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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兽医卫生行政诉讼案时庆华(郑州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1996年11月29日,新密市食品公司所属七里岗食品经营处出具畜禽产品检疫(验)伪证,不服新密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下称市所)的行政处罚和新密市人民法院(下称新密市法院)的一审判决,被郑州市中级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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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如皋市是一个畜禽饲养大市(县),年畜禽饲养量:生猪200万头,山羊100万只,家禽3000万羽。全市辖23个镇和2个经济开发区,建有镇级畜牧兽医站23个,从业技术人员近千人。全市现有仔猪交易市场50多个,年交易仔猪80多万头,每个市场配1~4人不等的动物检疫员实施检疫。农村养猪以散养为主,全市31万个农户,有29万个农户养猪。针对这一现状,生猪产地检疫是委托各镇畜牧兽医站责任村(承包片)兽医进行登门检疫,健康检查,合格出证,凭证上市流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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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经过2004年4月,药铺乡五村村民李真、李贻义(李真之父)、苟明成(李真之母)以“不履行生猪防疫职责及损害赔偿”为由上诉至通江县人民法院,状告通江县兽医防疫检疫站(以下简称县防检站)和所在地药铺乡畜牧兽医服务站(以下简称药铺乡站),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因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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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分析一起违法分销贮藏冷冻猪肉案的查处及诉讼过程,总结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积极举证、提供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全部证据、充分重视听证程序等提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诉能力的关键要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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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5月21,重庆市南岸区食品公司肉类联合加工厂经营病死猪肉被重庆市南岸区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查处。该厂个体运销户刘某不服区所的行政处罚向重庆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申请复议,刘对复议不服,向该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一审判决刘某败诉。现将本案的查处,诉讼经过介绍如下:1案情介绍1998年5月21日,重庆市南岸区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接群众举报,称该区食品公司肉类联合加工厂经营病死猪肉。区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即派监督员到该厂检查,发现屠宰车间有8头准备无害化处理的肉尸,冷库有17头盖有圆形合格印章(厂方称是脑制章)的肉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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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情1999年12月9日,杨某从外县贩运仔猪120头到新平县。12月10日,杨某向桂山镇兽医站报检37头,未向检疫部门出示“动物产地检疫证”、“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动物及其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桂山镇兽医站决定隔离观察7天。12月12日杨某将未到7天隔离观察期限的55头(37头报检,18头未报检)仔猪出售给沈某等人,仔猪价值9040元。12月14日杨某发现其猪场的仔猪有病症,怀疑发生传染病,于当日及次日将出售给沈某的40头、亚尼双龙桥村的6头、他拉村4头、小阿秀村的2头仔猪收回,连同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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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情 1999年12月9日,杨某从外县贩运仔猪120头到新平县.12月10日,杨某向桂山镇兽医站报检37头,未向检疫部门出示“动物产地检疫证”、“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动物及其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桂山镇兽医站决定隔离观察7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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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通过监督检查发现,某养殖场涉嫌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经立案调查,该案违法主体认定准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结合本案,本文对执法过程中容易出现的未经检疫与未附检疫证明的区别、行政相对人主体是否适格、执法程序及证据搜集是否合法等问题进行了剖析,以期为提高队伍执法办案能力提供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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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9月8日晨7点多钟,河南濮阳县卫生防疫站发现县食品公司一职工在县城小火车站出售米黄色猪肉,经市肉联厂兽医师初步鉴定确认为黄膘肉,建议暂停出售。后经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检疫员现场感官鉴定,发现嗣体、肉尸、脂肪、骨田、外脊都发黄,有异味,判定为黄疽肉,并查明县食品公司已售出该猪的头、蹄及内胎部分。9月9日下午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根据《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第八条,《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河南省《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下发了豫摆动卫监(处)字第92001号行政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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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读了《中国牧业通讯》2004年第19期的《一起动物防疫行政诉讼案引发的思考》(以下简称:《诉案思考》)一文后,内心极不平静。作为一名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者,我也想谈谈动物防疫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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