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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邦琴 《中国农业文摘-农业工程》2017,29(6):26-27
2008年至今,国家相继在重庆市开展了统筹城乡发展的"地票"交易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两项改革试点工作。作为土地改革进程的两种途径,同在城乡土地二元结构改革背景下展开,改革目标同样剑指盘活农村资产,统筹城乡发展;让农村集体土地入市;让农村、农民共享改革红利。但两者处于不同的改革时点与深度,改革的入市主体与入市方式不尽相同。对于两种改革方式异同点的总结,有利于把握当前"三条底线"是否得以坚守,切实把维护农村集体所有者权益作为出发点,以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和完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为落脚点,把握好改革的方向、积极探寻改革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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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中国“三块地”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集体作为产权交易主体将本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入市交易,不仅能充分享受土地增值收益,对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也具有重要意义。入市收益分配机制关系到参与主体利益,对改革推进的重要性不言自明。本研究基于贡献分配理论,以贵州省湄潭县调整入市为例,综合考虑各主体的贡献度以及入市土地用途,测算各类用地能带来的增值收益以及调整入市过程中各主体应享有的收益分配比例。从土地增值收益来看,基于收益分配比例,相比当前入市收益分配比例,各主体基于贡献分配理论所得的收益分配比例均发生变化;以贡献分配理论测算出的收益分配比例能够因地和因模式制宜,集体在收益分配中获益较多,政府收益有所提高,符合建立兼顾各方利益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改革方向。基于此,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未来改革推行过程,可根据贡献分配理论来设计分配比例,不断完善收益分配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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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云涛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2024,33(1):30-42
长期以来,我国建设用地市场的供应以政府为主,农村土地难以直接进入用地市场,因而农村集体可获得的土地收益较为有限。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背景下,完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制度,需要立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的法律规定、国家政策安排以及实际出让情况。当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面临出让主体制度不完善、增量范围不清晰、出让收益分配制度不明确、处分权能不健全、统一交易市场未形成等方面的制约。为推动农村集体产权和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应当从完善出让主体制度、增量机制、出让收益分配制度,以及保障处分权能、构建统一用地市场等方面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制度加以完善,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助力乡村振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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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农业科学》2020,(8)
对广西北流市基于乡村振兴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改革创新进行了研究,目前北流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现状有"入市交易方式多样,以拍卖为主;入市途径多样,以调整入市途径为主"的特点,取得"建立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市场,促进乡村产业发展;完善了集体土地入市的规章制度,健全乡村制度体系;开拓了增加农民收益的新渠道,促进农民生活走向富裕"的成效,存在"异地调整入市的利益分配不均,阻碍城乡一体化建设;入市资金筹措困难,削弱乡村社会发展的金融支撑;后期监管机制不完善,扰乱乡村治理秩序;入市用途比较单一,制约乡村文化建设的发展"的困境。借鉴德清模式、陇西模式、南海模式和贵州模式的优势完善模式,得出实现路径:构建收益分配均衡机制,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完善农村投融资体制,解决乡村资金发展问题;落实"小产权房"监管工作,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入市用途均衡,助推乡村生态文明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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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对缓解城镇建设用地减少有一定的促进作用,既可以增加农村收入,缩小城乡差距,也可以促进社会发展。通过实践调研的方式,对官塘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情况进行了解,其入市是在政府帮助下,通过自己组建土地整理公司对建设用地进行整理、复垦,引入垫资公司对新房进行建设,以此来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这种方式有利于新农村的建设,增加农民的收入,但是其入市方式、增值收益分配等问题上还存在很大问题,这就要求我们要加强对入市模式,政府、集体、个人收益分配比例等方面的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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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珊 《山东农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8,(1)
特色小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当前土地制度改革试点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相关政策支持下打破了城乡土地二元制度。为深化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本文分析了特色小镇土地入市规模及市场分异形成的梯度特征,比较了典型特色小镇的创新模式,并针对用地流转制度不完善,小镇产业发展、金融税收等问题提出制度层面的路径优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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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构建打开了新局面.该文分析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前流转范围及交易主体、入市中交易平台及交易规模以及交易后收益分配等问题,并对逐步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机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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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政策、法律双层面的指引下进入市场,基于我国土地产权制度产生土地增值收益。在我国试点地区改革中,由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的不确定性、《暂行办法》对确定调节金征收比例来源的不周延以及不完善的分配监督机制,导致各试点地区收益分配制度的构建各异。建立统一的城乡建设用地市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需要明确分配权利来源,理清各分配主体、客体界限及范围,制定科学、协调的调节金征收及分配比例,以期建立合理长效的增值收益分配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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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远 《新农村(黑龙江)》2015,(1)
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等广受关注的农村“三块地”改革顶层设计呼之欲出。近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并强调,推动改革顶层设计和基层探索互动,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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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营性入市对于统筹城乡建设用地市场、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在产权、市场化程度、法规政策等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制约入市的顺利实现。武进区作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探索较早的地区,制定了一系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政策,进行了相关制度创新以明晰土地产权、降低入市交易费用、保障入市合法有序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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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全国试点区——大足区先行先试,重庆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已破题,正进入扩面和深化阶段。调查发现,重庆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存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供给能力弱、入市实施主体能力不足、土地受让客体规模受限、制度建设不能满足现实需求等问题。对此,重庆市需要采取挖潜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供量、提升入市实施主体能力、以供促需扩大土地受让客体规模、审慎守规与探索创新并重推进制度建设等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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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垣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路径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是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完善土地市场面临的重要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入市流转,但并未明确如何入市流转。长垣县是河南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唯一试点地区。因此,研究长垣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路径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针对长垣县各乡(镇)具体情况,该研究采取系统聚类法得到长垣县直接入市、到产业集聚区入市、城中村整治后入市3种入市路径,并针对不同入市路径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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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农民家庭收入变化视角入手,运用访谈法、统计分析方法、多元线性回归法对庆阳黄土塬区入市成功的经典案例进行分析,研究农业现代化背景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对农民家庭收入的影响及其关键因素.结果表明,庆阳黄土塬区参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改革之后,其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受到了极大地带动,对农民家庭收入存在积极影响,农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由改革前的15701元增长至28559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规模、价格、收益分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公司的成立对农民家庭收入具有正向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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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加速推进背景下,未来相当长时期内河北省建设用地需求将持续旺盛,继续依靠征地远不能满足需要,亟需推进集体建设用地入市释放发展空间。结果表明,完善河北省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可为京津冀协同发展释放空间、加快京津冀区域城镇更新和产业升级步伐、减轻政府和企业资金压力,符合国家层面政策导向;河北省现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不够完善,实践中隐形流转、收益分配混乱等问题突出;应从强化政府服务和监管职能、完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制度、建立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体系、组织保障、分步实施等方面完善河北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