某与A村村民委员会签定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评析:将土地承包给张某是经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一致通过的,且经该乡政府批准备案,法院怎么还判决该承包合同无效呢?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5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此案村民委员会在合同签定后虽然经乡政府批准备案,但由于张某非A村村民,村民委员会既没有召开村民会议,也没有经该村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而是擅自将耕地承包给了张某,属越权行为,故此合同无效擅自发包无效@孙爱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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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例】张某是某县力江乡石口村村民。1999年11月,经公开协商,张某与石口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张某承包该村10公顷荒地开挖鱼塘,承包期限为20年,承包费为18万元,年均0.9万元。1999年12月,张某根据合同约定一次性付清了全部承包费。此后,张某共投入100万元,将10公顷荒地建成了水产养殖示范基地。自2009年起,石口村的部分村民看到张某发了财,开始眼红,反映张某的承包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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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例】王某是某县农业局退休职工。2014年2月5日,王某与该县H村签订了一份山地承包合同,承包H村33公顷荒山,计划种植油茶树,承包期限20年。在合同上签字的,除了H村村委会主任外,还有该村39户村民(该村共有45户)。2014年2月25日,该山地承包合同取得了乡政府的同意,并到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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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 1989年4月5日,向阳镇金平村村民邓晓与村委会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合同规定,由邓晓承包金平村所属的荒地4公顷,用以开发果园种植果树,承包期为1989年4月30日至2004年4月30日。该合同由村长签字,并加盖了村委会公章。第2天,村长代表金平村向邓晓颁发了土地使用证。邓晓承包土地后,便对土地平整改良,打井引水,精耕细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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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们是农村荒山承包户,于1997年春与本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一份荒山承包合同,共承包荒山15000亩种植药材及柑桔、蜜桃、板栗等经济作物,承包期10年。合同约定头三年免交承包金,第四年上交村里承包金15000元,第五年后每年上交承包金比上年度递增1/3。2001年10月,村委会见我们承包的荒山丰收在望,遂以当初约定的承包金过低为由单方撕毁合同。我们想请教的问题是:我们共有承包人员39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们如何进行诉讼?赵三仔等39人赵三仔等读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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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 村民胡彬,1996年与村民委员会签订<茶场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村委会将茶场所有的80平方米房屋、2000平方米山塘及0.7公顷茶场交胡彬经营管理,承包期20年,胡彬每年上交村委会承包费20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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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例】庹某是某县农业局退休职工。2010年6月,庹某与本县某村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属于该村第3村民小组的3.3公顷荒地,种植葡萄。合同约定,承包期为20年,庹某一次性交纳承包费10万元,在合同期内如遇国家征地,其征地费归某村村委会所有。后庹某取得了加盖有本县政府和某村村委会公章的土地经营权证。2013年,第3村民小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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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村民委员会与李某(系该村村民)于2002年1月9日经过公开招标后,签订了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两份。合同约定,李某承包该村土地112亩,承包期限从2002年1月9日至2004年1月9日。合同签订后第一年,双方均按合同履行。但从2003年6月份开始,村委会以镇政府决定为由要求单方解除合同,李某未同意。后来,村委会在各会议上宣称李某与村委会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导致其他村民擅自耕种李某承包的耕地,村委会得知后并不予制止,致使土地受损,李某将村委会告上法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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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1年,村民王守田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王守田承包村里15亩土地,承包期为30年,每年交承包费1200元.2009年王守田因车祸死亡,其妻宋某继续经营这块土地.村委会以王守田去世,合同自动终止且宋某并非土地承包人为由,要求收回那15亩土地.村委会可以收回这15亩土地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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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学友 《山西农业:致富科技版》2010,(10):47-47
案例:
1998年初,小沟村村委会将南山坡地一片苹果园承包给吴大勇,并签订了果园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期为10年,自1998年3月~2008年3月。第一年承包费500元(从第2年起承包费由500元逐年涨至1000元),1998年5月24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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