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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厅 《江西畜牧兽医杂志》2010,(4):33-36
<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保证兽药质量,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农业部《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江西省境内从事兽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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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畜牧兽医杂志》2014,(2):38-40
<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兽药使用质量管理,保证兽药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的兽药使用活动。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三条兽药使用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本单位严格执行兽药监督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单位兽药安全使用承担主体责任。第四条兽药使用单位应当设立管理机构或专人负责本单位的兽药质量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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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牧业》2010,(4)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3号《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已于2010年1月4日经农业部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保证兽药质量,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兽药经营企业。第二章场所与设施第三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其面积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布局合理,相对独立。经营场所的面积、设施和设备应当与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兽药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动物诊疗区域应当分别独立设置,避免交叉污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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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GSP发展现状与实施意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兽药市场指南》2007,(5):74-75
为了保证兽药经营质量、保证动物用药安全,《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3月24日发布,同年11月1日施行,编者注)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以及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第二十五条规定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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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与饲料添加剂》2003,8(3):44-4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兽药MP)的实施,规范兽药GMP检查验收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兽药GMP管理和检查验收工作;责修订兽药GMP检查验收管理规定;负责兽药GMP检查员队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国际兽药贸易中GMP互认工作。第三条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域内申请兽药GMP检查验收的生产企业的初审工作,负责本政区域内兽药GMP培训、业务指导、日常监督管理及跟踪检查作。第二章申报与审查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和进行GMP改造的兽药生产企及新建、改建、扩建和G…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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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兽医科技信息》2011,(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兽药GMP检查验收活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简称兽药GMP)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兽药GMP检查验收工作。农业部兽药GMP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兽药GMP办公室)承担兽药GMP申报资料的受理和审查、组织现场检查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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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畜牧兽医杂志》2005,(4):34-3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兽药GMP检查验收活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兽药GMP)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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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青林 《河南畜牧兽医(综合版)》2013,(3):30-3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兽药的安全、有效和质量,规范兽药研制活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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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与饲料添加剂》2004,9(3):39-4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兽药管理,保证兽药质量,防治动物疾病,促进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国家实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办法和具体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第五条国家实行兽药储备制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灾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