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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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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阎锡家 《种子科技》2005,23(2):85-86
自1999年4月23日我国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新品种保护条例>)以来,农作物新品种权保护已得到种业界的普遍认同,品种权实施所带来的收益已成为推动育种创新的有力保证.但从全国科研机构实施品种权的情况来看,有几方面的问题需要我们深入思考.  相似文献   

2.
杨金艳 《中国种业》2007,(11):21-22
对植物新品种权的司法保护,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新的审判职能,是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一个新领域。司法实践中,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时有发生,种业经营者十分关心哪些类型案件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笔者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下称《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就植物新品种权案件的类型做简要介绍,供读者参考。  相似文献   

3.
植物新品种保护旨在通过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保护育种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种,促进植物新品种的开发和推广,加快农业科技创新的步伐,扩大国际农业科技交流与合作。被授予品种权的新品种选育单位或个人享受生产、销售和使用该品种繁殖材料排他的独占权,同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一样,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1997年3月我国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999年3月23日,我国正式向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递交了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年…  相似文献   

4.
随着植物新品种权的授予,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纠纷时有发生.作者根据从事20多年农作物遗传育种工作和多年律师工作的经验,结合代理侵犯新品种权纠纷案件的体会,现就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中的司法保护范围和举证两个问题,谈点粗浅意见.  相似文献   

5.
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进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于1997年3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9年6月16日农业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标志着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在我国开始正式实施.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相似文献   

6.
《种子世界》2009,(6):56-56
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京举行中国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10周年庆祝活动,同时,表彰了为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做出贡献的30个先进集体和70名先进个人。截止2009年3月31日,中国受理植物新品种权累计申请量和授权量分别达到6348件和2312件。  相似文献   

7.
植物新品种保护,也叫作植物育种者权利,是授予植物新品种培育者利用其品种排他的独占权利。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形式。如专利权、著作权、商标和工业外观设计权一样,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独占权是指品种权人享有授权品种处置权或者排他权,包括处分权、生产权、销售权,许可他人生产和销售权等。  相似文献   

8.
《种子世界》2000,(8):29-29
据农民日报记者李永生报道,最近在北京召开的全国首届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会议上,我国有38个(水稻、玉米)新品种获得了首批品种保护权,这是农业部从已授理的124件品种权申请中评定出来的。  相似文献   

9.
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我国农业经济发展迅速,品种权侵权现象也日益严重。植物新品种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新类型.其保护制度需要加大完善:种子企业及种子科研单位作为种子市场的经营者、培育者也要提高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意识.抵制和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保护企业的合法利益.  相似文献   

10.
种业国际化的飞速发展,对中国种业人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在农作物种子出口政策与管理方面不断改革与实践。通过对国内外几大农业公司在植物新品种权方面的纠纷案件进行分析,指出我国种业在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11.
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取得显著进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取得显著进展.6月11日,农业部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五周年座谈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河南厅召开.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副秘书长沃尔夫·爵顿先生和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农社司、国家林业局科教司等有关部门领导出席会议并讲了话.农业部副部长张宝文在讲话中说,从1999年到今年5月31日,农业部5年内共受理植物新品种权申请1566件,授予品种权数量达到465件,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在促进农作物育种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方面的成效日益显著.(讲话全文另发)  相似文献   

12.
植物新品种权和发明专利权之间,有着显著的区别.植物新品种是不能专利的产品,不能受专利法调整.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主流观点错误地认为植物新品种权与发明专利权最近似,常将专利权保护的有关制度适用于品种维权.此种做法,既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也不符合植物新品种的本质属性.文章就植物新品种权与发明专利权的不同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3.
植物新品种权及品种权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君 《种子科技》2002,20(3):155-158
植物新品种权是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多的国家纷纷建立起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我国也于1999年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本文就品种权人的权利、侵犯品种权的各类、品种权的保护等知识作一较全面介绍,供植物新品种生产、销售、使用和管理等部门实际工作中参考。  相似文献   

14.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个国家对于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也越来越重视,中国作为农业大国,植物新品种的研发和应用对于农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由于中国对于植物新品种的立法较晚,法律法规尚不够健全,加强中国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力度和完善新品种权的保护措施就显得尤为重要。本研究分析了中国当前植物新品种权的发展历史、保护现状和不足,指出了植物新品权法律存在的缺陷,剖析了植物新品种保护体制的问题,并从立法方向、执法建设、公民认知等角度对中国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提出了建议和措施,为中国对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工作的开展提供了研究基础,力求完善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制度,提高中国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水平,切实保护品种权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15.
对制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法"的几点想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莉  袁冰飞 《种子世界》2006,(10):14-15
1997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领域的第一部法律法规,在10年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特别是种子行业在新的形势下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条例》在一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部分专家和同仁提议通过立法——制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法”,使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得到更强大、更完整、更系统的法律支持。  相似文献   

16.
尊敬的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 今天,我们在人民大会堂召开农业部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五周年座谈会,并对先进单位进行表彰.首先,我代表农业部对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副秘书长沃尔夫·爵顿先生,国家知识产权局、最高人民法院、科技部、国家林业局的有关领导和科技界、企业界代表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这次会议的主要议题是学习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总结<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五年来的成绩和经验,明确今后一个时期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目标和任务,表彰在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单位,激励和鞭策我们继续开拓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新局面.  相似文献   

17.
1997年3月20日我国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使植物新品种保护走上了法制轨道,为农业技术创新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经过两年筹备,我国于1999年4月23日正式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成为其第39个成员国。同一天,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正式启动实施《条例》,开始受理来自国内外的品种申请。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进一步明确规定,在我国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从而使我国农业领域的这一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逐渐完善。  相似文献   

18.
近年来,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进展迅速,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不断完善、申请量逐年递增、育种主体渐趋多元化,但仍存在植物新品种权申请与保护的结构性差异明显、植物新品种权申请与授权耗时长、育种质量和效率不高、新品种权管理不力等问题,通过合理配置植物新品种育种资源、简化植物新品种权申请及保护程序、加强侵权行为治理、完善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相关法律条例等措施,能有效解决上述问题,促进农业植物新品种育种与保护工作健康开展。  相似文献   

19.
试论植物新品种权益(2)   总被引:1,自引:1,他引:1  
8植物新品种权益的权利人依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其实施细则在申请程序中享有广泛的程序和实体权利8.1植物新品种权益人包括完成者、合作者、委托完成者或者植物新品种权益的合法继承者、受让者、享有者、持有者等涉及对植物新品种权益有实体权利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据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规定,申请品种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统称为品种权申请人:获得品种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统称为品种权人。基于前述规定和法律的其他规定。可以说,植物育种智力活动成果的权利人、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人和植物新品种权人,并非只有植物育种智力活动成果的完成人或其单位一种可能,还应包括植物育种智力活动成果的部分完成者即合作者、植物育种智力活动成果的委托完成者或者植物育种智力活动成果的合法继承者、受让者、享有者、持有者等涉及对植物育种智力活动成果有实体权利的个人和组织。  相似文献   

20.
史平臣 《种子》2007,26(7):116-118
植物新品种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力保护植物新品种权,对调动农业育种工作者研发积极性、提高民族种业自主创新能力均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植物新品种的市场侵权现象,不但侵权手段花样翻新隐蔽性强,而且地方保护情况复杂,维权难度大。为此,全面认识植物新品种权法律保护,提高权利人和全社会的品种权意识和维权能力,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1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保护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最高法院若干规定》),植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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