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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56号)精神,为落实2005-2006年对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疫苗定点生产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支持政策,规范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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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兽医科技信息》2006,(2):1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56号)精神,为落实2005-2006年对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疫苗定点生产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支持政策,规范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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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兽医科技信息》2006,(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犤2005犦56号)有关规定的精神,国家财政对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疫苗定点生产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为规范2005-2006年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疫苗定点生产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2005-200年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疫苗定点生产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财政贴息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l…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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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于2005年11月18日以国办发[2005]56号文件发布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今年人秋以来,我国局部地区发生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已对全国家禽业的稳定发展带来明显冲击。为加强疫情防控工作,减少养殖企业和农户损失,帮助其尽快恢复正常生产,应按照企业和农户生产自救与国家适当扶持相结合、制定应急扶持措施与建立稳定发展长效机制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九个方面的扶持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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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饲料》2019,(12):4-4
据农业农村部网站消息,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做好种猪场和规模猪场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省级农业信贷担保公司要积极为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和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提供信贷担保服务。鼓励将猪舍等地上附着物、生猪等作为反担保措施。《通知》提到,对在保担保贷款到期的养殖场户实施展期担保,并推动银行等金融机构实行无还本续贷;对单户养殖场提供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对于200万~1000万元(含)的担保项目,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可纳入“双控”考核范围,并可按规定享受担保费用补助和业务奖补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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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从滨州市农业开发办公室、滨州市财政局获悉,经报国家、省农发办审核批准,山东绿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建项目“畜禽产品高新技术产业化深加工项目”获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中央财政贷款贴息项目资金68万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