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农家致富》2015,(1):55
江苏省邳州市邹庄镇读者郝某来电:我因做生意,10多年前将一块耕地转由郭某无偿耕种,近期我回乡要求郭某返还耕地,郭某不同意,还在田里突击种上一些树。请问:我该如何处理此事?答:农户依法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在承包期内,农户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和使用权可以自愿转包、转让、互换等形式进行流转,但土地承包经营权利流转,当事人应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否则,转让合同无效。你流转给郭某土地耕种,双方未约定期限,未签订书面  相似文献   

2.
正村民袁某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同村村民熊某后反悔,双方协商无果,几十年的老邻居对簿公堂。近日,河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郭家坝法庭调解了这起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案件。2002年,袁某将自己承包的荒山经营权转包给同村村民熊某经营,双方签订书面协议,约定转包期限至2028年,  相似文献   

3.
【案例】某村村民王某在1998年农村土地第二轮承包时与村委会重新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全家承包耕地4000平方米,承包期为30年,并取得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01年年底,王某将其承包的耕地转包给同村的张某,并签订了土地转包合同,合同约定:转包期10年,无偿使用,由张某负责每年向村委会  相似文献   

4.
<正>问:李某委托村民小组代为流转承包地,到期后受让方不肯归还土地,李某该怎么办?李某在土地二轮承包后将他家的承包地交于村民小组代为流转,后来村民小组与吴某签订了一份土地流转合同,流转的土地包括李某家的承包地,约定流转期限是2002年5月1日到2017年5月31日。吴某一开始租金给得比较及时,  相似文献   

5.
[案例]张某与李某签订了《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李某取得了土地经营权,租期10年,而且合同约定李某可以再次流转土地经营权.后来A农业有限责任公司高价承租农用地,李某便与A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又签订了一份《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合同约定的价格比之前与张某约定的价格高出不少.  相似文献   

6.
《农家致富》2013,(6):55
江苏省盱眙县兴隆乡读者孙某来电:2001年,我将承包地转包给郭某,协议约定,不得在转包土地内建违章建筑、不得荒芜。承包期间,郭某擅自建违法建筑且疏于管理,造成土地严重毁损、荒芜和栽种的果树死亡。请问:我可以要求解除协议吗?答:你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形式流转给郭某经营,双方签订的承包土地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当属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照  相似文献   

7.
陈福柱 《新农业》2011,(3):57-58
1.案情 2010年1月11日某村四组35户村民反映,2000年将家庭承包地30亩流转给张某和王某,张某和王某未经35户村民同意转包给他人。当事人要求:①解除与张某和王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②张某和王某赔偿损失15万元。  相似文献   

8.
【案例】1998年,L县某村村民徐某取得所在村3000平方米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承包期限为30年。2012年1月,村委会与某农业开发公司签订土地流转合同,以每年每667平方米300公斤早稻谷的价格,将村里大部分农户的连片承包地共13公顷出租给该农业开发公  相似文献   

9.
《农家致富》2012,(9):55
江苏省大丰市小海镇读者王某来电:本村郭某一家五口转为城镇户口,村委会认为他迁出户口后,就不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要其将剩余的土地流转费返还村里。郭某认为自已转包土地在先,迁出户口在后,收入应归个人所有。请问:剩余流转费  相似文献   

10.
正【案例】2015年2月,雷山村20个土地承包户一同将5.3公顷责任田流转给某农业公司,承包户与该农业公司签订了流转合同,流转期限为15年。流转合同签订后的前两年,该农业公司在流转土地上种植了水稻;但从第三年起未在流转土地上开展任何农业生产,直接将土地弃耕抛荒。2019年4月,该农业公司拟在流转土地上建造农业休闲设施,发展农业休闲产业,但被雷山村土地承包户坚决制止。雷山村土地承包户提出要解除土地流转合同,收回承包地。但该农业公司认为流转合同期限未满,雷山村土地承包户无权单  相似文献   

11.
王桂芹 《山东农业》2003,(10):47-47
4.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程序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程序,《农村土地承包法》没有详细说明,这有待于在今后制订的土地流转管理办法中加以明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主要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签订,即流转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减少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除须经流转双方当事人签字外,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该转让合同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发包方不同意,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不成立。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将此类流转合同报发包方备案。不论发包方是否同意,都不影…  相似文献   

