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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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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山东省种子管理总站9月10日召开市、地种子站站长紧急会议,传达省政府办公厅最近下达的“关于做好玉米杂交种子管理工作的通知”。1991年山东省玉米杂交种生产形势很好,预计产种1.12亿公斤,加上库存积压共计1.27亿公斤。除去本省大田用种、代外省预约繁殖的种子和贮备的后备种子,至少还剩余1200万公斤。但当前省内一些地方和单位未经省种子管理部门批准,擅自盲目与外省签订调入玉米种的合同。为保证山东省玉米杂交种生产、供应计划,保护省内玉米种生产者的积极性,通知规定: 一、切实做好玉米杂交种子的质检收购工作。凡是计划内的玉米杂交种,要立即组织力量进行质检  相似文献   

2.
<正>1生产许可管理1.1检查是否持证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种子企业生产杂交水稻种子的前提是,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持证安排生产,不得先生产后办证、边生产边办证。杂交水稻种子生产基地凭种子企业的书面委托、委托者加盖公章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和委托生产合同组织种子生产,严禁无证生产。1.2检查是否依证生产  相似文献   

3.
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规定了先证后照的许可方式,又规定了不需要办理经营许可证的四种例外情况。必须加强对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管理工作。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发放制度,禁止伪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或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5年,种子经营许可证期满后需申领新证的,种子经营者应在期满前3个月,持原证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的程序和原申请的程序相同。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为(X)农种经许字(XXXX)第X号,第一个括号内为发证机关简称。第二个括号内为年号,号码为顺序号。2001年《种子法》出台后,第一批种子经营许可证已逐步到期,有的种子企业已申领了新证,从经营许可证编号来看,各地编号方法不尽相同,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相似文献   

5.
种子经营许可证制度,是政府监控种子生产经营的有效措施之一,其目的是规范种子经营主体,保证经营种子的产品质量,进而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和农业部发布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种子生产许可证办法》)的规定,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注册资本应达到法定要求按照经营种子的类别和种子经营企业经营范围的不同,对注册资本作了不同的要求.经营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的,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经营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以外种子的,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从事进出口业务的,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以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注册资本达到了3000万元以上.  相似文献   

6.
《种业导刊》2006,(7):4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农业部相关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分为A、B两种.   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指国家规定的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和农业部制定的油菜、马铃薯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确定的其它1至2种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用A证.其主要条件是: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并具备法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检验、加工设备及仓储设施.办理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即:需要办证的单位或个人须持必备条件的材料先经所在地县(市)级种子管理部门审核、再由省(自治区)级种子管理部门核发.……  相似文献   

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农业部相关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分为A、B两种。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指国家规定的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和农业部指定的油菜、马铃薯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确定的其它1-2种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用A证。其主要条件是: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并具备法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检验、加工设备及仓储设施。办理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即: 需要办证的单位或个人须持必备条件的材料先经所在地县(市)级种子管理部门审核、再由省(自治区)级种子管理部门核发。  相似文献   

8.
乡村驿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农业部相关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分为A、B两种。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指国家规定的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和农业部制定的油菜、马铃薯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确定的其它1至2种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用A证。其主要条件是: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并具备法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检验、加工设备及仓储设施。办理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即:需要办证的单位或个人须持必备条件的材料先经所在地县(市)级种子管理部门审核、再由省(自治区)级种子管理部门核发。生产、经营主要…  相似文献   

9.
办理经营种子备案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种子虽小,关系重大.国家把种子作为一般禁止和限制商品,只有具备一定条件,经过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相应许可证才能够解除这种禁止和限制,开展种子经营活动.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以下简称<种子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又规定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均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是,有关法规又规定以上 3种形式的种子经营者必须到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下面就办理备案的有关可操作性具体问题作以探讨.  相似文献   

10.
高增永  孙佩然 《种子科技》2002,20(5):266-267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规定 ,种子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只要具备规定条件 ,就可申请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近两年 ,种子生产经营单位迅速增加 ,按行政区划建立的种子生产经营体系正在被打破 ,主体多元化的种子生产经营格局正在形成。同其他放开行业一样 ,种子管理将从行业管理转向产业管理。在新形势下 ,各级种子管理部门是否还需要种子生产经营单位的会计报表 ?如果要 ,谁来要 ?谁填报 ?报什么 ?下面 ,结合工作实际谈一些个人看法。1 种子生产经营单位的会计报表是种子管理部门实施管…  相似文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规定:主要农作物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达到注册资本、检验、加工、仓储等方面的要求,提供注册资本证明材料,提供种子检验仪器设备、加工设备、仓储设施等产权证明材料。在种子行政许可工作中,  相似文献   

12.
杜郁  鲍聪 《中国种业》2010,(7):28-29
<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规定,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以下简称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由县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  相似文献   

13.
农作物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随着经济的发展,种子经营者的业务范围越来越大,正确理解农作物种子经营有效区域,对处理种子案件有着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14.
<正>在我国,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种子经营许可制度,决定了种子属于限制买卖的物品。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这属于种子经营许可制度的例外。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购进种子时应当与具备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委托代销其种子的,  相似文献   

15.
读者信箱     
《中国种业》2003,(2):50-50
最近,读者来信询问以下几个问题,我们专门咨询了农业部有关管理机构,答复如下:问: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委托代销其种子的,是否需要在当地有关部门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是否需要向管理部门交纳样品费、管理费、化验费?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和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审批及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农发犤2001犦20号)的要求,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  相似文献   

16.
1不规范行为的8种形式 1.1 有证有照、超范围经营 有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但农业主管部门只批准经营100万元资质自交农作物种子范围,实际却又经营500万元资质玉米等杂交种子。  相似文献   

17.
1选择基地、划定制种区 企业生产部门根据《棉花种子生产计划》规定的品种、数量,选定棉花杂交种子制种基地,划定制种区,并填写《制种基地情况记载表》和《制种分布图》。[第一段]  相似文献   

18.
张火炎 《种子科技》2001,19(3):150-150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已于 2 0 0 0年 12月 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农业工作 ,特别是种子工作的一件大事。它更加规范了种子选育、生产、经营、管理、使用者的行为 ,既提高了经营的灵活性 ,也加强了管理的严肃性。但在实际工作中 ,由于对《种子法》的一些条文的不同理解会产生一些疑惑。在此提出几点 ,以供探讨。1 种子经营许可证与营业执照《种子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凭经营许可证办理营业执照。但《种子法》也规定了四种情况可不办理经营许可证。其中农民个人自繁、自用剩余的…  相似文献   

19.
<正>《种子法》规定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书面委托、领取经营范围为代销包装种子的营业执照和委托者加盖公章的经营  相似文献   

20.
近几年来,在玉米种子生产经营中,由于计划管理失控,出现了下列问题:计划外玉米种子经营起伏波动大,对计划管舒理构成威胁;国营种子部门“缺口经营”。要进一步搞好玉米生产,玉米种子工作的改革势在必行。一、加强计划管理,实行专业生产经营遵循有计划按比例发展国民经济的规律,搞好玉米种子的计划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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