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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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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3.
大兴区某村年近八旬的刘老汉一辈子勤恳吃苦,老实忠厚。可不久前,人民法院认定老汉犯了滥伐林木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乡亲们听后一愣,根本不相信,然而,法院的判决书证明了这是事实。勤恳忠厚的老汉怎么成了滥伐林木的犯罪人呢?那还是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刘老汉承包了集体的一块沙荒地种树。他四处奔波联系贷款购买树苗,组织劳力平整土地,请教专家精心种植,以后春夏浇水锄草秋冬护林防火……。在付出了巨大的心血后,终于换来了茁壮成长的一片大树林。看在眼里的大树,老汉乐了。树长成材了,辛勤的劳动终于有了成果,老汉理所当然地要得到回报了。于是老汉准备采伐林木  相似文献   

4.
曹涌 《江苏绿化》2000,(6):25-25
邗江县霍桥镇陈巷村滥伐林木案,由邗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当事人姚成桃滥伐林木罪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日前一审判决已经生效,首开我县因砍伐林木而被判刑的先例。那么什么是滥伐林木罪?它又有哪些特征?  所谓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保护森林的有关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  相似文献   

5.
【案情简介】1996年,某乡崇山江村村委会申请对本村牛角湾山场进行残林改造,经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并对该山场进行了伐区作业设计,发放采伐许可证586立方米(其中松木142立方米,杉木44立方米,杂木400立方米)。同年8月,该村委会以招标卖青山方式将牛角湾山场承包给杨××等4人采伐,而杨××等人在该规划山场实际采伐木材597.51立方米(在5%允许范围内),其中松木247.91立方米,超过松木指标105.91立方米,折活立木蓄积176.5立方米。  1999年7月,当地林业派出所以该村采伐松木材积与采伐证指标不符为由,对该村3名村干部以滥…  相似文献   

6.
张建清 《湖南林业》2002,(11):16-16
周某系某县林业局资源林政股副股长,负责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工作1999年9月2日、11月10日,周某在未经省林业厅明确答复的情况下,先后2次擅自用内部工作文书“清山材采伐计划通知单”下达榉木采伐计划共3立方米,且在该通知单上注明“已经省林业厅办理特种材采伐证”,导致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榉木被非法采伐25.8立方米办案中,对该案的定性存在多种意见:认为,周某的行为构成木罪。其理由是:周某明知榉木是国家二级保护植物,却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擅自下达采伐批件,致使榉木被非法采伐,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对珍贵树木资源的…  相似文献   

7.
周某,系通道县某镇一个体木材经营户,吴某系当地一林农。2001年3月初,吴某找到周某问是否要收购木材,周某说:“我手上有去年的指标,要收木材,你可以去买青山,砍树卖给我”。过后,吴某便找到本镇某村田某等人并以2720元的价格买下他们责任山上的松树。在采伐前吴某到该村委会以田某等卖山人的名义打了两份木材指标申请报告(共18立方米),经该村联合林场批准后,报告交给了周某,周某后转交给了该镇分管林业的领导杨某(杨某当时未就该报告表明态度)。在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进行伐区作业设计的情况下,吴某便于2001年4月20日至5月4…  相似文献   

8.
什么是滥伐林木?滥伐林木就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或者是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或者是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或者在林木采伐证规定的地点以外砍伐自己所有的森林、林木的行为。  相似文献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相似文献   

10.
【案情简介】农民段某与李甲是同村人。两年前与李甲已分家的儿子李乙欠段某428元钱的债务。2000年11月20日段某前往李甲家讨债,李乙不在家,段对李甲说:“你儿子李乙两年前欠我428元钱,希望李乙将钱还给我。”李甲答复段某,目前家里很困难,暂没得钱还。这时,段某向李甲提出:“你家责任山上是否有杉树,我去砍点树作为抵你儿子还款”。李甲因儿子欠债没有钱还,只好答应段某去砍树抵债。但李甲对段某提出要6元钱1株,且只能砍与428元钱相等数额的杉树,段同意。同年11月26日,段某没有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任何砍伐手续,就雇请两名…  相似文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相似文献   

12.
2004年10月20日,在北海市旧明市场、南珠市场等市内5家市场,市林业局执法人员查缴了猫头鹰45只和红嘴夜鹭等候鸟125只。  相似文献   

13.
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是刑法理论中极为重要的两个罪数论概念。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并未对上述概念及其适用作出明文规定,但无法回避的是,司法实践中对大量犯罪行为的定性和处罚需要运用这两个概念。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的犯罪罪名中,就存在上述情况。举例而言,行为人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且该盗伐、滥伐行为已构成犯罪的,  相似文献   

14.
[案情简介]2006年4月9日,在洪江市安江镇做木材生意的中方县人陈方群,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被洪江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洪江市硖洲乡秀州村农民向建军获悉这一消息后,坐卧不宁,因陈方群以前借了他的钱,尚有1.6万元未还。但陈方群在找向建军借钱时,将自己在洪江市林业局申领到的1份材积为140.19立方米的湖南省省内木材运输证抵押给了向建军。于是,向建军产生了将陈方群的木材运输证转卖抵债的想法。  相似文献   

15.
湘乡市翻江镇塘坪村李某因山林失火被本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去年2月29日,湘乡市翻江镇塘坪村李某因烧田坎引发山林火灾,烧毁有林地2.7t公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421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第二款之规定鼍涉嫌失火罪,被湘乡市森林公安局立案并刑事拘留,  相似文献   

16.
吴鹏 《森林公安》2010,(4):35-36
<正>无论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第六条规定,对非法狩猎罪客观方面的规定是存在缺陷的,该缺陷不仅影响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有效保护,而且造成立法语义与逻辑混乱。  相似文献   

17.
2002年12月28日《刑法修正案(四)》的通过无疑使我国林业刑事立法有了最新的重大进展,尤其是对破坏珍稀植物资源犯罪行为,在《刑法》原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基础上作了两方面修改:一是将保护的范围由珍贵树木扩大到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二是在犯罪手段方面,增加了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和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  相似文献   

18.
日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非法狩猎案。被告人李永香被法庭认定犯有非法狩猎罪受到了刑罚的惩处。 李永香为某单位退休职工,家住房山区城关镇。2001年10月15日、11月30日,李永香在没有野生动物主管部门颁发狩猎证件的情况下,先后两次到房山区城关镇饶乐府附近的小山包处使用政府明令禁止使用的粘网捕捉了野生鸟42只。2001年12月2日,李永香在市场出售其捕获的野生鸟时,被森林公安民警抓获。其所捕获的野生鸟被森林公安部门依法没收后随即交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放飞。 房山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永香违  相似文献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过失犯放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似文献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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