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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男)与张某(女)年底结婚。次年2月,在检查身体时,王某发现张某已怀孕5个月。在王某的一再追问下,张某承认婚前与前男友曾发生性关系并导致怀孕。王某认为张某欺骗了自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张某的婚姻关系,张某不同意离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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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随着我国农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化,尤其是在新农村建设的进程中,农村城市化的发展需要大量使用、开发农村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由此引发的问题是:农村的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这两类非农建设用地的使用权能否流转?这些非农土地能否作为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土地?出卖农村宅基地,或者未经土地征收直接将集体建设用地建造的商品房进行出售的行为,是否符合《物权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物权法》及相关法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引起了社会各阶层的强烈关注。专家明确指出,我国实行的是房地一体化原则,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和附着物的所有权归属于同一人。房地产转让或抵押时,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转让,抵押,房地一体化原则也被称为"房随地走"或"地随房走",这种规定源于房屋与土地不可分离的自然属性。"小产权房"是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根据"地随房走"的规则,购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也相应的导致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但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3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规定,农村集体的土地使用权此时并不能发生流转,房与地的相互依赖性无疑导致房屋的转让违背了法律的规定,所以房屋的买主也就不可能获得房屋的真正所有权。文中专家依照《物权法》的内容及精神,就农村土地上的"小产权房"及其依附的建设用地、《物权法》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非农土地到底能否流转等敏感问题逐一进行了答疑和展望,以馔读者规避其内涵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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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珍华 《四川畜牧兽医学院学报》2013,(9):43-45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先后制定了若干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为保护我国的土地安全和合理利用提供了基础,对我国的持续稳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产生了许多与土地使用权相关的新问题,针对目前普遍存在的宅基地使用权行使的规制问题,提出农村土地确权登记的相应对策建议,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宅基地使用权行使进行规范和控制,且是目前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重要措施.结合社会实践经验,针对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内容和目的展开讨论,并阐明确权登记工作对宅基地使用权行使的规制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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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1997年春节前后,张某在王某所办的一个养鸡培训班上认识王某,并见到了其从巩义市星神禽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编写《罗曼棕壳蛋鸡饲养管理手册》上复印的罗曼蛋鸡性能介绍材料。1997年3月26日张某从王某处购买60日龄罗曼青年蛋鸡4000只,每只单价9.4元,计款376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货款即时清结。购鸡当晚,张某发现鸡群有“呼噜”声,并及时通知了王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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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随着我国农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化,尤其是在新农村建设的进程中,农村城市化的发展需要大量使用、开发农村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由此引发的问题是:农村的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这两类非农建设用地的使用权能否流转?这些非农土地能否作为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土地?出卖农村宅基地,或者未经土地征收直接将集体建设用地建造的商品房进行出售的行为,是否符合《物权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物权法》及相关法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引起了社会各阶层的强烈关注。专家明确指出。我国实行的是房地一体化原则,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和附着物的所有权归属于同一人。房地产转让或抵押时,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转让,抵押,房地一体化原则也被称为“房随地走”或“地随房走”,这种规定源于房屋与土地不可分离的自然属性。“小产权房”是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根据“地随房走”的规则,购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也相应的导致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但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3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规定,农村集体的土地使用权此时并不能发生流转,房与地的相互依赖性无疑导致房屋的转让违背了法律的规定,所以房屋的买主也就不可能获得房屋的真正所有权。文中专家依照《物权法》的内容及精神,就农村土地上的“小产权房”及其依附的建设用地、《物权法》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非农土地到底能否流转等敏感问题逐一进行了答疑和展望,以馔读者规避其内涵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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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随着我国农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化,尤其是在新农村建设的进程中,农村城市化的发展需要大量使用、开发农村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由此引发的问题是:农村的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这两类非农建设用地的使用权能否流转?这些非农土地能否作为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土地?出卖农村宅基地,或者未经土地征收直接将集体建设用地建造的商品房进行出售的行为,是否符合《物权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物权法》及相关法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引起了社会各阶层的强烈关注。专家明确指出。我国实行的是房地一体化原则,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和附着物的所有权归属于同一人。房地产转让或抵押时,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转让,抵押,房地一体化原则也被称为“房随地走”或“地随房走”,这种规定源于房屋与土地不可分离的自然属性。“小产权房”是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根据“地随房走”的规则,购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也相应的导致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但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3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规定,农村集体的土地使用权此时并不能发生流转,房与地的相互依赖性无疑导致房屋的转让违背了法律的规定,所以房屋的买主也就不可能获得房屋的真正所有权。文中专家依照《物权法》的内容及精神,就农村土地上的“小产权房”及其依附的建设用地、《物权法》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非农土地到底能否流转等敏感问题逐一进行了答疑和展望,以馔读者规避其内涵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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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天津的养殖户张某2006年6月份引进海兰雏鸡4000只;养殖户王某7月份引进海兰雏鸡1700只。张某、王某分别于7月中旬、8月中旬发现雏鸡雄性特征明显。两户均要求我公司技术人员前去诊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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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任中国证监会主席郭树清在2011财新峰会上提出,城乡生产要素的双向流动迫在眉睫,必须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先从政策上,然后再从法律上明确,农民对承包地和宅基地拥有长久的使用权。而近期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也正式面世,通知要求,对我国农村集体土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妥善处理农村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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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税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会遇到资产转让行为.将会涉及系列的税收问题,涉及多项税种及相关规定,归纳起来有以下几方面。
一 契税
1 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让,由受让方交纳契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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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作为现代社会中个人和家庭的重要财产,其权利的设立、变更和消灭,是当事人必须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了登记才生效的,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房屋登记出现了新的登记类型,如何更好地保护房地产交易安全,切实保障房屋权利人合法权益,对房屋机构提出的新的更高的要求,房屋登记机构稍有不慎,就可能面临行政诉讼的危险。本文分析了房屋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登记时的审查职责与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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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饲料》2006,(10):38-38
张某系沾化县富国镇某村村民。她于2004年春嫁到外村。结婚前,张某在娘家村有承包地,婚后户口也仍在娘家村,且在婆家尚未分到土地。2005年春,张某娘家村的一宗土地因修建高速公路被国家依法征用,其中包括张某的部分承包地。国家依法向该被告村委会支付了土地补偿金。2005年10月,被告村委会召开村民大会,表决通过了《土地补偿金分配方案征求村民意见表决书》,其中第三条规定:“征地时具有本村农业户口和已经有承包地的村民,每人可分到土地补偿金11000元;征地时具有本村农业户口和已经有承包地的姑娘,如果已出嫁,则不享受土地补偿金;征地时具有本村农业户口的年轻媳妇,如果在本村尚未分到土地,亦不享受土地补偿金。”据此,被告村委会在土地补偿金分配时将张某排除在外。张某与村委会理论未成,便将其娘家村委会告上法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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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们村的张某.有点“缺心眼”.四十来岁还没说上媳妇.一直打“光棍”。最近临村王某从西北领来了个女人.说出三万元就给张某当媳妇。张的父母凑够了三万元给了王某可办了酒席,那女人就是不肯与张入洞房.说是被骗来的.死活要回家、张的父母一看傻了眼.找王某.王早已去向不明。放那女人走,花了三万元又不甘心.他们准备让张某强行与那女人发生性关系.把“生米做成熟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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