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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理负担一般由税金、村(包括合作社和村民小组,下同)提留、乡(镇)统筹、劳务、和其他费用组成。 一、税金:有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等。农业特产税、屠宰税必须据实征收,不得下指标,不得按人头、田亩平摊,同一地块的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得重复征收。 二、村提留:包括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村提留不得超过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5%,且应占村提留、乡(镇)统筹的50%以上。三、乡镇统筹:乡镇统筹也不得超过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5%。要注意两点,第一、农民人均纯收入的计算单位在1997年前以乡镇为单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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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与饲料.饲料世界》2003,(8):49-4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实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逐步取消农业特产税。 通知要求,在取消农业特产税的问题上,要根据统一政策,分散决策的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主决定,条件成熟的可结合本地实际,在自行消化财政减收的前提下,对部分农业特产品(除烟叶外)不再单独征收农业特产税,改为征收农业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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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特产税属地方税 ,是根据 1 994年 1月 3 0日《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开征的 (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虽未将蜂蜜等蜂产品列入征收农业特产税范围 ,但根据《规定》第三条第 (七 )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农业特产品收入”赋于各省有权自己决定开征范围。如黑龙江、吉林两省则将蜂蜜列入征收税目 ,其税率在 5%;江西省将蜂产品列入征收税目 ,其税率在 8%。虽然《规定》第五条明文“农业特产税的应纳税额 ,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可是近几年黑龙江、吉林两省的一些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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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树森 《上海畜牧兽医通讯》1994,(2)
1985年以来,我国大部分地区对生猪取消派购,放开经营.实际上,这是转换经营机制先迈出的一步.在取得很大成绩的同时.负效应也不少.其对策,以集中屠宰为佳.一、集中屠宰是保护税源的有力措施生猪放开经营的前一年.即1984年,某县征收生猪屠宰税51501头,而1992年仅征收30864头,按城乡居民收入1992年是1984的两倍,而猪肉消费成相应比例来算,每头猪的屠宰税是28元,该县一年被偷漏掉税金200余万元,是一个不小数额.屠宰税为什么征不起来?问题不在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主要在个体户身上.这些个体户,人们称之为“小刀手”,他们大多数既杀猪又卖肉,少数只卖肉不杀猪.其数量比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多得多.这些“小刀子”,一人一个屠宰场,半夜偷杀、易地偷杀是家常便饭.胆子小的,为了装装门面,杀五头报一头税.或杀十头也报一头税;而胆子大的,干脆连门面也不要,一头税也不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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