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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兽药管理条例》规定了一些兽药违法案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谓犯罪,是指严重危害社会,依照刑法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刑事责任,是与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并列的一种责任类型,指犯罪分子因为其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所应承担的被国家限制人身自由、剥夺财产甚至生命等不利的法律后果。现对各类兽药违法案件构成犯罪的条件及处罚规定进行分析,希望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引以为戒,以便各级兽药执法监督人员依法行政,正确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一、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兽药违法行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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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饲料》2004,(5):6-6
在国家的强势宣传和严厉打击下。绝大多数企业都能按照国务院第327号令《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农业部第23号令《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6号令《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37号令《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38号令《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168号公告《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176号公告《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目录》、193号公告关于发布《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化合物清单》的通知等法规及规定组织生产、经营,但仍有极少数人顶风作案。国家对“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处罚非常严厉,情节严重的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谁以身试法。必将受到法律制裁。各企业一定要守法经营,除对“瘦肉精”引起高度重视外,对176号公告中的五类40种违禁药品都要远离。现将关于惩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司法解释刊登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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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惩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盐酸克伦特罗(即“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药品等犯罪活动,确保食用动物产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2004年底。浙江省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联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等,就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等禁用药品案件具体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经多次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日前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正式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问题的意见》(浙高法(2005]21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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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猪》20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7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0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23日起施行。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一、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1.盐酸克仑特罗(ClenbuterolHydrochloride)2.沙丁胺醇(Salbutamol)3.硫酸沙丁胺醇(SalbutamolSulfate)4.莱克多巴胺(Ractopamine)5.盐酸多巴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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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个查处“瘦肉精”等禁用药品的地方司法规定在浙江施行本刊讯 :为依法惩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盐酸克伦特罗 (即“瘦肉精” )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药品等犯罪活动 ,确保食用动物产品安全 ,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2004年底 ,浙江省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联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等 ,就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等禁用药品案件具体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 ,经多次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 ,日前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正式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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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修订,新增条款三条(第8、19、29条),修改四条(28、30、31、32条)。修订的重点集中在罚则部分,明确了违反《条例》依照《刑法》应追究的三种刑事责任,同时新增了对不按农业部规定使用饲料添加剂及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添加违禁药品的处罚规定。这些,都是从事饲料管理的执法人员需要重点熟悉和掌握的,笔者在此对违反《条例》应负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探讨如下。1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一种行政法律后果,分为行政处分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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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02年农业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联合发布公告,公布了《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目录收载了5类40种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中的第五大类所列的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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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接上期)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目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公布。第四十条规定: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用于食用动物时,饲养者应当向购买者或者屠宰者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购买者或者屠宰者应当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在饲料中允许添加的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3、经批准可以在饲料中添加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