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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对进口动物产品检疫监管中存在适用法律错误、超越职权、主体错位等问题.笔者建议相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厘清各自检疫监管职能,明确进出境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后续监管职责是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法定职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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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领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动物防疫法》,而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领域内的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他们是互不相隶属的机构和机关。领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实施人员为官方兽医;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实施人员为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人员。随着非洲猪瘟的暴发和近年来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的暴发,动物、动物产品的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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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了解中国与蒙古国进出境动物检疫制度,促进贸易开展,对双方进出境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的主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蒙古国进出境动植物及动植物原材料、产品检疫法》进行比较,并分析各自特点。对比发现:中蒙两国动物检疫法在基本情况、立法目的、被检疫对象、境外检疫要求、检疫审批、进境检疫、出境检疫、过境检疫、旅客携带邮寄物检疫、运输工具检疫以及各方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规定基本一致。但蒙古国检疫法规定对进境、出境或过境的动物及动物产品须进行专门风险分析,而我国没有对风险分析相关内容在法律和行政法规层面进行规定;蒙古国对不同动物分类规定了不同的境外隔离检疫期限,而我国仅以双边签署的议定书形式进行规定,期限大多统一为30 d;蒙古国按旅客携带动物、动物产品,如果来自严重动物传染病的国家/地区,则禁止进境,而我国则禁止携带、邮寄几乎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这种一律禁止的做法过于机械。由此建议,我国需在法律层面作出进出境动物检疫风险分析和可接受风险的规定,并提高管理能力,根据不同动物风险等级设定隔离检疫期限,调整携带、邮寄物的检疫措施,加快推进进出境动物检疫法修订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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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关联盟内采取兽医卫生检疫措施的规定》(海关联盟317号决议)是欧亚经济联盟关境内及联盟边境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的主要法律依据。该决议中的一系列法规自2010年生效以来,历经多次修订。为更好地了解欧亚经济联盟进出境动物检疫制度,促进我国与联盟国家相关产品贸易开展,以海关联盟317号决议为依据,从进出境动物检疫对象、兽医检疫程序、联合检查和抽样、检疫要求、官方兽医检疫证书等方面,对欧亚经济联盟主要法律法规进行概述,并与我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进行比较,继而借鉴欧亚经济联盟先进做法,在区域化互认机制、统一检疫要求等方面,提出完善我国进出境动物检疫工作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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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实验动物检疫监管工作,是有效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维护动物卫生监管秩序的重要举措。本文结合实验动物检疫监管现状,分析了当前实验动物监管存在监管主体职责边界交叉,产地检疫规程缺乏,未经强免存隐患,运输环节监管难等问题。这提示应精简行政许可,完善免疫措施和检疫规程,规范实验动物生产及运输管理,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以期为加强和完善实验动物的检疫监管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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