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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改善生态环境,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  相似文献   

2.
《云南林业》2013,(6):16-19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湿地的保护,恢复和发挥湿地功能,促进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湿地的规划和认定、保护和利用、管理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相似文献   

3.
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贯彻落实生态立区战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宁夏行政区域内自治区级湿地公园的设立、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国家湿地公园的设立、建设和管理,依照《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湿地公园,是指以湿地资源  相似文献   

4.
<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贯彻落实生态立区战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宁夏行政区域内自治区级湿地公园的设立、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国家湿地公园的设立、建设和管理,依照《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湿地公园,是指以湿地资源为  相似文献   

5.
《新疆林业》2010,(1):31-32
第一条 为推动义务植树活动深入开展,促进国土绿化,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义务植树活动,适用本条例。  相似文献   

6.
《广西林业》2006,(6):12-13
(2006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森林经营管理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采伐利用、经营管理以及其他改变森林生态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森林管理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不断扩大森林资源,实现自然生态良性循环。…  相似文献   

7.
《新疆林业》2003,(5):27-2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办法》已经2003年7月3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9月1日施行。自治区主席司马义·铁力瓦尔地二○○三年七月十六日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植物的保护、利用、培育种植、科学研究等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原生地天然生长…  相似文献   

8.
<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湿地资源保护,建立湿地分级体系,规范湿地名录认定、管理,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99号)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级重要湿地、一般湿地的认定和本行政区域内重要湿地名录、一般湿地名录的认定和管理。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的认定、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相似文献   

9.
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湿地资源保护,建立湿地分级体系,规范湿地名录认定、管理,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99号)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级重要湿地、一般湿地的认定和本行政区域内重要湿地名录、一般湿地名录的认定和管理。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的认定、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相似文献   

10.
<正>(2009年9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推动义务植树活动深入开展,促进国土绿化,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  相似文献   

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古树名木的管理,保护古树名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 0年以上的树木。本条例所称名木,是指历史上或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中外历代名人、领袖人物所植或者具有极其重要历史、文化、科学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省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全省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设区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负责本地古树名木保护…  相似文献   

12.
<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公园管理,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发展森林旅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林公园,是指具有一定规模、自然生长或者人工种植的树木,自然景观优美,人文景物集中,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教育等活动的场所。第三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公园建设、经营、保护和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森林公园建设经营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协调发展的原则,促进人与自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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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平原天然林,维护生态安全和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相似文献   

14.
《河北林业》2014,(1):10-13
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经济和社会功能,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15.
《新疆林业》2009,(2):5-6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平原天然林,维护生态安全和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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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护林地、加强林地管理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保障林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林地系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零点三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 本条例所称林地不含在耕地上种植林木、花卉、药材、苗圃的用地和城建部门管理的绿地。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林  相似文献   

17.
《山西林业》2004,(1):2-3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林木种质资源,规范林木品种选育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维护林木品种选育者和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林木种子质量,促进林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品种选育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苗木、根、茎、芽、叶等。第三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林木种子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林木…  相似文献   

18.
(1999年9月26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 为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  相似文献   

19.
《河北林业》2012,(10):10-13
(1993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11月25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陆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驯养繁殖、开发利用和科学研究等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相似文献   

20.
<正>(2016年12月8日山西省第12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永久性生态公益林,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永久性生态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人类生存、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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