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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牧业》2004,(7):24-24
<正> 第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检查组组长可以召集临时会议,各成员应当汇报各自的调查取证情况,对检查发现的缺陷项目及问题进行充分讨论,必要时应当听取申请企业的陈述及申辩。第十三条检查组成员应当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检查组组长应当组织综合评定,填写缺陷项目表。缺陷项目表应明确存在的问题、具体的整改意见。现场检查报告必须客观、真实、准确地描述申请企业实施 GMP的概况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现场检查报告和缺陷项目表须经检查组所有成员签字。综合评定期间,非检查组成员应当回避。第十四条末次会议由检查组组长召集,会议议题是向申请企业宣布综合评定结论和缺陷项目、整改意见。申请企业可就综合评定结论和缺陷项目发表意见,必要时检查组应将申请企业书面意见上报农业部畜牧兽医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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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畜牧兽医杂志》2005,(4):44-44
农业部修订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自2005年6月1日施行,原《兽药生产质量管理检查验收办法》(农业部公告第267号)同时废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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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于年月日发布农业部第号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兽药GMP检查验收活动 加快兽药GMP实施进程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生产质理管理规范> 农业部修订了<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 《湖北畜牧兽医》2005,(5):4-6
农业部于2005年4月27日发布农业部第496号公告,为进一步规范兽药G M P检查验收活动,加快兽药G M P实施进程,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生产质理管理规范》,农业部修订了《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5年6月1日施行。原《兽药生产质量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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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兽医科技信息》2005,(7):18-18
为进一步规范兽药GMP检查验收活动,加快兽药GMP实施进程,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修订了《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5年6月1日施行。原《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农业部公告第267号)同时废止。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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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日前修订了《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按照修订后的《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取消兽药GMP静态检查,对检查验收通过企业核发的《兽药GMP证书》有效期均为5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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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畜牧兽医科技》2003,28(3):23-23
兽药GMP:GMP是英文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for Drugs的缩写,可直译为“优良药品的生产规范”。国际上药品的概念包括兽药,只有我国和澳大利亚等少数几个国家是将人用药品和兽药分开的。我国《兽药GMP》是《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简称。《兽药GMP》是兽药生产的优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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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下半年,根据《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简称兽药GMP)的规定,农业部组织的验收检查组对25家企业(车间)进行了兽药GMP检查验收,并批准其为兽药GMP合格企业(车间),并核发《兽药GMP生产企业(车间)合格证》。现公布这25家企业(车间)经兽药GMP检查验收的基本情况,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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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底 ,根据《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简称兽药GMP)的规定 ,农业部组织的验收检查组对下表中11家企业 (车间 )进行了兽药GMP检查验收 ,并批准其为兽药GMP合格企业 (车间 ) ,并核发《兽药GMP生产企业 (车间 )合格证》。现公布这11家企业 (车间 )经兽药GMP检查验收的基本情况 ,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