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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2012年第11期29页)六、实际情况复杂的宅基地如何登记发证农村宅基地是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享受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市、区)规定的标准。这个标准要根据各省自己的规定来办理。对于实际情况复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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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许多农户所说,农村宅基地确权以后,在宅基地流转方面会便捷许多。但是,农村宅基地与城市商品房有所不同,在流转上会有诸多限制。所以,出现以下情况时,将不得流转农村宅基地。1.非村集体成员不得流转农村宅基地目前,农村宅基地的流转基本上只存在"转让"这一种形式。宅基地的流转会使原农户宅基地使用权丧失,为了避免宅基地的使用权落到非村集体成员的手中,进而损害本村其他村民的土地权益,所以就规定了农村宅基地流转对象只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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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初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1 现行法律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规定 在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民在农村和城市郊区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上所享有的建造房屋以使用、居住的一种权利。农民需要宅基地建造房屋的,必须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经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物权,是我国物权法体系中一个特有概念,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无偿取得的一种物权。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身份性和无偿性(福利性)导致其不得自由流转即不得自由转让、出租抵押、继承或改作其它用途。对此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亦有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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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用益物权形式,一直以来专家学者对此问题的研究相对缺乏。《物权法》颁布之前社会上存在着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隐性市场,也产生了放开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的呼声,《物权法》对此作了相对保守但又留有余地的规定。通过对我国有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现行法律制度及管理现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分析了目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市场不宜放开的原因,并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提出了相应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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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民有了钱第一件事情干什么芽盖房子选这话似乎不完全,但是改革开放20多年来农村掀起的几轮盖房热潮证明,中国农民的建房积极性一直没有低落过。伴随着一次次的拆旧盖新,农民居住条件日益改善,但农村宅基地管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诸多问题反映到一点就是农村集体土地不能统筹规划、集约利用。能统筹规划、集约利用。近期,国土资源部出台的《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对如何加强宅基地管理,促进农村土地集约利用,采取了一些新的规定。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司负责人认为,《意见》在六个方面体现了新的特点:一是在规划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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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规划建设是农村基层建设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多年来,我国对此一直十分重视,并通过制订法规制度、规范管理行为等,加强了对农村宅基地的规划管理工作,把保护和利用农村土地初步纳入了良性运行轨道。但在目前,一些地方依然出现和存在着一些值得思考的问题,亟待引起人们的关注和重视。 一、农村干部群众对政策认识不足,法制观念淡薄。一是不少农民认为划宅基地是村委会的事,只要村里给指了地方,向村里缴了钱就合法了。这与《土地管理法》先审批后建房的规定相违背。二是个别村干部无视有关规定,搞越权审批,随便指划宅基地,想给谁划就给谁划。三是有的村不断将新划宅基地向村外延展,占用村外宝贵的农田,造成“村内破屋烂墙,农田里新楼瓦房”的村貌混乱格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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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宅基地使用权主要是依靠《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进行保护的,但并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法律保护明显不足,造成与实际情况的差异较大.通过对中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设立、流转、消灭以及监督制度的深入分析,建议应完善宅基地使用权的立法规定,规范宅基地使用权的初始取得,建立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制度,促成宅基地使用权的自由流转,建立健全宅基地使用权的监管制度,以更好地维护和保障农民的宅基地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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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是一个农民,近几年在家中从事蘑菇种植,最近我想再建1个种植大棚扩大种植规模,就找到当地银行贷款。银行要我提供担保,我提出用我的房屋作抵押,可银行说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不得抵押,宅基地上的房屋与宅基地不能分离,也不能抵押。请问,农村的房屋真的不能用作抵押贷款吗?答:我国担保法规定,抵押人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可以抵押。可见,农民以其宅基地上的房屋抵押应当是有效的。但该法还规定,耕地、宅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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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同志:
我与父母在 1989年分家另立户头,并经批准修建了一套住房。父母去逝后,我于今年将父母原宅拆除盖新居。事隔数月,本村村委会经研究,决定收回我原住宅基地土地使用权,并报乡人民政府、县国土局。该局以我拥有两处宅基地已属违法,作出处理决定,限我在两个月内,将原宅基地的所有附着物全部清理掉,并完全恢复耕地面貌。请问,拥有两处宅基地违法吗 ?
读者:向阳
向阳读者:
在农村中,如你这种现象的确存在,在新划宅基地后,却不放弃原老宅基地的现象还较为突出。然而,一户两处宅基地,是违法行为。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 62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此规定是一户一宅制。所谓一户一宅制是指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这是新增加的规定,其目的是减少占用耕地,保护现有耕地。而宅基地占用面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有所不同。据此,说明国土局的处理决定是合法、合理、公正的,你应该在该处理决定的期限内履行该义务。如果你拒不履行,国土局有权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36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按非诉讼案件强制执行。执行费用等则全部由你来承担,望你三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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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活农村闲置宅基地成为乡村振兴中的一项艰巨任务。本文基于课题组乡村振兴专题调研和文献分析,对农村宅基地闲置的主要类型及其成因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了闲置宅基地分类治理对策。研究发现:农村宅基地闲置类型可以分为建新不拆旧闲置、继承宅基地闲置、批而不建闲置和外出务工季节性闲置4种闲置类型;农村宅基地出现大量闲置既有历史因素,也受现实影响,但究其根本原因,主要是"一户一宅"政策落实不到位、宅基地集体所有权虚位、宅基地流转不出村限制和宅基地退出机制不完善等。因此,本文针对不同宅基地闲置类型,从加强监管,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有偿退出,鼓励村民腾退多余宅基地;强制收回,逐步清退村内未建宅基地;产业带动,提高闲置宅基地利用效率等方面提出了闲置宅基地分类治理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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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是筑牢农村集体经济基本盘的客观需要,契合了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必须坚守集体所有底线的基本逻辑。本文基于《民法典》视角,阐释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的政策逻辑,分析其在实践过程中面临的现实困境,探讨“三权分置”下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的实践路径。研究表明,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对于巩固集体经济组织主体地位、保障农民财产权利和实现农村共同富裕具有重大的实践价值。然而,受困于农民集体所有权行使主体虚化、宅基地利益主体复杂多元和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封闭性”等多重因素,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也面临着诸多困难与挑战。学术界需要加强法治实践研究,需要将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研究放置于国家法治建设的逻辑之下,在学术研究与法治建设之间形成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因此,建议结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围绕着处理好农民与土地关系这条主线,从明晰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主体、强化集体所有权权能、建立新型宅基地管理模式等方面探索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的实现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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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1 我国现行的农村集体土地制度的弊端 1.1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确。《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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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村于2002年修建了一条水泥马路,但因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无法偿还,村委会遂决定将村里长期闲置的破旧办公室及所占土地向邻村村民拍卖,用于建设住宅。请问我们能否拍卖该宗土地?四川徐林徐林读者:你来信反映的问题实际上涉及两个问题。一是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问题。《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这就明确规定了集体土使用权转让的范围。二是农村宅基地的取得。《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