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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牧业》2004,(7):24-24
<正> 第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检查组组长可以召集临时会议,各成员应当汇报各自的调查取证情况,对检查发现的缺陷项目及问题进行充分讨论,必要时应当听取申请企业的陈述及申辩。第十三条检查组成员应当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检查组组长应当组织综合评定,填写缺陷项目表。缺陷项目表应明确存在的问题、具体的整改意见。现场检查报告必须客观、真实、准确地描述申请企业实施 GMP的概况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现场检查报告和缺陷项目表须经检查组所有成员签字。综合评定期间,非检查组成员应当回避。第十四条末次会议由检查组组长召集,会议议题是向申请企业宣布综合评定结论和缺陷项目、整改意见。申请企业可就综合评定结论和缺陷项目发表意见,必要时检查组应将申请企业书面意见上报农业部畜牧兽医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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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简称《兽药GMP》),进一步推动兽药GMP实施进程,农业部制定了《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于2003年4月1日以农业部第267号公告发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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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畜牧兽医杂志》2005,(4):44-44
农业部修订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自2005年6月1日施行,原《兽药生产质量管理检查验收办法》(农业部公告第267号)同时废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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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畜牧兽医杂志》2005,(4):34-3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兽药GMP检查验收活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兽药GMP)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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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于年月日发布农业部第号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兽药GMP检查验收活动 加快兽药GMP实施进程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生产质理管理规范> 农业部修订了<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 《湖北畜牧兽医》2005,(5):4-6
农业部于2005年4月27日发布农业部第496号公告,为进一步规范兽药G M P检查验收活动,加快兽药G M P实施进程,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生产质理管理规范》,农业部修订了《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5年6月1日施行。原《兽药生产质量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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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7日农业部发布第496号公告,公布了最新修订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并就下列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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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日前修订了《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按照修订后的《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取消兽药GMP静态检查,对检查验收通过企业核发的《兽药GMP证书》有效期均为5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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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兽医科技信息》2011,(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兽药GMP检查验收活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简称兽药GMP)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兽药GMP检查验收工作。农业部兽药GMP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兽药GMP办公室)承担兽药GMP申报资料的受理和审查、组织现场检查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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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减轻企业负担和检查验收工作压力,2005年4月27日,农业部发布了第496号公告,取消了预验收和静态验收,并修订发布了新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2005年末,根据兽药企业申请GMP验收的实际情况和动物防疫工作中出现的一些突发事件,农业部发布了《关于禽流感疫情应急期间兽药GMP验收及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工作调整的通知》,2006年又陆续定发了在粉剂基础上增加预混剂和飞行检查等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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