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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基本政策,从法律视角透视我国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依据《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论述了林权改革法律依据、林地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流转和林地使用权的特殊保护五个方面的法律规定。提出推进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必须强化其法定性,依法推动、规范有序、保障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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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管理,我国实行林权登记制度。从目前立法情况来看,林权登记制度主要由《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林业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来规定,林权登记主要由林业法来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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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晰产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核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近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指导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纲领性文件。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4亿多农民将获得25亿亩集体林地完整的“物权”,以确保农民获得林地承包经营权,能依法实现自主经营、自由处置、自得其利,为农民经营林业提供制度性保障。按物权法规定,林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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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后,依据有关规定承包林地,申请林权登记发(换)证的,登记机关要重点对承包或流转合同规范性、程序合法性、承包期限进行审核。林权申请者应提供合法规范的承包或流转合同书、原林权证等权源证明材料,以招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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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广西完成了“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任务。林改后,拥有林地的广大农民应该怎样发展?基层林业部门如何进一步深化林权制度改革,创新林业生产经营机制,完善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农民增收致富?从本期起,本刊将在《林改风云》栏目刊登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系列文章,探索林业持续发展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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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林权主体的法律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林权主体就是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依法享有林权的权利人。作为林权的享有者和构成要素之一,林权主体必须明确,否则,林权归属就无从谈起,林权也就无法称其权利了。因此,分析研究林权主体,对深化林业体制改革、增强林业发展活力、进一步完善林业产权制度具有现实意义。我国对林权主体的规定主要散见于多部单行法律条文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这里确认的林权主体为“公民”、“集体”和“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这里确认的林权主体为“国家”、“集体”和“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包括林地在内的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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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玉 《绿色中国(综合版)》2011,(20):112-112
林权制度改革是我国林业的一次重大改革,是土地承包经营在林地上的实践,是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丰富与完善。林权制度改革是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承包和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对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发展林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促进农民脱贫致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经济社会及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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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林业工作参考》2007,(2):5-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来,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行为大量发生。特别是近一时期,各种社会力量投资林业比较活跃,一些地方出现了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不够规范,有的地方甚至出现违法登记乱发林权证的现象。为进一步加强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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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山区林区发展的根本出路——对福建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调研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林业工作研究》2007,(5):10-19
福建作为南方重点集体林区,林业工作一直走在全国前列。2003年以来,福建率先进行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保持林地集体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将林地的使用权承包到户,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由耕地延伸到林地,在主体改革到位后又率先推进配套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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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三权分置”改革中林农环境权益保障探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随着我国林权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林地使用权流转业已出现并得到不同程度的发展;但与之相随的是,在林地流转实现过程中出现诸多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提出,在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进一步分置,实行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经营权分置并行.文中解读“三权分置”的逻辑构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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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林业资本市场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资本资源配置对产权界定作用弱化。森林、林木和林地在我国法律上都称为森林资源,其林权所有形式按照法律规定主要为国家和集体所有。这里所称的法律规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在土地改革时分配给农民群众,在农业合作化过程中依照《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和《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通过农业集体化由个体农民所有转化为农民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种植、培育的林木。这种半个世纪前就已经形成的林权界定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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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林地,是林业生产经营的基本要素。当前,国家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颁布林权证、确认林权等政策,促进林业生产与发展。但是,林权改革后,林业生产的主体基本为单一、独立的农户,数量众多且分散。再加之林地细碎化等特点致使林地流转规模小,速度慢,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林业生产可持续性发展与经营。因此在林改的基础上,如何引导林地以市场机制为导向合理有序地流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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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改之路,在天山脚下延伸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将农村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度从耕地向林地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丰富和完善。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又一重大变革,是一项惠及亿万农民的民心工程,是发展现代林业的强大动力,是促进农村和谐稳定的有力保障。——题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