12.
正【案例】庹某是某县农业局退休职工。2010年6月,庹某与本县某村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属于该村第3村民小组的3.3公顷荒地,种植葡萄。合同约定,承包期为20年,庹某一次性交纳承包费10万元,在合同期内如遇国家征地,其征地费归某村村委会所有。后庹某取得了加盖有本县政府和某村村委会公章的土地经营权证。2013年,第3村民小组  相似文献   

13.
江苏省射阳县耦耕镇读者郭某来电:村委会与我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用于养殖业,同时允许转租。后来我将土地转租给于某,约定租赁土地用于办水泥构件厂。后于某因厂地小而迁出,只付给我部分租金。请问:我能要求于某给付余款吗?  相似文献   

14.
正近日,安徽淮安读者胡某咨询,他想流转土地搞种植,通过某村村干部准备联系该村几位村民协商流转他们的承包地。他问土地流转合同应该与村民签订还是与村委会签订,在土地流转租金方面国家和地方有没有相关规定标准。律师表示,如果是村委会协助统一流转村民的土地。土地流转合同可以与承包土地的村民签订。也可以和村委会  相似文献   

15.
王某、张某同为我村村民。2001年,王某承包村里十亩土地,但未签订书面合同,只是每年向村里交纳承包费。2001年至2003年,王某经营该土地并交纳了承包费。2004年、2005年,张某向村里交纳了该片土地的承包费,进行了耕种,并领取了国家下发的种粮补助款400元。王某认为张某抢先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进行耕种,并领取本应属于自己的种粮补助款,给自己造成了较大损失,故起诉要求张某赔偿经济损失7000元,并归还十亩土地。张某认为自己已经与村委会定立舍同。取得了十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王某的请求没有依据,故不同意王某的请求。请问,  相似文献   

16.
【案例】2012年11月,某县五陵村村委会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擅自与老湘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湘村)签订了一份土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该村村委会将本村集体所属的4公顷荒地租赁给老湘村,期限为15年,并特别约定该荒地只能用于种植业、养殖业和林果业。五陵村村民得知这一情况后,认为村委会与老湘村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于是王某某等20余户村民自发组织,向有关部门反映该问题,但未得到解决。2013年3月,老湘村违反合同中承租土地只能用于种植业、养殖业、林果业的相关约定,  相似文献   

17.
《吉林农业》2015,(8):128
<正>案情1999年,由于当时农业税负重,某村农民林某不愿种地,便离开村子,随儿子落户至小城镇,并将其名下承包的土地交由其他村民代耕,约定由代耕者负担相应的农业税。2009年,该村小组经过集体讨论决定重新分配土地承包经营权,由于林某未提出分地的要求,该村小组遂将林某原有的耕地分给为其代耕的村民耕种,并与该村民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2013年,林某向村小组提出要回耕地,遭到拒绝,林某遂诉至法院。那  相似文献   

18.
正针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提出的关于"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的建议,国家农业农村部于近日进行了答复。答复称,截至2018年年底,我国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超过300万家。农业农村部将继续做好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和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工作。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除"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外,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截至2018年年  相似文献   

19.
1983年,山东省章丘市农民王某经过公开招标,与村委会签订一土地承包合同,期限20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2000年王某又与当时主持村委会工作的村党支部书记张某,私自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一份,承包期限自2000年至2020年。其他条款同原合同相同。2004年新村委会成立以后。准备对该土地重斯承包时,才知道王某与张某2000年签订了后一合同,对此村民反映非常强烈,对该合同的效力问题,村委会来到章丘市农业承包合同办公室进行咨询,问王某与村党支部书记张某私自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否有效?下面,我们通过对有关法律、法规的解析来回答这一问题。[编者按]  相似文献   

20.
农村土地流转是基于转包、转让、互换、反租倒包、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流转合同所形成的一种合同关系,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或部分让渡为内容的债权性法律关系。农户先与集体签订委托合同(一般是无偿的),然后由集体与受让人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租金等流转直接收益一般归承包户,但集体往往可能通过其他形式获得收益---委托集体流转模式。银川市金凤区植物园村生态园区建设其受益主体充分体现了委托集体流转模式的特点。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